在倫理學與工程學之間進行類比可以給我們提示出另一個問題。倫理學和工程學都要遵循各自的法典,以滿足各種實際需要。工程學的規則有其特定的理論依托,比如許多機械和電子工程學所使用的規則可以按照物理學理論加以解釋;許多化學工程中的規則可以視之為對化學理論的運用。現在我們能否把前麵的類比再擴展一步呢?倫理學的規則是不是也有某種類似的理論背景呢?如果機械工程學可以被稱為“應用物理學”,化學工程學可以被稱為“應用化學”,那麽倫理學可以被稱作什麽呢?答案被一步步引向這樣一個結論:倫理學可以被稱作“應用心理學”。
出於多種原因我們必須小心處理這一答案。首先,它暗示(易引起誤解)心理學在時間上早於倫理學產生——在某種心理學得到應用之前,不可能有任何倫理學。如果情況果真如此,道德豈不成了很晚才產生的現象,可事實上道德是人類曆史上最古老的現象之一。然而,這一問題形式應對下述印象負責:把機械工程學叫作“應用物理學”同樣是令人誤解的。難道沒有原子和分子物理學作為先導,就不會有電子工程學和原子彈產生了嗎?我們不要忘了,在化學誕生之前就有了烹飪技術,在任何真正的物理學產生之前,就已經有了金字塔。
反對把倫理學視為應用心理學的另一個理由來自這樣一種感覺:即人們覺得,有許多善良的人完全不懂心理學,而心理學家也不都是好人,這種看法同樣離題。一名傑出的物理學家所必備的才能是為科學實驗、科學研究提供詳盡的指導,他因此而有別於具體解決實際問題的技工和工程師,但物理學家與技工和工程師之間的差別並不妨礙我們把機械工程學稱作“應用物理學”。同理,雖然一名優秀的心理學家與一個善良的人之間具有本質不同,但存在於心理學和倫理學之間的邏輯聯係仍然是值得注意的。
首先,倫理學和心理學在“原材料”上是相同的,即它們從各自的觀點出發,關心的都是人類的行為;另外,倫理學和心理學都有一個共同的信念——堅信我們能夠通過某種方式使別人接受、認可我們所有的行為。這種信念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可以實現的,但如果隻是一部分得到實現,就存在著一個危險,即忽視倫理學和心理學在目的與方法上的根本區別。事實上,抹煞二者的差別已經導致了主觀主義和絕對教條主義的錯誤,其代表性觀點是:倫理學就其嚴密的邏輯而言,屬於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例如,石裏克就堅信,倫理學要麽是科學,要麽就是胡說。他指出:“因為倫理問題是有意義的,因而也是能夠解答的,所以倫理學是一門科學……倫理學的核心問題是一個純粹的心理學問題。”[11]艾耶爾也步其後塵指出:“倫理學作為知識的一個門類,當屬於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組成部分。”[12]
因此請注意,倫理學與心理學之間的差異性和相似性。物理學家和實驗心理學家是從選擇和安排它們的材料開始他們的實驗研究的,他們首先關心的是在可複製的境況下獲得一種具有典型特征的標本。當他們在S境況中用X標本做實驗時,不論實驗條件S是一個雲室還是一間教室,實驗樣本X是一片鋁箔還是一組9歲的威爾士小學生,科學家們都是在X與S的相互結合的過程中獲得實驗結果的。與從事這種實驗工作的科學家或工程師相比,“負責的公民”麵對的是作出道德上的決定,他們必須盡其所能創造最佳,但是他們卻不能夠選擇和安排其行為的材料。相反,對於實驗中標本X的情況(如能保證X是純度達到99.99%的鋁或是清一色的威爾士9歲兒童)人們已知甚多,或者能信心十足地預知這些情況。這些“負責的公民”是處在不能完全預知的環境條件下,麵對不能完全確定的對象,因而,他們進行邏輯推理的目的和方法都有別於科學家所進行推理的目的和方式。科學家的目的是係統闡釋一種規律,即:“任何一個X在S條件下,發展的結果D是可以預期的。”這種規律采取了一種事實命題的形式:工程師則滿足於這樣一種規律,“當人們在S境況下麵對X時,該做Y(或者Y是正當的行動)”,這種規律采取了一種規則的形式,工程師可以用它去滿足實踐的需要。
因此,說倫理學和心理學具有一個共同的理想——形成使他人接受我們行為的方式的完整知識,這是我所想到的一切——假設我們已經擁有這種知識,它是人們的共同財產,那麽,每一個道德原則都會與某一個心理學規律相應。
與“當人們處在S境況下,麵對X時,D1行為是正當的,而D2行為是錯誤的”這一道德原則相對應的,是以下心理學事實規律:“對任何一個處在S境況下的X來說,D1行為可以被預期將會導致普遍幸福,而D2行為則會導致普遍不幸。”
然而,隻要心理學本身還不完善,我們的道德就不得不獨立於心理學之外而尋求發展。倫理學與心理學之間的聯盟使它們仍共享一種理想,就好像是兩個在阿爾卑斯山中挖掘隧道的人那樣,道德沿一個方向為此理想而奮鬥,而心理學則沿另一個方向為此理想而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