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問題》(1930)(節選)
《倫理學問題》(1930)(節選)
一、倫理學的目的是什麽?
倫理學問題關涉何種對象或對象領域呢?這種對象的名稱多種多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使用它們,因而人們可能認為我們應當確切地知道這些名稱指的是什麽。倫理學問題涉及“道德”或道德上“有價值的東西”,涉及作為人類行為的“標準”或“規範”的東西,涉及“要求於”我們的東西。或者用最古老、最簡單的字眼來稱呼它,倫理學問題是關於“善”的問題。
那麽對於這個對象,倫理學做些什麽呢?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回答過:倫理學力求理解它,即獲得關於它的知識,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它都不會也不能做任何別的事情。因為倫理學在本質上是理論或者知識,它的任務就不能是產生道德,或者建立道德,或者用道德去指導生活。它沒有產生善的任務——無論從它的職責是使善成為人類生活的現實這個意義上說,還是從它必須對“善”這個詞應該是什麽意思作出規定或裁決這個意義上說,都沒有產生善的任務。它既不創造概念,也不創造概念所適用的對象,也不提供把概念運用於對象的機會。它在經驗中發現所有這一切,正如每門科學都在經驗中發現它研究所需的材料一樣。顯然,沒有哪門科學可以有任何別的來源。有一種可能導致錯誤的觀點(由“新康德主義者”所倡導的)認為,科學的對象不是簡單地“被給予”科學的,倒是對象自身總是“作為問題被給予的”,這種觀點也不能使人們否認,誰要是希望了解某個事物,他就必須首先知道他希望了解的東西是什麽。
那麽,倫理學的“善”是在哪裏被給予又怎樣被給予的呢?
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從一開始就明確,同所有其他科學一樣,這裏也隻有一種可能性。隻要哪裏出現了被知對象的事例,那裏就一定會呈現某種跡象(或一組跡象),表征那個事物或現象是屬於某個特定種類的事物或現象,從而以一種特別的方式把它同其他種事物與現象區別開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們就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用一個專門的名字稱呼它了。在進行交流的談話或文章中使用的每一個名詞,都必須有可以指示出來的意義。這是不言而喻的,對於其他科學的對象來說也是毫無疑問的——隻是在倫理學中有時被遺忘了。
我們來考查一下倫理學之外的幾個例子吧。生物學,即關於生命的科學認為,它的領域是由一組屬於一切有生命的東西的特性(特殊種類的運動、繁殖、生長等)來規定的,這些特性由於每天都觀察得到而顯得非常突出——撇開某些反例不談——所以生物和非生物之間的差別,不使用任何科學的分析也可以十分清楚地辨別出來。正是由於這個緣故,生命的概念形成得最早,並得到了它的專有名稱。如果說生物學家為了把生命現象納入一般規律,隨著知識的不斷進步成功地建立起了新的、更加清晰的生命定義的話,那麽這僅僅隻是意味著生命概念更加精確了,或許還有所擴大罷了,但並沒有改變它的最初的意義。
與此相類似,在關於光的科學即光學產生之前,“光”這個詞就有了確定的意義,並且正是這個意義決定了光學的主題。當時辨別光的標誌是直接經驗,我們稱之為“光感覺”,就是說,它是隻能為感知者所知道的、不可能進一步定義的意識材料,出現這種材料——也撇開反例——就表示有構成光學主題的那些事件存在。現代發展了的光學是關於倫琴射線和無線電波的科學(因為它們的規律同光的規律是同一的),這個事實也擴大了“光學”這個詞的意義,但也並未改變它的基礎。
因此,“道德的善”這個表達式確實是有意義的,我們也一定能用類似於人們發現“生命”或“光”這個詞的意義所用的方式,去發現它。不過許多哲學家認為這是倫理學的一個嚴重困難(實際上是惟一的困難),所以他們主張發現“善”的定義就是倫理學的惟一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