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急需一門形式實踐學來反駁倫理經驗主義:邏輯原則的意義

如同在邏輯學中,人們在倫理學中的爭論也是圍繞著絕對地論證雙方起主導作用的理性與規範概念以及它們所屬的原則的可能性而進行的。相對主義和絕對主義、經驗主義和觀念主義彼此對立。相對主義有著著名的心理主義、生物主義、人類學主義的形式。人們能夠將雙方的爭論描述為圍繞防止懷疑主義的爭論。在邏輯學領域,懷疑主義首先就是作為公開的否定主義而粉墨登場的,它公開否認一種客觀有效的認識和真理本身存在的可能性,柏拉圖、亞裏士多德所作的著名反駁曾揭示了它的荒謬。在邏輯學領域,現在有可能證明,自以為遠離了詭辯術的公開的懷疑主義的隱蔽的懷疑主義的各種形式,是與這種詭辯術的懷疑主義同出一轍,一切將邏輯原則心理化的經驗主義的現代嚐試皆是如此。關於倫理學,我們現在雖然有可能找到柏拉圖對其中的公開的倫理懷疑主義所作的反駁,並揭示這種公開的倫理懷疑主義就如同極端理論懷疑主義一樣極其荒謬。但是,我們現在認識到,另一種對所有普遍流行的根本就不承認是懷疑主義的倫理經驗主義的反駁的情況,並不像對邏輯經驗主義那樣有利。

將邏輯心理化和將其變成一種心理學科以及將邏輯規則和規範闡釋為心理的規則和規範,完全明白無疑地證明是一種荒謬無聊的做法。為此,隻需將自亞裏士多德以來就已提出的並構成所有邏輯學內核的,以及突出人的認識的工藝論觀念的新近經驗主義將之與所有類型的經驗的、心理的學說混合在一起的直謂(apophantisch)原則和理論徹底挑出,隻要構建一種純形式邏輯以及一種對其原則的純粹的意義分析。人們隻需看一眼,這些原則的純粹而清晰的意義,這些規則的觀念而絕對的性質以及對其所作的種種心理闡釋的荒謬,就十分清楚地凸顯出來。這足夠完全弄清楚:邏輯學和倫理學是兩門應嚴格加以區分的學科;此外,有諸如作為觀念的絕對認識的理性一類的東西,其本質能夠通過純觀念的規則而被規定。由此,一切邏輯經驗主義都被打上了荒謬的印跡。

在倫理學,事情要糟糕些,因為盡管倫理學自古以來就產生,我們對形式邏輯的類似物的尋求仍是徒勞無益的。亞裏士多德之所以是邏輯學之父,是因為他真正是邏輯分析學的創始人,邏輯分析學我們也稱為形式邏輯。在他那兒,對無論如何是由他提出的原則和規則的闡釋的純正,大概也還有某些令人感到不足之處。盡管他的《尼各馬科倫理學》提供好多美好的東西,但是他並不能憑借此倫理學就在同樣的意義上成為倫理學之父。倘若引導我們進行類比考察的猜測是正確的,那麽在倫理學領域,在理性實踐領域也有像分析學、形式實踐學(Praktik)一類的東西,也有一係列的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脫離實踐的質料(Materie),表述純形式的合規則性,這類似於形式邏輯的規則在認識方麵所做的那樣,脫離認識的所謂質料。

人們可能推測:理論理性在實踐理性中必須有其類似的東西;形式與質料間的差別也許類似於屬於任何類型的理性及其相關物的本質;當一方麵真理可能性的先天條件是可能的判斷內容的邏輯形式時,與判斷內容相關聯的真理性的類似物的可能性條件,也就是實踐的有效性、實踐的善的條件,就是實踐的形式,是可能的意誌內容的形式。人們也可能推測:一方麵,在分析邏輯學論證方麵,早在亞裏士多德時代就已有一部分理論科學,尤其是純數學,而從其可靠的證明和理論中不由得直接產生了形式的穩定性、規律性,這促進了人們將興趣投向純邏輯形式及其合規則性上;但另一方麵,倫理學的情形就不那麽好,因為對實踐領域而言,缺乏客觀有效的類似的可靠的形態,因而缺乏類似理論科學的東西。

這些類比性研究早在多年前,早在我的《邏輯研究》前,就已經將我引向一門形式實踐學的建構問題。在我的哥廷根講稿(自1902年以來)中,我曾嚐試表明,在這兒實際上存在一門須嚴肅對待的,真正基礎性的迫切需要的學科。它的實現絕非是無望的。

為了澄清倫理學中的事實,我們必須研究:雖然自古以來在倫理學中不斷談到倫理原則,但是在這兒稱為倫理原則的,幾乎不是與邏輯學中的邏輯原則真正類似的東西。如同原則一樣,雙方附屬的理論也沒有真正的類似。人們傳統上稱為邏輯原則的,是形式規則;而人們稱為倫理原則的,則是非形式規則。我們首先更仔細地考慮一下邏輯原則、邏輯本身的意義,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形式的。

在分析直謂邏輯中,普遍命題——它們陳述,什麽直接存在於真理一般意義之中——是以原則的身份出現的。整個直謂分析邏輯無非就是想列舉原則性的規則和依賴於它們的規則和理論,它們存在於對其意義陳述的本質中。如果我們稱陳述的意義為邏輯意義上的命題,那麽分析邏輯就論及命題,而且在形式普遍性上,一方麵,當它不顧命題與之相關聯的特殊對象性而提供一種可能命題的形式理論時,它是詞法的。問題在這兒隻是:命題一般是從哪些基本範疇建構起來的?與之相關,命題的基本形式、基本的命題形式及其可能的複合形式是哪些?另一方麵,真正的邏輯學任務是:對真理一般而言,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形式條件是以純形式為基礎的條件:一個矛盾,當陳述的客觀內容在那裏往往根本不重要時,就損害了可能真理的形式條件。

一個幾何學命題可能是錯誤的,因為他違反了幾何學特定的事實,違反了以空間的特殊性為基礎的真理。但是一個幾何學命題也可能出於與空間毫不相幹的,在任何領域同樣起作用的且與任何領域同樣毫無關聯的理由,例如上麵提到的矛盾理由就是錯誤的:如果一個命題有“A是B”的形式,而且我將B中所含內容視為非A,以至我有“A不是A”的形式,那麽命題出於形式理由就是錯誤的。我用不著更仔細地研究A,而且當它有某種幾何學的含義時,那麽我就用不著進入專門的幾何學考慮。一個矛盾命題本身是錯誤的。在複合命題——它們作為整體本身又提出真理的要求,因而可稱為命題——情形同樣如此。一個推理,一個證明可能是不恰當的,因為它使用了事實上不允許的東西。但是它可能是不恰當的,是因為它違反一個根本不考慮領域的特殊性而排除推理的真理性及其有效性的形式。於是,推理在特殊的邏輯意義上是錯誤的,或者更明確地說,從形式邏輯看是錯誤的。

根據這個簡短的理解,現在我們明白:形式邏輯對客觀事實並不確定,什麽是真的。它無疑隻告訴我們,一般命題,簡單命題以及複合命題如證明、理論等在其形式方麵必須滿足哪些條件,以便它們一般可能是真的。這些命題的普遍意義在於:所有和每一門科學自然都想提出真理,而真理恰恰是真命題。

倘若我們現在過渡到實踐領域,那麽人們恰好總是試圖在“倫理原則”進而在“倫理規則”的旗號下提出命題,準確說規範,這些命題規範告訴我們,而且以一種適合所有情形的方式告訴我們,什麽是善的,也就是什麽是應合乎理性地加以追求的。既然我們在實踐善的領域以及一般價值領域中有“善”(gut)與“更善”(besser)的區分,又有“自在善”(in sich gut)和“為他善”(um anderer Willen)的區別,所以這些原則或許告訴我們,諸至善是哪些或者至善是哪個。這些原則嚐試確定那些須作為人的行為的最高的理性目標而理性地加以追求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