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講已就“邏輯原則”和“邏輯規則”的意義取得一致意見。與純意義形式(命題形式、概念形式、推理及證明形式)相關聯的規則,恰好表達出以純形式為基礎的真理可能性的條件,這些規則同樣也可用來說明非真理性、可能性。或然性等。我們也能說:在一個可能的思維中被設想的對象本身,在一個可能的判斷中被判斷的對象本身,是如此先天地形成的,以至不考慮被判斷的對象的內容特殊性,真理或者相關判斷的正確性的可能性條件在於被判斷的對象性的純範疇的形式。對此,我總是樂於說,判斷隻是當形式中沒有公開的或隱藏的矛盾時,才可能是有效的。具有各種可能形態的矛盾的形式“真的”排斥判斷,而無視判斷內容“假的”規定判斷。演繹推理總喜歡出現在具體的認識領域,並能出現在每個認識領域,而且以所有形式出現。然而,如果推理應是一個更有效的推理,那麽它就不可有這樣的形式:“所有A是B,所有B是C,因而所有A不是C。”可能的真理合規律地取決於某些推理形式。可以說,真理的可能性在全部可能的推理形式內進行一次選擇。被排除的推理形式合並規則地要求判斷錯誤。這到處皆如此。
在一個事實性領域,什麽是真的和假的,形式邏輯隻能以分析的必然性形式對此進行預判。自然,形式邏輯規則的普遍性能夠通過人們形式地規定代數學規則術語——這完全像算術命題3+3=6被應用到蘋果上就具有這樣的形式:3個蘋果+3個蘋果=6個蘋果一樣——而被特殊化、具體化。例如,我因此可以分析地說兩個化學的、光學的、語言學的命題:其中一個命題肯定另一個命題所否認的,其中一個命題是真的,另一個命題是假的等。但是沒有人會相信:隨著這些不言而喻地將形式邏輯規則轉移到化學、物理學以及其他具體認識領域,諸如化學、物理學等一類的學科本身就大功告成。分析的必要性產生於經由純轉移,純引入具體術語的形式邏輯本身。但是,具體認識,尤其是具有科學形式的具體認識如物理學、化學、語文學等想突出強調的,是具有特定內容的真理,對於具體之物是真的不是由於具體之物的純範疇形式。而恰恰是對於這個具體之物而言是真的,或者這類真理對具體之物是真的是由於具體之物的普遍的、具體的種類。因此,分析的必要性沒有觸及我們相應地稱為綜合的無限真理領域,這些是邏輯之外的科學。隻是作為輔助手段,作為方法鏈,如康德所言,邏輯規則和分析必要性出現在具體的科學中。因此,如果人們說,在任一特定知識領域(分析的知識領域自然除外)何是真,有一個好的意義,我們就不能察覺到邏輯規則。它們隻給我們保護武器以防形式錯誤,因此不是用來防任何錯誤,而是隻防那些依賴於純邏輯形式的錯誤。
現在,我們過渡到實踐領域。在這兒,人們已嚐試在倫理原則,進而在倫理規則下恰好提出規範規則,這些規則以普遍有效的方式肯定地預定,善是什麽,應理性地追求之物是什麽。既然在實踐的善領域(類似於一般價值領域)存在“善”與“更善”以及“自在善”和“為他善”的區別,所以“原則”想告訴我們,至善是哪些或者至善是哪個。因而,人們試圖以此肯定地強調,在實踐上可達到的善的全部領域,何為值得合理地為其自身不隻為他人加以追求的善,此善具有對其他可達到的善的優先地位,以至所有這些其他的善,如果情況確實是這樣,隻能作為有助於那個被表征為至善的善的手段處於開端。因此,這兒的情形不同於邏輯中的情形。具有其邏輯原則的邏輯(其中,所有其他的邏輯規範則被分析性地決定)完全不想和完全不能肯定地預定,在任何可能的認識領域何為真。它隻能在其合規則性中預判分析真理而不是綜合真理。
但是,倫理學尤其是倫理原則理論嚐試,——不管正當與否——為任何可能的實踐領域和為任何具體情況肯定地預定,何為實踐的善和至善,盡管原則的普遍性並不包含任何個別性情況的特殊性。無疑,這兒需要澄清。處於其科學的普遍性高度的倫理學自然不談論我作為行為者此時此地應做出決定的個別具體情況。然而,在普遍的“原則”名目下,倫理學尋找可到處應用的標準,人們似乎從此標準察覺各個具體情況的倫理善或惡,或者在實踐決定前能夠肯定地確定,決定何時一個倫理上對的決定,以及何時是錯的決定。對個別情況的分析、對小前提的正確闡釋可能有其特殊的、巨大的困難,主要是:事情應取決於一個純小前提;絕無一種評價先在於原則,而且隻應從原則中產生,或者至少,評價之全部正當理由,原則上包含在恰好原則上普遍的方式中,以至特定情況之實踐上合理的內涵隻能通過原則之下的純小前提才能獲得。
請注意,在這方麵並未區分,在曆史傳統中倫理原則是否是作為所謂的質料的或所謂形式的原則被尋求和被視為可能?在倫理原則中,喜悅、普遍福祉、完美,諸如此類是否被確立為最高的實踐目標?或者,人們是否如康德一樣否認所有這些原則是質料的,和將絕對命令宣布為一個“純形式原則”,唯有這個原則是容許的:它是唯一的。隻要將質料的和形式的的這樣一種對立與相同稱謂的邏輯對立加以類比,問題就產生,且需要更進一步的研究。但是,隨著對熟悉康德倫理學和圍繞它的爭論的行家來說,再清楚不過的是,在引入對立和使用康德倫理形式原則的方式上,類比在一個我們感興趣的核心點上失靈。因為康德想憑借絕對命令提供一個唯一的、不僅必要而且充分的道德性標準。他自己教導我們,我們該如何在特定情況下處理絕對命令,以使確定其中合乎道德的善、真正符合義務的東西,或者從倫理上評判自己實行的意欲和行動。唯有絕對命令從其中湧出的普遍評價規定個別情況的價值。不論原則是形式的,不論它多麽排斥康德意義上的質料內容,但它還是一個肯定的決定原則,它對於特定的、完全具體的、個體化的情況完全足夠。因為這個與絕對命令相稱的形式正確性絕未留有一個質料的非正確性的空間。與此完全相反,我們曾聽到:在認識領域,邏輯上的形式正確性根本不是質料的正確性。在那兒,認識形式,或我們說,判斷形式、命題形式與各自命題的事實性概念所體現的命題質料內容相互區別。那麽,我們擁有雙重真理,尤其具有雙重先天真理,一重真理是形式的或分析的,另一重真理是內容的、綜合的。在認識領域這兒,純粹形式邏輯和形形色色的質料具體科學恰恰是由此區分開來。
然而,通過這樣的類比,問題或一係列問題隨即產生:迄今為止,對質料倫理學和形式倫理學所作的區分,以及通過康德對一門形式倫理學的論證是足夠的,或許是唯一可能的嗎?當不僅一種表麵的而且一種完全徹底的類比已經曆史地綻現出來時,對邏輯學與倫理學所作的曆史類比——作為這種類比基礎動機不單是曆史的,也是現實的——不能更深更廣地或者以別的方式進行嗎?我們可以通過揭示形式邏輯的懷疑主義和倫理的懷疑主義之間準確類比所取得的進展,無疑一開始就說明了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