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已經提到我們必須承認一條基本的公正原則。但是,承認哪一條公正原則呢?什麽是公正?這裏,我們不能對有關社會的公正的全部問題進行探討,但我們至少得提出一個完整的道德義務規範論概要,在這種道德義務中公正原則起主要作用。我們在這裏談的是分配方麵的公正,即分配善與惡的公正。此外,還有報應方麵的公正(如懲罰等),在第四章中將略談一下這個問題。分配方麵的公正是關於各人的相對待遇問題。不公正的示例是這樣的:在類似的情況下,兩個類似的人,其中一個人所得到的待遇比另一個人好一些或差一些。在這種情況下,大聲疾呼不公正,指責負有責任的人或團體是完全正當的,除非負有責任的人或團體能夠證明有關的個人以及他們所處的環境畢竟具有某種不同之處,否則,他或他們將被指控為有過。正因如此,所以,西季威克提出他的公式,按照這個公式,公正就是對相同情況的同樣對待,不公正就是對相同情況的不同對待。這個公式確實提供了公正的必要條件。就公正的要求而言,對相同的情況應予以相同的對待,雖然其他考慮因素的重要性可能超過這些要求。不過西季威克的公式是不充分的。它實際所說的不過是,如果我們要做到公正的話,我們必須按照規則行事。這一公式本身雖然正確,但完全沒有告訴我們那些規則應該是什麽樣的,而這正是我們想要知道的。因為我們已經看到,規則本身就可能不公正,否則,就不會有不公平的法律或訴訟手續了,因為法律和訴訟手續就是規則。如我們將提到的公正問題主要取決於把個人的哪些相同與不同之點當作待遇相同或不同的基礎。

有待解決的問題是,我們如何確定我們應該遵循什麽樣的分配規則或待遇的比較規則呢?我們已提到,這些規則不能單純在善行原則的基礎上決定(如勿傷害人和遵守契約那樣的規則可以憑善行原則來決定)。不同的思想家提出了這樣一些標準:(1)公正就是給予人們以應得的獎賞或按其價值給予獎賞;(2)公正就是平等待人,即把善惡平等地分配給人們的意思,也許懲罰的情形除外;(3)公正就是按照人們的需要、能力或兩者來對待人們。第一種例子是在亞裏士多德和羅斯的理論中尋找出的,關於公正的古典價值標準。根據這種觀點,應得獎賞或價值的標準就是德,公正就是根據德來分配善的東西(如幸福)。當然,人們也可以采用其他價值標準,例如能力、貢獻、智力、血統、膚色、社會地位或財富,照那樣,公正就是根據這種標準來分配善與惡。第二種標準是具有現代民主理論特點的平等主義的標準。第三種標準也屬現代的觀點,可以采取各種不同的形式;當今它的最卓著的形式是馬克思的名言:“各盡所能,按需分配。”我讚成第二種觀點。

上述有些價值標準顯然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公平的,例如,用血統、膚色、智力、性別、社會地位或財富作為分配準則的基礎。用能力作為分配基礎的一種形式屬於第三種觀點。這樣,就有道德的美德和(或)非道德的美德作為可能的價值標準。我們是否應當采納一種亞裏士多德—羅斯式的價值理論呢?在我看來,在分配公正問題上,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美德都不能成為我們的基本標準,因為,隻有當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他能夠獲得的所有那種美德時,承認任何一種美德作為分配的基礎才是合理的(不能假定人們全都已經有了這種機會)。如果那些競爭財物、地位等的個人沒有平等的機會取得他們有能力得到的一切美德,那麽,美德就不能成為在人們中間分配這些東西的合理基礎。如果是那樣的話,那麽,至少在人類社會控製範圍內能做到的情形下,必須首先平等地分配獲得美德的條件,然後,才能合理地接受美德作為分配的基礎,這就需要機會平等、在法律麵前平等、受教育的機會平等。換句話說,把美德作為分配的基礎,隻有在承認平等原則的條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公正的分配的首要標準,並不是像美德那種形式的價值標準,而是平等。

這裏,人們可能會提出異議,認為還有一種價值,即成就。至少在某些情況中應該把所作出的成就作為分配的基礎。這固然不錯,但我仍然認為成就不能作為我們的基本的分配標準,根據任何可辯護的理由,承認成就是分配的標準必須預先承認我們全都應該得到平等待遇這一普遍概念。

我們在確定如何對待他人方麵,當然必須考慮能力和需要。這是善行原則的要求。因為這一原則要求我們關心他人生活的善性,包括滿足他們的需要,培養和利用他們的才能。但是,這是否是公正原則的要求呢?更具體地說公正原則是否要求我們按照人們的需要多少來幫助他們,或按照其能力大小來調動他們呢?對人們提出超出他們的能力的要求或指派人們去做和他們的能力不相稱的任務,這是錯誤的,但這是因為“應該”暗含著“能夠”。公正要求我們對特殊需要的情況給予照顧。例如,它要求我們對那些有某種缺陷的人給予特殊照顧,因為,隻有在這種照顧下,他們才能夠獲得與其他人一樣的生活的平等機會一類的東西。但這是否永遠要求我們給予和人們的需要相稱的幫助或提出和人們的能力相稱的要求呢?如果我們按照甲的需要多少幫助甲而對乙卻不是這樣,或者如果我們按照丙的能力大小對丙提出要求而對丁卻不是這樣,那麽,我們是否必然就不公正了呢?我認為,主要問題在於我們這麽做,是否對甲和乙或丙和丁的生活的善性表示同樣的關心。就公正而言,我們是否應該按照人們的需要和能力大小來對待人們,這要看我們這麽做對於實現人們能夠享有的最好的生活這方麵所起的促進作用或者造成的妨礙是否一樣。假使按照人們的需要大小來幫助人們,對於同樣促進人們的生活的善性是必要的話,那麽,隻有在這種情形下,不按照這樣做才是不公正的,假如根據人們的能力大小向人們提出要求,對於保持人們享有好的生活的機會平等是必要的話,那麽,隻有在這種情況下,不按照這樣做才是不公正的。換句話說,分配公正的基本標準乃是待遇的平等。所以按照公正的要求,應該對殘疾人給予特別的照顧,道理就在這裏。

如果上述是正確的,我們就必須采取關於分配公正的平等觀點。換句話說,公正原則加在我們身上的是平等待人的自明義務。這就是對我們的問題的答案。這並不意味著區別地對待膚色一樣的人或同樣對待身材高低不同的人就是理所當然地不公正了。膚色和身材高矮一樣或不一樣,和道德並無關係。隻有和人們的生活的好壞有關係的相同與不相同之處,如能力、興趣、需要等才是和道德有關係的。平等待人並非指對待人們完全一樣,公正也並非那樣千篇一律。這是指對人們生活的善性起同樣相稱的促進作用(即同等的幫助或按需要幫助)或要求作同樣相稱的犧牲(即按照能力提出要求)。

照這種意義的平等待人並不意味著使人們的生活一樣好或使人們的生活維持在一樣好的水平上。如果認為這就是公正的要求,那就錯了。因為,盡管人們都同樣能夠實現某種好的生活(或不壞的生活),但他們所能享有的那種生活卻並非一樣好。有一些人能夠享有的生活比另一些人能夠享有的生活,不論從道德上還是從非道德意義上說,都好一些。在這個意義上,人們並非是平等的,因為他們的能力不一樣。人們隻是在理應得到平等待遇這個意義上是平等的,而人們應得到平等的待遇,其含義僅指,當全體都已達到某種最低限度的要求時,我們理應對促成人們生活的善性起同樣相稱的作用。這就是個人固有的同等尊嚴或同等價值的含義。這在我們的文明中是如此重要的一個概念。

我們不要忘記,這種平等對待,雖然是一種基本義務,但隻是一種自明義務,並且有時(並沒有什麽公式可以確定什麽時候)它可能被善行原則所推翻。但是,我們可以這樣主張,在分配各種善與惡、幫助、工作、任務等時,應按照上述意義使人們得到平等的待遇,除非根據慈善(包括效用)的理由,或根據從長遠看會促進更大的平等的理由,能夠證明不平等的待遇是合理的。不平等的待遇永遠需要合理的根據,並且隻有某些種類的根據才是充分的。

我認為,根據前麵的討論,我們必須力求解決各種社會問題,諸如教育,經濟機會,取消種族隔離和援助不發達國家,並且永遠記住,善行原則要求我們尊重他人的自由。當然,上述討論隻是提供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一般的指導原則,但除此之外,主要需要的是善良意誌、思想清楚以及對有關事實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