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理論所麵臨的幾個問題仍需要加以探討。其中一個就是它的兩條原則的可能衝突的問題。我看不出有什麽方法可以擺脫這個困難。在我看來,這兩條原則不管是從個別行為還是從社會政策的角度來看,確實都有可能發生衝突。並且我不知道有什麽公式可以永遠告訴我們怎樣解決這兩條原則之間的衝突,甚或解決這兩條原則的必然推論之間的衝突。說公正原則總是優先於善行原則;即使天塌下來也要講公道,這樣說固然很動聽,但是,難道寧願選擇重大的惡或害也絕不允許有稍微的不公正嗎?也許我們要走另一個極端來避免做不公正的事,但是,我們對待人們不平等是不是永遠沒有道理呢?人們可能會申辯說,平等對待的原則至少總是優先於前麵所講的善行原則的第四個方麵,即積極行善的方麵。但是,在關係到相當大的善或利時,對待人們的不平等也一定不對嗎?我很遺憾地說,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在我看來並非是明顯的否定。因此,我不能不得出結論認為,我們仍然沒有解決前麵論述的多元義務論所麵臨的矛盾問題。我們隻能抱這樣的希望;如果我們采取道德觀點,頭腦清楚,並了解有關聯的一切,我們也會就有關各方麵都滿意的行為方式取得一致意見。
在這方麵,下麵這種設想也許是令人鼓舞的。我認為,凡是采取道德觀點的人都會同意,理想的情景乃是每個人都享有他或她能夠實現的最好的生活的情景。很顯然在達到這種情形時,那就不僅達到公正原則或平等原則而且也達到善行原則的要求。若是那樣的話,我們就可以看出這兩條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是最終一致了。這似乎意味著,雖然我們現在對實現兩條原則合而為一的理想情景了解還甚少,因而對它們之間的衝突問題不免感到困惑,但隨著我們的洞察愈益深入,我們對於怎樣解決這種衝突問題就會了解得越來越多。因此羅斯說,我們最終必須求助於“知覺”,這話並不錯,但是,我們至少能夠對假定那種知覺所顯示的東西大致給出一個輪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