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兩條原則,還可以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說,這兩條原則對我們的要求過高而給我們的指示卻太少。你隻要看一看吧!一條原則要求我們要做好事,要避惡除害。但是,需要做的好事多得很,需要消滅的罪惡也多得很。我們簡直不知從何開始,而一旦開始,又不能鬆懈下去。就拿音樂會入場券的例子來說,應當怎樣處理呢?另一條原則要求我們平等對待每一個人,這是否說,我們必須平等對待所有兒童——如果我給自己的孩子繳納學費,就得給其他每一個孩子繳納學費呢?這樣,人們可以照此類推而提出這兩條原則未免空想,要求太高,不切實際,太空洞。這是個牽涉許多方麵的大題目,但有一點似乎是清楚的,即使我先前和羅斯一樣認為,這兩條原則無須用其他基本原則來補充,這一點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我們要合情合理地遵循這兩條原則,多少還要加以補充(即使我們不考慮兩條原則之間的衝突問題)。

為了解決這種困難,我大膽提出如下想法。作家們曾指出,習俗和法律所起的作用是告訴我們怎樣去做道德要求我們做的事,例如,習俗告訴我們應該感恩,或對人表示尊敬,法律指示我們怎樣撫育自己的子女。因此,也許人們可以這樣說,在應用善行和平等原則方麵,我們需要借助習俗和法律這類東西,引導我們的活動——社會必須為我們提供一套可憑遵行的慣例和製度。就拿家庭製度來說吧,它規定,比如說,我要為我的孩子繳納學費,其他父親為他們的孩子做同樣的事,可以認為這就是家庭製度所起的一種作用。因此,從理論上講,即使我沒有向所有孩子同樣施恩——這是無論如何辦不到的,但是結果,所有的孩子都會同樣得到良好的對待。當然,同樣的道理,公正原則告訴我們必須平等對待我自己的所有子女,但我並不需要把這看作要求我也同樣對待其他每個人的子女,因為已假定了製度會為他們提供撫養。當然,製度不能生效也是常有的事,遇這種情況,我也必須設法幫助其他兒童,直接地幫助他們,或是力圖改善製度。

關於社會究竟應建立什麽樣的製度,是另外一個問題,我不過舉出家庭作為例子罷了。事實上,不同社會的製度也可能互異,有些社會可能用其他東西來代替家庭。但無論如何,一個社會所建立的製度本身應盡可能體現慈善和平等,製度隻是道德原則的輔助和補充。即使製度不能從這些道德原則推導出來,也必須像阿奎那關於人的法所說的那樣,與這些道德原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