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了解對自己的義務呢?在不論直接或間接地完全不牽涉其他人和動物時,人們是否有道德義務呢?這是一個有很多爭論的大問題。對這個問題的否定回答有許多話可以說。如果我們的兩條原則的範圍是普遍適用的話,則必須把它們理解為不僅適用於他人,也適用於我自己,這樣,我所提的善行和平等對待的義務不僅是指對他人,也指對我自己。但是,如果我所取的少於我的份額,我是否做了從道德上說是錯誤的事呢?其他每一個人對我至少都有表示慈善和平等主義的不完全的義務,並且我有權利得到自己的份額,但是,如果我領取這一份額並不剝奪他人的份額,我是否有領取這一份額的義務呢?如果我在吃早餐中喜歡用楊梅醬而不喜歡用桃子醬,我用了桃子醬,是否就不對呢?我個人讚成康德的主張,即使人們有培養自己的才能、尊重自己的尊嚴、不自殺這樣的道德義務,人們也沒有義務來增進他自己的幸福。但是,如果說,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把這兩條原則理解為指導他隻考慮其他每一個人的生活的善,而不考慮他自己的生活的善,這種說法也未免有些武斷。
我再一次大膽提出這樣一個主張。在理論上,這兩條原則適用於每個人,也就是說,不僅每個人要以這些原則律己,而且這兩條原則的範圍要擴大到每個人,包括行為者自己,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由於我們人類對自己的幸福本來就非常關心(即使心理學上的利己主義是錯誤的),所以在實踐的策略上,我們在通常道德生活中,在言論、思想和感情上應表現出我們仿佛對自己沒有這樣做的義務。不過話又說回去,康德認為我們的道德實踐應該承認像尊重自己的尊嚴這樣的義務,這也許還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