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是否有絕對的規則呢?羅斯所說的那種實際義務的規則或原則,肯定的或是否定的規則,是否都有效而沒有例外呢?康德認為有這樣的規則。在我所提的理論中,和羅斯的理論中一樣認為沒有這種規則。因為我把我的基本原則及其必然推論都解釋為有時可以被其他原則所推翻的那種自明原則。實際上,我很懷疑是否有這樣一種獨立存在的實際義務原則或規則,即使和其他原則發生衝突,也永遠應該遵循或不得違反。

這裏,有些情況是要看如何措詞而定。凶殺會是正當的嗎?從某方麵來看是不正當的。因為這個詞本身就說明是非法的殺人。其他詞也是如此。問凶殺會不會是正當的,那不如問殺人會不會是正當的,同樣,問偷竊是不是正當的,那不如問未經別人同意而拿走別人的東西是不是正當的。那麽,回答就不是那麽明確地否定了。

有些情況也要根據人們所談論的規則的種類而定。我們在下一章將提到,人們可以談行為或“做”的規則,也可以談品格或“是”(即品性——譯者)的規則。把“要勇敢”或“要本著良心”這樣的規則看成是絕對的,這要比把像“說老實話”這樣的規則看成是絕對的似乎更有理。但在這裏,我著重談的是行為或“做”的規則。

盡管我和弗萊徹一樣認為並沒有這種絕對的規則,但我和他不同,我仍認為某類行為本來是錯誤的,例如殺人和向人撒謊。弗萊徹在否認某一類行為本來是正當的或錯誤的時候,暗指殺人和說謊本身在道德上是中性的,這使我感到難以置信。用羅斯的術語來說,這些行為初看起來總是錯誤的,並且,如果不能用其他道德上的理由來解釋時,實際上也總是錯誤的。這些行為本身在道德上並不是中立的。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行為有可能找到根據,即使有了根據,仍存在著在道德上反對它們的一層理由。弗萊徹不能區分殺人和說謊實際上總是錯誤的一種說法同初看起來總是錯的一種說法的不同,因為他沒能理解羅斯的區分方法的確切含義。羅斯的“自明的”這個術語多少會引起誤解,因為在他看來,自明的義務確實具有一種絕對性;在某種意義上,它們本身是沒有例外的。例如,說謊初看起來總是錯誤的(確實總是具有一種造成錯誤的特點),並且實際上也總是錯誤的,除非是由於要避免重大的惡,或由於其他某種有關的道德上的事實,使說謊變成正當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確有許多絕對的規則——包括我們的兩條原則及其所有推論在內。

注釋

[1]A.卡斯特爾編:《實用主義論文集》,紐約,哈福雷出版公司,1948,73頁。

節選自[美]W.K.弗蘭肯納:《倫理學》,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黃偉合譯。

[1] “good”與“evil”,既可譯為“善”與“惡”,也可譯為“利”與“害”。現按通常慣例,譯為“善”與“惡”。但其中亦包含有“利”與“害”之義;特別當講到功利主義時,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