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要考慮的是一個最簡單、最普通的倫理問題,即:“這樣做對嗎?”我們從小就被教導要根據所處的情況來決定行為的方式方法,但有時我們仍然會對所要做的事是否符合道德法典產生懷疑。為了解決這種疑問,我們又被教導要反躬自問“這樣做對嗎?”假如道德法典包含了一個相關原則,我們就會根據行動是否符合法典,以“對”與“不對”來作答。其他諸如“怎樣做才對?”“究竟應當怎樣做?”“這個決定正確嗎?”等類似問題,也都可以類似的方式來理解。
結果,如果有人抱怨“不該這樣做”或者“事情不該是這個樣子的”,那麽他的評論就可能具有一種真實的說服力。盡管,人們發生爭論的惟一事實是,某種行動是否屬於說話者所在共同體所普遍讚同的行動,這種情況也依舊存在。可人們常常被誤導,認為許多所謂“倫理的”陳述隻是偽裝的事實的陳述,他們論證“貌似倫理判斷的東西常常隻是對行動的事實性分類”[1]。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使我們把一個判斷稱為“倫理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它通常使人們的行為和諧一致(而不是給予某種事態以認知性的描述);按照這一標準來看,這類判斷毫無疑問是“倫理的”判斷,而且那些屬於某一行為類型的行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作為倫理判斷的“偽裝意義”而顯示的。
進而言之,即使某些行為會導致不幸的後果,但檢測這類簡單問題的答案的標準仍舊是人們所接受的實踐。設想我正駕車行駛在曲折的鄉村道路上,在經過一個急彎時,我仍然謹慎地保持左車道行駛。恰巧這時,迎麵開來的一輛車為抄近路而沿內彎道的切線方向駛來,結果兩輛車迎麵相撞。當然這一事件的結局是不幸的,但我不會因此而改變禮貌行車的習慣,我小心地保持在左車道行駛仍然是“對的”,在彎道上不要冒險的想法也同樣是“正確的”。假如我對即將發生的車禍沒有任何預感,假如我全然不知另一位司機想要做什麽(知道這一點是采取緊急措施的關鍵所在),因而不是緊急刹車而是一往直前的話,那麽這樣做也是交通規則所允許的,而正是交通規則使我的決定成為“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