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謹慎地指出,作為一個邏輯問題,雖然它使得社會實踐的正義問題的探討是有意義的,但某些社會實踐實際上總是不可置疑的。舉一個聽起來不可思議的例子,雖然有建議用某些更為有效的社會實踐來取代信守承諾的原則,但即便是在最先進的道德階段,信守承諾仍然有其正當性。
還需要指出,雖然我們可以把信守承諾當作一種實踐來討論,可這並不意味著個人信守承諾的正當性就會因此受到懷疑。人們認為,在所有曆史階段,信守承諾都有其正當性,他們會指出:“因為廢除信守承諾的原則將導致痛苦。”如果現在我說我應該把書還給瓊斯,“因為我承諾過”,那麽我就是在做一件其重要性不同於該事情本身的事情。我可以通過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從S1到S5[4]都是成立的,來證明我行為的正當性,而且這些理由在任何要求人們信守承諾的共同體也都是為人們接受的。但是,要對此作更進一步的證明我就做不到了,因為隻有當我們討論應該保留還是改變一種社會實踐的時候,“人們絕不願意承受本來可以避免的痛苦和不幸”這樣一個原則才能成為一個恰當的理由。
由此可見,我們所遇到的兩種道德推理是不同的。它們各有其自己的邏輯標準——即:適用於批評個人行為的標準或適用於批評社會實踐的標準,但這兩種標準是不能夠通用的。蘇格拉底在等待死刑之前,就已經意識到了個人行為的道德推理與社會實踐的道德推理之間的區別,當有機會越獄而免於死刑的時候,他寧可選擇死亡。在蘇格拉底看來,尊重法庭的裁決和宣判,是一名雅典公民應盡的義務,逃跑就是逃避這種義務。如果他選擇了逃跑,將不僅僅是表示他對判決公正性的懷疑,同時也表示他對整個雅典的憲法和道德法典的否認。這是他所不想做的。
蘇格拉底的故事說明了兩種道德推理的本質區別,以及在什麽樣的情況下作這樣的區分是有意義的,而漢普登和“造艦稅”的故事又說明在另一種情況下,作這樣的區分將失去意義。對那些我們視為正當的原則我們必須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但如果我們對原則本身的公正性產生了懷疑,那麽情況就不同了。在現實生活中,對一種原則的公正性最強烈的質疑,莫過於在某一特定情境中拒絕遵守這一原則。一旦在法律和道德上拒絕遵守某一原則,就意味著人們將企圖對這一原則重新作出檢驗或考察。
在法律或道德準則接受檢驗的時期,兩種道德推理之間的區別便消失了。這時,人們在證明某種行為的正當性時,不再參照當前通行的實踐規範,因為這種實踐規範根源於某種雖被廣泛接受但卻缺乏公正性的法典;或者這時已有某種更為公正、也更為重要的替代性建議可供選擇,而此時,這一改變就是重要的改變。這時對行為的正當性證明也就是一個“原則問題”,相應地,恰當的邏輯證明標準也會隨之發生改變。然而,在檢驗一種行為時,必須弄清行為者的意向,否則,就可能會站在一個錯誤的立場上來批評行為,或者由於參照了有爭議的原則,或者出於檢驗者的自利心,或者由於二者兼有的緣故而去對行為進行譴責。那麽,那些因為懷疑原則的公正性而拒絕遵守原則的人就會因此而陷入很不利的境地,這正是檢驗本身偶然會出錯的原因所在。然而,那些通過堅持不懈的反抗和挑戰而最終被社會所認同的成功者,將成為英雄永載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