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倫理學發展的原初階段,所有這些類型的問題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隨著我們轉向第二階段,就產生了同以往根本不同的問題。

回顧一下我們對“解釋”的分析。在這一分析中,我指出,盡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真的正直嗎”這樣一個問題是有用的,但在下麵兩種特定情況下,人們卻不能從日常意義上提出這個問題。[3]

(1)在某一特殊理論的框架內,正直的標準本身有疑問。

(2)正直的標準被用於不同的選擇性理論中,其內涵有所不同。

同樣的境況(而且確乎也有較相似的境況)也會出現在倫理學中。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下,隻要一個人是用某種特定的道德法典來約束自己,那麽,除了在這種道德法典內將其行動與社會實踐(或原則)聯係起來之外,就不可能為行為找到更為普遍的“理由”了。假如有一個天文學家,他正在探討在非歐幾何學的理論框架中外層空間的光線問題。如果有人問他,憑什麽說外層空間的光線是直的,他隻能回答:“哦,它們就是直的。”同樣地,如果有人問我,為什麽人都要信守承諾,那麽我所能說的就是:“哦,人就是應當信守承諾。”在某一特殊的科學理論的框架內,人們可以提出許多問題諸如:“這真的是(正)直的嗎?”但對於(正)直的標準本身是不能提問的;在某種特定道德法典的框架內,人們可以對許多個人行為提出質疑,提出諸如“這樣做正當嗎”一類的問題,但對於正當性的標準本身卻是不能提問的。

第二種情況的例子是:“該怎樣做才是真正正當的呢?是像基督徒那樣隻娶一個妻子呢,還是像穆斯林那樣娶一至四個妻子?”這個問題與下麵一個問題一樣,都是使人感到費解而難以回答的,即“光線在經過太陽時,是像非歐幾何學者所說的那樣是直的呢,還是像歐幾裏得幾何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彎曲的呢?”如果在兩種道德法典中,相應的道德標準是不同的,那麽“該怎樣做才是真正正當的”這樣一個問題就不能夠被提出來。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真的有人提出這個問題,那麽提問題的方法、目的以及所要求作出的回答都是極為不同的。

其所服務的目的何在?所要求的回答如何?在科學中,如果我堅持追問直的標準,提出“光線真的是直的嗎”這一問題,那麽,我就超出了特定科學的理論框架。對一種標準的質疑即是對一種理論質疑,也就是對整個理論的批評,而不僅僅是為某種公開討論的現象(如,光線在外層空間的情況)尋求解釋。在倫理學中也一樣,如果我對某種行為標準所規定的行為提出疑問:“這種行為正當嗎”,那麽我就會超出原來的道德法典的範圍,我的提問就是對某種作為實踐的實踐行為的批評,而不是尋求對信守承諾這一個特例(或是其他任何可能的特例)的證明。

對某種特定行為的正當性提出質疑是一回事,對作為實踐的實踐之正當性提出質疑又是另外一回事。隻有當倫理學發展進入第二階段以後,這第二種類型的發問才可理解。如果社會擁有一種處於不斷發展著的道德法典,那麽經濟、社會、政治或者人們心理境況的變化都可能對人們產生引導作用,使人們傾向於把現存的實踐要麽看作不必要的限製,要麽視為危險的放縱。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人們就會提出諸如“禁止婦女在公共場所吸煙是正當的嗎?”“天黑以後禁止男女混浴不是更好嗎?”每當人們提出這類問題時,實際上也就是在對整個實踐規範提出質疑。這時,人們就可能要(記住倫理學的功能)根據對行為後果的估計來作出回答了——

答案(1)保留現存實踐規範,

答案(2)采納人們提出的替代性選擇方案。

事實上,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設想,按建議改變的惟一結果是能避免一些現實中的災難和不幸。那麽,你也就有了確定而充足的理由去促成這些道德規範的改變。然而,在現實中,使人感興趣的並不是那些從邏輯上就可以對結果的利害直接作出判斷的實例,而是那些在有利的結果尚不確定時就被提出來的道德問題。這時,我們隻能看到,伴隨著道德的改變,會有某些有利的現象出現,或原來的不幸事件有所減少。這時,隻是為了獲得某種可能的利益,應該冒險投入多大的股本呢?對這個問題就隻能由獲利的信心來裁決了——若如此——人們又得訴求於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