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視工作的權限
監督者首先要接受監督。《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組采用多種方式進行巡視,這些巡視方式也意味著特殊的權力,如果對其不加以規範,巡視權力也可能被濫用,導致新的腐敗問題。因此,《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權限進行了明確規定,保證巡視組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工作。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條規定:“巡視組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與之相比,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權限進行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巡視工作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巡視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巡視的主要任務是發現問題,要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嚴格依法依規巡視,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通過巡視監督,喚醒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巡視監督雖然是來自上級組織的監督,但這種巡視不是微服私訪,不是暗中調查,必須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了解情況。巡視組根據需要應當主動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取得他們對巡視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通過被巡視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全麵了解班子成員及所屬地區、單位黨政“一把手”廉政、作風和遵守政治紀律等情況,讓黨委(黨組)書記深入領會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聽聽他對哪些人、哪些事感到心裏不踏實、不托底。通過行政主要負責人了解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情況,通過紀委和組織部的領導同誌了解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的情況。巡視期間發生向巡視組反映情況的群眾集體上訪,應當依靠被巡視黨組織妥善處置。
不張揚、不違紀、不違法、不引起社會轟動、不影響地方工作,這是巡視時應堅持的原則。巡視組必須依法依規巡視,巡視期間要維護被巡視地區(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幹預其正常工作。依法依規,是開展巡視工作的應有之義,這一精神必須嚴格體現在巡視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隻有這樣,才能保障巡視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做到既不擅權,也不越界;既不遺漏問題,也不冤枉好人。巡視組既要敢於動真碰硬、較真叫板,又要正確把握巡視工作的定位和邊界,嚴格依照《巡視工作條例》授權的範圍、權限、方式進行監督,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超越權限處理問題,確保巡視工作始終在規範、健康的軌道上發展。巡視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查辦案件,不處理被巡視地區的具體問題,對涉及到的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做個人表態。巡視是黨章規定的重要製度,不隻是簡單找幾個具體的違紀問題,而是要維護黨章權威、嚴肅黨的各項紀律,真正落實全麵從嚴治黨各項要求,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麵,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巡視的意義在於嚴格用紀律衡量、規範黨員領導幹部行為,從機製、基礎上解決問題,實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戰略目標。
巡視和執紀審查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工作,其主體、程序、手段和法規依據等都不相同,巡視組沒有執紀審查的職責更沒有進行雙規的權力。巡視過程中,巡視組隻帶耳朵、眼睛、照相機、錄音機,其職責任務就是發現問題、反映問題,這是《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既體現了黨內監督的內部分工,也體現了對監督權的製約,同時,這一分工也更有利於巡視組集中精力和時間發現問題線索。作為上級監督權力的延伸,巡視權力事實上與下級領導權力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如果處理不當,巡視工作可能會發生越權現象。因此,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要求巡視組明確工作重點,重視發現問題,而不是去處理具體問題。這樣,既可以讓巡視組充分發揮其工作職能,不致陷入信息過載的境地,又可以讓巡視組理順工作關係,不致發生職能越位。從製度設計來看,巡視組一直都不是執紀審查機構,比如中央巡視組巡視的對象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對這一級別領導幹部
的執紀審查問題,一般應由中紀委負責。巡視和執紀審查分開,有利於保證各自環節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理性監督的體現。執紀審查有專門機關負責,如果出現了必須被查的人或事,那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比如涉事官員的行政級別,交由不同級別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巡視與執紀審查職責界定明確,各管一段,各司其職,有利於形成反腐敗的強大合力。
《巡視工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請示報告製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製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的有效工作機製,也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麵。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是進一步嚴肅黨的紀律、加強巡視工作組織紀律性的有效舉措。1948年9月,黨中央在西柏坡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是強調要建立請示報告製度。正是這項製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進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保證了政令軍令暢通,為解放戰爭勝利提供了重要保障。1997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1997〕3號),首次將“完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製度”作為反腐倡廉製度創新的重要內容。2013年12月7日,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習近平2014年1月14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請示報告製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製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製的有效工作機製,也是組織紀律的一個重要方麵。”習近平強調,“我們這麽大的黨、這麽多黨組織和黨員,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張,想幹什麽就幹什麽,想不幹什麽就不幹什麽,那是要散掉的。”作為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領導幹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因此,巡視組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堅決遵循組織程序,決不擅作主張、我行我素,不超越權限辦事,不搞先斬後奏。該請示報告的不請示報告,或者不如實請示報告,那就是違紀,那就要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就不能當領導幹部。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沒有做出具體的界定,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曾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巡視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的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幹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嚴格請示報告製度,規定“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請示報告製度是依法依規開展巡視工作的重要保障。巡視過程中時常遇到一些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需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匯報,得到指示後再作進一步工作。發現問題,巡
視組不報告,是瀆職。中央第八巡視組在江西通過個別談話發現,幹部群眾對已經升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原江西省委書記蘇榮意見很大、反映強烈。由於蘇榮已不屬於中央巡視江西的對象範圍,巡視組立即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等待關於下一步工作的指示。
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相比,修訂後巡視工進一步擴大了巡視的權限,增加了向有關機關移交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的規定。《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巡視組的權限
1開展工作: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方式,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2請示報告: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3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習近平指出: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凡是違紀違法的都要嚴肅查處。不要怕問題多,問題多的單位可以把握節奏。要一網打盡,有多少就處理多少。中央給了巡視組尚方寶劍,是“欽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盡職履責,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對腐敗問題要零容忍。……對巡視發現的問題,該查處的就查處,該免職的就免職。發現問題要及時跟進,有問題、有漏洞就要堵塞,要在履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方麵抓幾個典型。不能底下案件成串,他還當著太平官,好官我自為之,有問題不報告、不反映、也不驚動,這不行。
中央巡視組巡視期間廣泛調查了解,對線索進行歸納分析,其中可信度比較高的或者反映集中、強烈的進行重點了解,在這個過程中及時同中央巡視辦、中紀委領導同誌溝通報告,看哪些問題可以深入,需要深入調查的會轉給有關部門比如審計署,建議將來工作中重點了解。還有大量線索是轉給巡視單位的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的,他們分析後再決定哪些有條件可以立案。有問題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屬失職。2014年7月至8月,中央第十三巡視組對一汽集團進行巡視。其間,通過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巡視組發現一名集團領導幹部和幾名中層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經深入了解並獲取關鍵事實證據,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巡視組將線索移交吉林省紀委。在省紀委協調下,吉林省檢察院對相關8人立案查處並曝光,在被巡視單位形成了有效震懾。雖然所移送線索涉及的幹部隻是被巡視單位管理的幹部,但對他們的調查,有可能牽出被巡視對象的問題。這一規定的背後,既體現了“立行立改”的要求,也有助於延伸巡視震懾力的輻射範圍。中央巡視組一旦發現案件線索,經巡視領導小組批準,需馬上移交中紀委調查;發現有人存在不廉潔行為,把材料和線索匯集到中紀委。截至2015年2月,中央紀委對巡視發現的蘇榮、申維辰、朱明國、萬慶良、杜善學、譚力、武長順、韓學鍵、秦玉海、梁濱、楊衛澤、陸武成等40多人的問題線索進行了立案審查。
按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權限範圍之外的情況,如當事人、老百姓的個人訴求,征地拆遷糾紛,涉法涉訴等,巡視組按規定不予受理。如果收到了相關信訪件,應移交有關單位處理。巡視組堅持履行權限“到位不越位”,集中精力發現黨風廉政建設方麵的問題,充分發揮巡視監督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