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視前的準備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巡視工作要聚焦中心、突出重點,在短時間內達到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的效果,巡視前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巡視之前最重要的是做好功課、“備足彈藥”,帶著問題去巡視,不打無準備之仗,也不打有準備無把握之仗。巡視前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了解被巡視地區、部門和單位的曆史沿革和文化,根據巡視對象的不同特點,會同紀檢、政法、組織、審計、信訪等機關和部門,廣泛搜集各類資料,梳理問題線索。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通過召開情況通報會、函詢、走訪等方式,向中央紀委、監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審計署、國家信訪局,以及對被巡視單位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部門等,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並關注網絡輿情,多渠道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信息。省級巡視組巡視前也應根據相應的幹部管理權限,向省級紀委、監察廳、省委在政法委、組織部、審計廳、信訪局等谘詢了解有關巡視對象情況,收集有關線索。在進行充分準備後,巡視組應有針對性地研究製定巡視工作方案,設計調查問卷,圍繞需要重點了解的情況,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辦法,必要時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一並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中央巡視工作匯報機製
中央巡視組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黨中央負責
向中央政治局黨委會報告工作
省區市巡視工作匯報機製
巡視情況由省區市巡視組向省區市領導小組匯報;
綜合情況向黨委“五人小組”匯報。
需要指出的是,修訂後的《巡視工作條例》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相比,第二十一條規定將“政法機關”新列入巡視準備環節需通報情況的部門,使問題線索來源更加廣泛,有利於巡視組心中有數,帶著問題有針對性的巡視。
巡視工作準備就緒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麵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在接到巡視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研究部署,做好有關協調配合工作:(一)籌備巡視工作動員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二)準備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基本情況及述職述廉材料,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和本級退出領導班子崗位老同誌人員名冊、聯係方式以及需要向巡視組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三)組織有關機關、部門配合巡視工作;(四)其他配合、協調工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