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巡視成果運用
巡視成果運用,是發揮巡視監督作用、增強巡視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巡視製度嚴肅性和權威性、保持其強大生命力的重要保證。中央對巡視成果運用高度重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每輪巡視情況匯報時,都對抓好巡視成果運用提出明確要求。習近平在聽取中央巡視工作情況匯報時曾指出,更好地發揮巡視在黨內監督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對巡視成果善加運用;巡視工作要取得實效關鍵是要用好巡視成果,堅持立行立改,強化整改責任,推動深化改革,發揮更大治本作用。王岐山同誌多次強調指出,巡視工作成效關鍵體現在成果運用上,巡視完了就要有結果,如果發現問題不解決,還不如不巡視,必須善用巡視成果,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成果運用的各環節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從巡視報告、領導小組聽取匯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聽取匯報,到情況反饋、整改落實、巡視移交、移交後處理、督促整改、整改情況公開等,環環相扣、具體明確,為保障成果運用建立了剛性的製度約束。特別是第二十五條規定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相比,新增“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內容,進一步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分類處置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另外,《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用“應當”替換《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中的“可以”,將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聽取匯報、研究並決定成果運用的責任,固化為剛性製度要求。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確定巡視成果及其運用,必須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這一方麵體現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麵也體現了對巡視組權限的監督,及特別慎重對待巡視結果的原則。巡視組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不能擅自決定巡視成果及其運用事宜。巡視組的派出主體不是紀委和組織部,而是黨中央和各省區市黨委,體現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責任擔當和巡視組的權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聽取巡視情況匯報,要梳理出帶有共性的突出問題,由紀委提前向未巡視單位打招呼,提出整改要求,促其即知即改;對巡視中發現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被巡視黨組織要立行立改;巡視後提出的綜合反饋意見,被巡視地區和單位要進行全麵整改。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
巡視工作結束後,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聽取巡視情況匯報並審閱巡視報告,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後,巡視組實行巡視情況“雙反饋”,即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巡視情況、問題及整改意見。巡視組要高度重視並切實抓好巡視反饋工作,按照“分層反饋、直指問題”的要求,將巡視情況嚴肅認真地向被巡視黨組織和主要負責人反饋,指出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八項規定”、執行政治紀律和選人用人方麵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發揮巡視的教育、警示作用,傳導全麵從嚴治黨的壓力。向主要負責人反饋時,要“有一說一”,除涉及其本人的問題外,其他問題和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原則上都要反饋,壓實“一把手”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達到紅紅臉、出出汗、治治病的效果。向被巡視地區、單位反饋時,應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反饋問題要一針見血、直指問題,一五一十把問題抖摟出來,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甚至當頭棒喝、敲響警鍾,根本不要搞任何遮掩,責成其認真整改。要把解決問題的擔子壓給被巡視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強化其主體責任意識,對反饋意見實行被巡視黨組織與巡視組共同簽收製度,限期整改,加強督察督辦,推動解決問題。
“雙反饋”
在向被巡視黨委(黨組)反饋前,巡視組要先將巡視情況原原本本地向主要負責人通報,包括涉及班子成員個人的一些反映,也要“一五一十抖摟出來”,為的是壓實一把手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簽收製
對巡視反饋意見,被巡視地區或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簽字接收,明確整改落實主體責任。
《巡視工作條例》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有關巡視工作程序的探索創新成果固化下來,加入新條例“工作程序”一章。《條例》第二十六條新增一條款,即“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通報的內容既有巡視反饋情況,也可以是專題報告等內容。這不僅有利於同級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履行監督整改的責任,力推巡視整改到位,還有利於其根據巡視發現的問題,盡快拿出改進意見,解決一些普遍性、深層次的問題,體現了深化改革、完善製度和推進標本兼治的要求。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相比,《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報送整改情況報告的時限由12個月調整為2個月,大大加快了整改節奏,便於被巡視的黨組織立行立改,避免整改時效遞減問題的發生。
巡視的震懾效果強不強,關鍵看整改。巡視整改落實是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化。反饋雖然由巡視組具體執行,但代表的不僅是巡視組的意見,更是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意見,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必須貫徹執行並認真整改。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按照巡視組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巡視組對本地區、本單位巡視情況的反饋。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對巡視組按規定反饋的問題和意見,應當在黨委常委會議或者黨組會議上進行專題研究,分析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研究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時限,認真進行整改。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整改責任。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要擔負起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擔負起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責任。堅持把整改反饋意見作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的著力點,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巡視整改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巡視整改工作。同時要求管轄範圍內的黨委全麵查找認領問題、對號入座同步整改,形成合力攻堅的整改工
作格局。二是迅速安排部署,凝聚思想共識。要逐條逐項分析巡視組反饋意見,專題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確保整改工作的迅速展開和有力推進。三是製訂方案台賬,細化整改任務。對巡視組反饋意見應逐條學習研究、分類進行歸納、反複征求意見、深入討論研究,梳理細化具體整改事項、整改措施、整改任務,每項整改任務都明確牽頭領導、責任領導、牽頭單位、配合單位及完成時限等,並定期更新整改台賬,動態把握整改任務的進展情況,切實使方案和台賬接地氣、宜操作、能整改、便監督、可問責,確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四是營造濃厚氛圍,形成強大聲勢。利用主要新聞媒體,結合各自特點,對整改工作持續跟蹤報道。做好《巡視整改簡報》的辦理工作,營造整改落實的強大聲勢和氛圍,堅定各地各部門抓好整改工作的自覺性和堅定性。五是加強督導檢查,推動整改落實。著力抓好落實“履責匯報、工作台賬、專項督辦、簡報通報、檢查考核”等5項工作推進機製,全方位傳導壓力,形成上下聯動、信息暢通、推動落實的工作態勢,對整改工作進行全方位專項督導和檢查考核,推進各整改事項的有效落實。六是堅持舉一反三,建立長效機製。針對巡視組指出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在堅持立說立行、立行立改、快整快改的同時,應更加注重治根本、管長遠的製度體係建設,製定具有針對性的整改製度和具體措施,明確整改責任,強化製度執行,逐級傳導壓力,進一步紮緊製度“籬笆”,規範權力運行。
雙責任
在巡視整改落實工作中,被巡視地區或單位黨委(黨組)要擔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擔負第一責任。
中央巡視辦和各省級巡視辦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加大整改力度,力爭取得讓幹部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成效。要切實抓好巡視成果運用、強化巡視效應,防止巡視時“雨過地皮濕”、巡視後“風吹地皮幹”的情況發生。要抓典型案例,用典型案例以案說案、以案說法,用好反麵教材。對巡視發現的問題該通報批評的要通報批評,不能隻讓少數主要領導幹部知道,要讓幹部都知道,讓大家都有火燒屁股、如坐針氈的感覺,形成震懾。要抓重點人,嚴查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讓老百姓看到我們黨解決自身問題的決心和能力,以實際行動取信於民。要抓重點問題。對巡視發現的重點問題,不僅要嚴肅處理、下大力解決,更要從體製機製、監督管理上查找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建議,倒逼整改,發揮巡視治本的作用,做到巡視效果最大化。整改落實,要做到件件有著落、情況“雙報告”,包括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情況要向社會適當公布,接受黨內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因巡視成果運用不到位又發生重大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確保巡視成果落到實處。
“雙報告”
既要由黨委(黨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也要由主要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報送抓好反饋意見落實和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的情況報告。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麵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二)對執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根據巡視工作的權限要求,巡視主要是發現問題和線索。巡視組要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發現的共性、傾向性問題,要加強綜合分析,進行深度挖掘,解剖麻雀、舉一反三,把普遍性問題找出來、把教訓總結出來,提出治標和治本的對策建議,為推進巡視製度改革提供“活”情況。要按照重點突出、客觀準確、言簡意賅的要求,提出分類處置建議,做到件件有著落。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及時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涉及一般性問題的,要通過反饋、談話、教育、警示、誡勉,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抓早抓小;對一些反映不實的,給予澄清、解脫,要保護幹部;對巡視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移交相關部門和機關處理。中央巡視組對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報經中央批準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將問題和線索分別移交中紀委、中組部有關部門或中央有關職能部門處理並及時督辦。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告中紀委;選人用人上的問題,移交中組部。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存在的問題,要報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負責同誌,使他們了解分管領域存在的問題。
《巡視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關於二〇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的綜合報告》時的講話中指出,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凡是違紀違法的都要嚴肅查處。不要怕問題多,問題多的單位可以把握節奏。要一網打盡,有多少就處理多少。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對巡視組移交的每一件事項,都要依規依紀嚴肅認真處置。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紀律檢查機關對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要責成相關紀檢監察室優先辦理,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明確具體的,要及時研究提出紀律審查意見,嚴肅查處違紀問題。比如,中紀委立案調查的遵義市委書記廖少華嚴重違法違紀案,就是巡視中發現的案件。移交給中紀委後,中紀委優先辦理,用了1個月左右時間就處理完成。紀委要強化監督責任,對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等重點領域的腐敗問題,要集中懲治,堅決遏製這些領域腐敗現象蔓延勢頭。
選人用人不當是貪腐源頭之一,選錯一人,為害一方,必須嚴明組織紀律,嚴肅查處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問題線索後,要調查督查,責成相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辦理和組織處理意見,匡正用人風氣,並在規定時限內向巡視辦反饋。
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巡視組移交的專題報告,要結合部門職責,研究提出處理措施。相關部門對巡視移交的專題報告要及時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全麵改進和完善各項工作。
《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要把巡視工作作為從嚴治吏的有效方式和有力抓手,健全成果運用機製,努力為好幹部打開廣闊成長空間。對每個地區(單位)巡視結束後,巡視組都應將了解到的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情況和發現的優秀幹部情況,形成書麵材料提供給其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對巡視中發現的涉及領導班子及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的問題,也要及時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也高度重視巡視成果的運用,在研究調整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之前,隻要涉及已巡視和正在巡視單位的人選,都應書麵征求巡視組的意見,並把巡視組的意見作為重要參考依據。要通過巡視成果的運用,讓那些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中勇挑重擔、攻堅克難、奮發有為的幹部得到褒獎重用,對那些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幹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的幹部堅決進行組織調整。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結合巡視發現的問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推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把整改貫穿巡視工作全過程。通過約談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政“一把手”和紀委書記等,讓被巡視地區(單位)提前對照已經巡視過的地區(單位)所發現的問題,聞風而動,把能夠改的先改了。對需要被巡視地區(單位)主動整改的問題,及時組織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深刻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四風”等方麵的頂風違紀問題,以及其他明顯違規違紀、且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及時移交被巡視黨組織,督促查處,通過立行立改、抓早抓小,使黨員幹部受到黨性教育,促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巡視反饋意見,黨委(黨組)要製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把責任壓下去、落實到人,層層傳導壓力。對發現的作風、選人用人方麵的問題要限期整改;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及時查處,對有問題的幹部發現一批、懲治一批、挽救一批。同時,要結合巡視反饋意見舉一反三、係統梳理和全麵深入解決問題,推動全麵整改。要建立健全移交問題線索定期通報製度,巡視機構積極會同案件監督管理、組織等部門,跟蹤了解移交問題線索辦理情況,確保事事有回音。
抓早抓小
在分類處理巡視發現的問題線索時,涉及一般性問題的,要通過反饋、談話、教育、警示、誡勉,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抓早抓小,避免養癰成患、放任自流,這體現了“抓早抓小也是震懾”的思想。
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要跟蹤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開展監督檢查,積極開展“回頭看”、殺個“回馬槍”,看看問題是不是通過整改真的改好了,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是不是真的把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擔起來了,對整改不力的推動“再整改”,對一些難以發現的問題“再發現”,對尚未深入了解的問題“再了解”,持續形成“再震懾”。對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徹底、效果不明顯、震懾作用不大的,要抓住典型、嚴肅問責,決不放過。通過巡視回訪進一步鞏固巡視整改成果,讓利劍高懸、震懾常在。對巡視整改不力、腐敗蔓延勢頭長期得不到有效遏製的地方和部門,要嚴肅追究責任,促進巡視整改常態化、長效化,督促整改工作持續取得更大成效。
“回頭看”
對已經巡視過的地區和單位,要出其不意,殺個“回馬槍”,一方麵切實督促落實整改責任,另一方麵對新的問題線索深入了解,形成更大威懾力。
《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
“雙公開”
巡視整改落實情況不僅在本地區本部門進行黨內通報,還要通過官方報紙和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巡視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接受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監督,也要接受被巡視地區和單位黨組織、新聞媒體、廣大幹部群眾等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是監督的前提。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都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監督。“適當”的方式指根據巡視工作具體需要,通過新聞媒體的公開報道巡視組進駐、向被巡視地區(部門)領導班子集體反饋、一定範圍內公開整改結果等,讓人民群眾知情、接受人民群眾監督。要以公開促整改,整改結果既在本地區本部門進行黨內通報,又向社會公布,同時在整改報告中要提供聯係電話、郵政信箱、電子郵箱等聯係方式,接受黨內、群眾和輿論的監督。
巡視工作程序
1 準備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2 了解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視了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應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3 報告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4 反饋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5 移交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6 整改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