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巡視工作的製度規定
製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搞好巡視工作,必須建立完善巡視工作的製度規定。黨章是我們實行巡視工作的根本製度,特別是2007年黨的十七大在總結長期以來巡視監督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巡視監督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在修改黨章時,在黨章第二章黨的組織製度部分,明確提出了建立巡視製度的要求:“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是建立這種製度的初步嚐試,並提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新修訂的《巡視工作條例》是對巡視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在第二條特別指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這標誌著巡視製度發展到新階段。
堅持巡視製度,要全麵貫徹落實《巡視工作條例》。應該全麵學習條例,掌握條例的整體結構和精神實質,真正明白條例的每一個原則、每一條的含義和要求,領會精神、把握實質。應該結合實際工作認真思考,想明白自身巡視工作中麵臨的問題以及應當采取的辦法。應該把條例的總則、機構和人員、巡視範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權限、工作程序、紀律與責任等要求,細化為項目,明確責任人和具體要求,在具體落實一個個項目任務的過程中落實巡視製度。
巡視工作緊扣的“六大紀律”
要努力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這是巡視工作的目標和要求。要圍繞這個目標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專職巡視機構,明確機構、編製、人員、職責,完善巡視工作組織。完善巡視工作體製機製,形成黨委、紀委、組織部、巡視組、有關單位相互分工又密切配合的巡視合力。創新巡視方法,如國家衛生計生委巡視組的“聽、看、問、查、研、報”的巡視“六要素”工作法,組織開展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巡視監督,不放過“清水衙門”和邊沿地帶,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形成以全麵從嚴治黨為主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覆蓋的巡視監督格局。
要出台《〈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和相關製度。《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製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製度的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製定。”各地、各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有的地方在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過程中已經出台了實施辦法,如江蘇省委出台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實施辦法》,有的地方尚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在多年巡視工作實踐中各地也創造了許多好經驗好辦法,各地應以《巡視工作條例》的頒布為契機,結合自身實際和經驗,采取立、改、廢的方式,出台或者修訂相關實施辦法,完善責任體係,如海南省細化巡視工作責任體係的四個責任、四個責任人的責任清單,形成配套的巡視製度體係,推進巡視工作的製度化、規範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