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違者責任自負
這年夏日的一個雨夜,已經九點多鍾,吳為正在家中,聽到呯呯很響的敲門聲,心想一定出了什麽事,打開門一看,是柳大姐領著一個班主任和幾個學生,猜想一定出了什麽大事情。
果然,柳大姐開口便說,不好了,這下可出大事了,一個不會遊泳的同學下午跟著另一個同學去遊泳被淹死了,報告班主任後花了1千元雇人打了十網也沒撈上來。
吳為忙問,通知家長了嗎?
柳大姐說,已經通知了,他家是J省的最快也要明天下午才能趕到。
吳為說,馬上去學校,再告訴樸校長。吳為一行人到了學校,樸校長也趕來了,問了情況,對於事件有了基本的判斷,屬於學生私自野浴,學校早在夏季來臨之前即已經貼出嚴禁野浴違者責任自負的通告,但家長來了後要妥善處理後事,馬上需要辦的事情是打撈屍體。吳為讓樸校長回去休息,他和李華、保衛科的陳力就在學校公寓休息。
第二天一早雨後天晴剛放亮,幾個人就乘車趕到江邊,先察看了出事地點,是在泳區的下遊,那位遇難的同學在安全的泳區下水後順流向下遊戲水,因不知水情,越過有警戒線的泳區後繼續向下遊處遊玩,不幸落入冬天在江邊挖沙形成的深坑處遇險。吳為一行幾人便徒步先是順著江邊向下遊巡視了幾公裏,又回到了泳區,詢問那裏的工作人員是否有打撈屍體的船工,經過指點在附近處就有,他們請幫忙領著去船工家,家人說正在江裏打漁。他們又趕到江邊遠遠看到有隻漁船,船工聽到他們的呼喊聲便把船開過來了。
見到老船工,吳為把事情一說,老船工說,可以打撈。
吳為問老船工,撈上來多少錢?
老船工一口價,五千。
吳為又追問一句,保證能撈上來?
老船工說,包在我們身上。
吳為一聽也幹脆道,行。
船工們便把船開到出事地點,吳為等人在岸邊觀看船工們如何下網操作,看著漸漸收攏的漁網,吳為的心情也非常緊張焦急,遇難學生的家長下午就會趕到,想象家長如果看不到孩子屍體會是怎樣一種局麵,一切都會陷入窮於應付的被動局麵。聽有經驗的人說,溺水而亡屍體要遇到雷雨天氣才能浮出水麵,就是浮出也不知會飄浮到哪裏了。
吳為正在焦急中,沒有想到一網便撈了上來,他看著漸漸移近的遇難學生屍體,心情說不出是什麽滋味。
吳為等李華、陳力他們通知車輛接運屍體的時刻,他坐在岸邊看著遇難同學屍體,陷入深深的自責之中,畢竟是沒有照顧好學生才發生了這樣的災難。李華、陳力看他難過的神態,便勸他道,學校沒有責任,而且也進行了警示教育,貼出了嚴禁野浴的通告,學生明知自己不會遊泳,又自己跑到了警戒線外邊。
吳為望著屍體又望著設置警戒線和浮標的遊泳區,甚至還有巡邏的船隻,痛心地思考著,在有危險的區域活動,人們總是設置警戒提示,卻還是難以避免出現這樣那樣的災難,在這一帶年年到了盛夏都避免不了出現若幹起溺水而亡的事件,又聯想起自己也經常帶著年幼的孩子到江邊遊泳,他告誡還是幾歲甚至已經十來歲的孩子下水後不能過肚臍眼,肚臍眼就是年幼孩子在水裏嬉戲玩耍的警戒線,自己還要不時盯著瞄著呼喊著。
李華又同他講述起這個不幸遇難學生的一些細節,他看到有一位在海邊長大的同學要去江邊遊泳,便也執意跟著去,一路上碰到同學便興高采烈地打招呼說遊泳去,好像是去做一件非常高興的事情。
吳為聽到這個細節,想起自己在鄉村讀小學時發生的一件事情,那是剛入冬,村子不遠處的水麵已經結冰卻還不很結實,有位小同學也高高興興地張羅去滑冰,逢人便說滑冰去,結果在滑冰時不幸掉入冰窟裏,等大人聽到一起活動的小同學呼救聲跳進去救人,已經遲了。想到這裏車輛已經到了,吳為等人也就跟車回到了學校,做接待遇難學生家長的準備。
柳大姐對吳為說,學校有人議論打撈遇難學生屍體給錢太多,而且也沒有討價還價。
吳為說,我們要同船工按照打撈次數計費,人家在收網時就是感到掛上了屍體也很可能故意抖摟下去,人家不就是為了賺錢,我們花冤枉錢不說還要焦急等待,再說,處理這樣的事情哪有時間耐心去等。
柳大姐說,這件事你處理的好,有些明白人也讚成你這樣做。
吳為又找來李華,等學生家長到了後,我們集中做好安撫工作。臨近晚上,遇難學生父母叔叔舅舅趕到,一片痛哭聲,吳為等人馬上送入休息的房間,麵對悲傷痛苦的家長,吳為等人也隻能苦苦安慰,又不時給她們遞上換洗的毛巾擦臉,備好的飯菜也難以下咽,稍事平靜才把事情詳細經過講述給家長。
第二天一早,遇難學生的叔叔與吳為交涉善後事宜,吳為特意叫上學校講法律的洪老師,對他說讓他聽一聽,幫助把關,別在法律上出什麽紕漏。按照學校規定,該退的學費等項要退清,這一點沒有什麽爭議,遇難學生的叔叔卻提出,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出了這樣的事情要承擔監護責任。
吳為聽了馬上解釋道,學生年齡已經超過18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學校早已經張貼出嚴禁野浴違者一切自負的通告,進入夏季學校組織大會班會反複講要嚴禁野浴注意安全,學校從安全角度考慮也從來不組織學生到江邊從事任何活動,這起悲劇的發生完全是一種責任自負的事件,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事情發生在學校,學校要幫助家長處理好善後事宜。經過我們了解,和他同去遊泳的同學不讓他去,他卻執意要去,去了下水後那位會遊泳的同學還再三囑咐他在有安全警戒線的區域內活動,然後人家去橫渡,他自己這邊玩起來忘了危險結果出了事。吳為又把洪老師介紹給對方,也請他從法律角度說說。
洪教授說,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當老師的也都感覺到很難過很痛心,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從這件事的整個過程看,正象我們校長剛才講的,完全是一起責任自負的事件,校方沒有任何責任,而且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我們學校在處理這樣的問題上,是非常主動積極的,希望家長能夠理解和積極配合學校工作。
事情一說開,這位家長也是通情達理之人,也不好再說什麽,答應去同他的兄嫂商量,說學校沒有什麽責任,而且來到後也感受到了校方的關懷誠意,人**理上也說不出什麽。
等家長離開後洪老師很好奇地問吳為,你怎麽知道人到18歲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吳為說,前些年搞普法教育時聽到過。
洪老師笑道,你不但能記住還能在關鍵時用上,挺不簡單,如果當時找不到根據說不到理上很容易惹出麻煩的。家長碰到這種事一般都會想校方是不是有責任,想法找到校方的過錯,胡攪蠻纏,一旦抓住了會不依不饒的,多少想得到些補償,滿足不了就怨恨,很容易把事情搞砸了難以收拾,你找到了法律根據,學校又事前貼出通告,這個通告有沒有關係可太大了,這就等於免責通告,你沒看這些年逢年過節時領導總是不厭其煩提醒大家防火防盜,那就是免責講話,真要出了事情,領導沒有責任或者責任容易化無。
吳為說,你的意思是有些事情純粹是為了免責才去做的?
洪老師肯定地說,我們研究多少起官司案例,法律上就認這個,而且要白紙黑字、真憑實據。特別是我聽說他們來了以後你們做的又入情入理地體貼他們,他們至少不會對你們結怨,這一點做的很好,把工作做到了前麵,我看他們也不好說什麽,很容易就會過去了,有你這樣的人當領導也是我們大家的福分。
說歸說,家長對校方的說法還真存有疑心,又特意到學生宿舍樓去看張貼的通告,看上麵已經落滿了浮灰還用手摸摸,才打消了疑心,然後就是辦理退款手續。時間已經到了十一點半。這時吳為征求家長意見,是否進行屍體火化處理,得到同意後,吳為馬上通知李華組織車輛,找關係聯係火葬場,又特別要求組織同學照顧好遇難同學的母親,李華辦事幹練很快一一落實。
一場災難性的事件就這樣平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