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定義

世界各國由於國情不同,道路交通狀況不同,交通規則和交通管理規定不同,對交通事故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對交通事故下的定義為: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

日本的定義為: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在道路交通中稱為交通事故。

加拿大的定義為:發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衝突,涉及至少一輛機動車,並且導致一人或一人以上受傷或死亡,或者財產損失超過一定數額時,稱為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義實際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交通事故是指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公認的交通事故定義原則,而“狹義”的交通事故則是專指我國法定的交通事故定義解釋。

(1)廣義的交通事故定義

交通事故是指參與交通肇事的當事一方必須是交通工具,並與另一方道路使用者或障礙物之間所發生的具有損壞後果的交通事件。

(2)狹義的交通事故定義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2004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

從以上定義中可以看出,構成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5個要素。

(1)車輛

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輛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條件,無車輛參與則不認為是交通事故。例如,行人在行走過程中,發生意外碰撞或自行摔倒,造成傷亡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2)行為的特定性

交通事故是發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在公用的道路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有其形態性、客觀性、公開性。形態性是指與道路毗連的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客觀性是指道路為公眾通行所建;公開性是指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是公眾通行的地方,都可視之為道路。僅供本單位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如廠礦、企業、機關、學校、住宅區內不具有公共使用性質的道路不在此列。此外,還應以事故發生時車輛所在的位置,而不是事故發生後車輛所在的位置,來判斷是否在道路上。

(3)行為人主觀上常常存在著過失

過失是當事人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應該預見的後果或已經預見而輕率地自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損害後果,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為的。而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風、山崩、流石、泥石流、雪崩等造成的事故,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4)行為的違法性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範、規定、辦法,即過錯的行為,也應依法追究其肇事責任,以責論處,予以處罰。沒有過錯行為而出現意外損害後果的事故也屬於交通事故;有過錯行為,但過錯與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5)造成損害後果

交通事故必定有損害後果,即要有人、畜傷亡或車輛、財物、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壞,這是構成交通事故的本質特征。因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才能稱為交通事故;如果隻違章而沒有損害後果,則不能視為交通事故。

以上5類可以作為鑒別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和依據,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

交通事故的分類

道路交通事故的分類,根據不同的需要有各種不同的方法。

1.根據事故的原因分類

根據事故的原因,可以將交通事故分為責任事故、機械事故和道路事故三類。

2.根據事故後果分類

根據事故後果分類,也是我國的“法定分類”,是由公安部製定的,按照全國統一的交通事故嚴重程度等級標準來分類。

①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事故。

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