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圖書館為個人和社會群體的終生學習、獨立決策和文化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條件。公共圖書館是開展教育、傳播文化和提供信息的有力工具,也是豐富人民大眾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工具。

(一)政策法規演變曆程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相關部門多次製定和修訂發展圖書館事業的專門政策,對促進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如1955年文化部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圖書館工作的指示》,1957年國務院第57次會議批準通過《全國圖書協調方案》等。改革開放以來,涉及或專門為公共圖書館製定的各種法規、章程、文件主要有: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發展各類型的圖書館,組成為科學研究和大眾服務的圖書館網”;1978年,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布《省、市、自治區圖書館工作暫行條例(試行草案)》;1980年,中共中央書記處第23次會議通過《圖書館工作匯報提綱》;198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關於全國少年兒童圖書館工作座談會的情況報告》;1982年,文化部製定《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聯合發布《關於改進和加強圖書館工作的報告》等。

1982年文化部製定、頒布的《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是改革開放後指導省級圖書館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它規定了省級圖書館的性質、方針和任務;指出省級圖書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向社會公眾提供圖書閱讀和知識谘詢服務的學術性機構,也是全省的藏書、圖書目錄、協作和協調及業務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級圖書館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外為中用”的方針,主要工作任務有6項,其中心是利用書刊資料為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圖書館事業的迅速發展,原有的政策、章程、條例、辦法等已不能適應時代需求。2001年年初,文化部啟動了《圖書館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後因各種原因於2004年6月停頓。2004年,中宣部印發《關於製定我國文化立法十年規劃(2004—2013)的建議》,《圖書館法》列入前5年的立法規劃。2006年9月,《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發布,“抓緊研究製定圖書館法”列為“十一五”文化立法的任務之一,文化部再次啟動《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2008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圖書館法》列為“第二類項目(研究起草、條件成熟時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由於不同類型的圖書館之間存在諸多差異,難以協調一致,為了加快立法工作,遂決定先行製定《公共圖書館法》。經過3年的努力,2011年年底,《公共圖書館法》草案通過了文化部審查,上報國務院法製辦。2013年10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發布,《公共圖書館法》被列為第一類項目,即計劃本屆人大任期內提交審議的立法項目。

除了圖書館專門立法之外,在我國製訂或重新修訂的部分法律、法規中,也有適於圖書館活動的條款或規定。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公共圖書館履行自身使命,在不征得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等方麵,提供了必要的豁免權和便利條件。經過2002年和2007年兩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旨在加強對文物的保護,要求圖書館等相關機構加強對“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的收藏、保護與利用。2002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要求圖書館履行社會教育職能,開展科普教育活動,發揮科普教育作用。2003年施行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是公共圖書館上位類的行政法規,為各級政府舉辦公共圖書館、列入本級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確定了法律依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將各級公共圖書館列為法定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規定各級政府應為公共圖書館開展政府信息服務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各級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從而為推動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提供了一個有效切入點,為各級公共圖書館開展政府信息服務提供了基本保障。2011年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要求圖書館利用自身特色和優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展示等工作。

圖書館立法的“地方先行”,是中國圖書館事業法治建設的鮮明特點。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4部地方性圖書館專門法規出台,分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公共圖書館條例(試行)》(1997年)、《內蒙古自治區公共圖書館管理條例》(2000年)、《湖北省公共圖書館條例》(2001年)、《北京市圖書館條例》(2002年)。有4部省級地方性圖書館政府規章出台,分別是《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10年最新修訂)、《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2年)、《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3年)、《山東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9年)。還有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如江西省文化廳《江西省公共圖書館服務標準(試行)》(2008年)、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上海市公共圖書館行業服務標準(試行)》(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服務標準(試行)》(2010年)等。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各地的圖書館事業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公共圖書館的主要業務規範

公共圖書館的各項業務工作,包括文獻采訪、分類編目、數字圖書館建設等都有相應的規範要求,必須遵循有關的規範與標準。

1.文獻采訪工作業務規範

文獻采訪工作,是根據圖書館的性質、任務、讀者需求、經費狀況,通過搜尋、選擇、采集等方式建立館藏,並連續不斷補充新出版物的過程。文獻采訪工作是圖書館的基礎工作,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圖書館館藏的數量和質量,影響讀者需求的滿足程度和圖書館的服務效益。

公共圖書館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娛樂和終生教育的需要,根據所在服務地區群眾的需要開展文獻采訪工作,一般要有比較多的複本,藏書建設要照顧到普通讀者的需要,兼顧各個年齡層次和各種文化水平讀者的需要。

在采訪工作中,應遵循相應的工作規範。中國圖書館學會資源建設與共享專業委員會曾於2006年出台了《圖書館文獻采訪工作規範(征求意見稿)》,對加強圖書館文獻采訪工作管理,規範文獻采訪工作操作,提高文獻采訪質量,起到了規範作用。內容包括製定采選方針及文獻收集標準、編寫文獻采購經費預算方案、建立文獻采訪管理製度、采訪信息收集、文獻選擇、文獻訂單發送、政府采購、文獻驗收、文獻登到、非購入方式采選、采訪工作管理等。為了規範文獻采訪工作者行為,中國圖書館學會資源建設與共享專業委員會還根據我國圖書館文獻采訪工作實際情況,製定了《圖書館文獻采訪工作者行為準則(征求意見稿)》,作為行業自律規範。

2.分類編目工作業務規範

如果說文獻采訪工作是圖書館工作的“龍頭”,是圖書館的“生命線”,那麽,分類編目工作無疑是圖書館工作的核心。因為按照一定的分類編目規則組成的目錄,是圖書館向讀者展示、推薦館藏的主要途徑。圖書館的所有服務都離不開目錄。目錄還決定服務,包括讀者谘詢和信息檢索的質量。如果沒有完善的分類編目規則,要製定高質量的目錄幾乎是不可能的。

圖書館的文獻分類標準,一般根據《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執行。《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原稱《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編製出版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綜合性分類法,是當今國內圖書館使用最廣泛的分類法體係。它是以科學分類和知識分類為基礎,並結合文獻內容特點及其某些外表特征進行邏輯劃分和係統排列的類目表,是類分文獻、組織文獻分類排架、編製分類檢索係統的工具。目前,《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已經出版發行第五版。[1]公共圖書館在依據《中國圖書館分類法》類分文獻時,一般不宜過專、過深。

中文文獻的著錄與編目,一般根據《中國文獻編目規則》執行。1996年,《中國文獻編目規則》首次出版發行,是我國第一部依據國家標準並參考國際主要編目條例,包括各類型中文文獻及其編目方法,符合著錄國際標準化及標目規範化要求的大型文獻編目規則。它對於推動我國文獻編目工作標準化,提高文獻機構編目工作水平,促進國內外中文書目信息交流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編目人員進行中文文獻編目的主要依據和必備工具。隨著網絡資源和電子文獻的迅速發展,信息載體對象、信息傳播方式、信息組織形式都有較大發展,由此文獻編目的理論與方法亦發生變化。2005年,《中國文獻編目規則》第二版出版,[2]解決了如何在使用機讀格式的基礎上對新產生的信息資源進行編目、如何適應新的元數據格式對數字資源進行編目等新問題。

西文文獻的著錄與編目,一般根據《西文文獻著錄條例》執行。1985年《西文文獻著錄條例》首次出版發行,主要依據《英美編目規則(AACRII)》及相關的國際標準,並結合我國西文文獻編目的實際需要,試圖既能滿足手工記錄的需要,又能照顧到自動化的實際需要。它在規範西文文獻著錄方麵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使中國西文文獻的著錄與國際接軌,為共享西文文獻書目數據奠定了基礎。隨著出版物的發展,編目規則也在不斷改進、優化、完善。2003年,《西文文獻著錄條例》修訂擴大版出版發行,[3]基本上可以滿足當前從事西文文獻著錄與編目的需要。

在建立書目數據庫和書目數據處理時,應遵循《中國機讀目錄格式》。[4]《中國機讀目錄格式》采用了國際圖書館聯合會的UNIMARC格式,同時針對中國出版物的一些特殊情況和中國機讀編目的實際做了必要的擴充,於1996年作為文化行業標準開始實施,在我國圖書館書目數據製作工作中起了重要作用。該標準規定了專著、連續出版物、測繪資料、樂譜、聲像等各類資料機讀形式書目記錄的字段標識符、指示符和子字段代碼,以及記載在磁帶、軟盤、光盤等載體上的書目記錄內容標識的邏輯和物理的格式,供中國國家書目機構同其他國家書目機構之間以及中國國內圖書館情報部門之間,以標準的計算機可讀形式交換書目信息。

3.數字圖書館建設業務規範

隨著數字資源的日益豐富,數字圖書館建設也開始成為公共圖書館的重要業務。為了更好地推動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共享數字資源建設與服務成果,2007年,由文化部牽頭,中國圖書館學會召集,組織成立了“全國數字圖書館建設與服務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多年來,聯席會議定期就目前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討,並商定以指南形式發布關於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重大政策和原則。截至2011年,聯席會議已經審議通過並公布了《數字圖書館服務政策指南》《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指南》《數字圖書館安全管理指南》《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和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指南》等指南性文件。

《數字圖書館服務政策指南》凝聚了當前我國主要的數字圖書館建設單位對數字圖書館服務政策的理念共識和相關經驗,從數字圖書館的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服務策略、服務內容、服務承諾、服務監督與評估等各方麵進行了逐一說明。

《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指南》對科學製定資源建設規劃時,需考慮的建設原則、建設方式、建設工作內容、建設策略、建設經費、建設管理六個方麵進行了逐一說明。

《數字圖書館安全管理指南》對數字圖書館安全主要應關注的要素,如安全政策、過程管理、訪問控製、信息資源安全、備份與容災、環境安全、應急響應與安全公告等內容進行了說明。

《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和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指南》旨在處理好公益性服務和商業性運營的關係,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傳播服務的關係,保護他人知識產權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關係,能夠做什麽,不能做什麽等,都一一做了詳細說明。

4.圖書館服務的規範標準

自2012年5月1日起,《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作為國家標準開始施行。該標準規定了圖書館服務資源、服務效能、服務宣傳、服務監督與反饋等內容。它適用於縣(市)級以上公共圖書館,街道、鄉鎮級公共圖書館以及社區、鄉村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公共圖書館基層服務點可參照執行。

《公共圖書館服務規範》率先破解了公共圖書館多年未解決的一些難題,如公共圖書館的基本服務應當免費,圖書館人、財、物的基本配置等,積極探索了創新公共文化服務體製機製的路徑與載體,固化了多年來圖書館事業發展的一些成功實踐和有效經驗,用圖書館行業的服務規範促進圖書館行業的進一步成熟,也為《公共圖書館法》的出台創造了良好的法製氛圍。

[1] 國家圖書館《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編輯委員會.中國圖書館分類法(第五版)[M].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0.

[2] 國家圖書館《中國文獻編目規則》修訂組.中國文獻編目規則(第二版)[M].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

[3] 中國圖書館學會西文文獻著錄條例修訂組.西文文獻著錄條例(修訂擴大版)[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3.

[4] 國家圖書館.新版中國機讀目錄格式使用手冊[M].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