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館(站)是各級人民政府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是國家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特有的公共文化藝術活動場所。其主要職能為社會宣傳教育、公益文化服務、文化藝術普及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其主要任務包括組織群眾性文化藝術活動、開展文化藝術知識技能培訓、組織業餘文藝作品創作、輔導基層文化工作骨幹和社會文藝團隊、指導下一級文化館開展基層文化工作、對民族民間文化暨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研究和對外民間文化交流等。

目前我國文化館性質的機構稱謂不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地(州、盟)、市一級政府設立的,一般稱為群眾藝術館或藝術館;由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轄區一級政府設立的,一般稱為文化館;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稱為鄉鎮(社區)綜合文化站。

(一)文化館的運營管理規範

早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就頒發了《文化館工作條例》,就文化館的工作範圍進行了規定,明確指出收集、整理民間文化為文化館的工作內容之一。1981年,文化部發布了《文化館工作試行條例》,取代《文化館工作條例》,就文化館的性質、方針、服務對象、工作任務等方麵做出了詳細的規定。1992年,文化部下發了《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對文化館的性質、職能做出了明確的界定,指出文化館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群眾文化活動組織、培訓隊伍建設、藝術創作和輔導,以及民間文化的收集、整理。

伴隨著公共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原有的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需要。目前,文化部正在製定《文化館管理辦法》。討論稿中把文化館的主要職能規範為八大方麵:(1)舉辦各類展覽、講座、培訓等,普及科學文化知識,開展社會教育,提高群眾文化素質,促進當地精神文明建設;(2)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開展流動文化服務;指導群眾業餘文藝團隊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3)組織並指導群眾文藝創作,開展群眾文化工作理論研究;(4)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5)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6)指導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工作,為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培訓人員,並向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社區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資源和文化服務;(7)指導本地區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兒文化工作;(8)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在服務規範方麵,要求各級文化館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製度,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並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開放,在醒目位置標明服務內容、開放時間和注意事項。在開放時間方麵,要求與當地群眾的工作、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每天不得少於8小時。

(二)文化站的運營管理規範

2009年,文化部製定並頒布了《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它在1992年頒發的《文化站管理辦法》基礎上,根據當前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的新形勢,對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性質、職能、規劃、建設和服務做了詳細的規定,並對建立鄉鎮綜合文化站評估製度、人員和經費保障機製提出了明確要求。

與1992年的《文化站管理辦法》相比,《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的顯著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第一,強調了文化站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屬性。它明確了文化站是“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服務、指導基層和協助管理農村文化市場”。

第二,突出了文化站的多功能綜合性。它明確了文化站的主要職能包括“開展書報刊借閱、時政法製科普教育、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動等”。其中,“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是新的職能要求,即要求文化站建立文化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組織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是新形勢下賦予文化站的新職能。

第三,強化了文化站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具體體現在:舉辦各類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促進當地經濟建設服務;根據當地群眾的需求和設施、場地條件,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和廣播、電影放映活動;指導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樂部等)和農民自辦文化組織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幹;協助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等文化單位配送公共文化資源,開展流動文化服務,保證公共文化資源進村入戶;在縣級圖書館的指導下,開辦圖書室,開展群眾讀書讀報活動,為當地群眾提供圖書報刊借閱服務;建成文化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等。

第四,強化了政府部門在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建設中的責任。在管理方麵,《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文化站進行監督和檢查,縣文化館、圖書館等相關文化單位負責對文化站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文化站建設情況納入創建全國和地區性文化先進單位的考核指標體係。在經費方麵,它規定文化站的建設、維修、日常運轉和業務活動所需經費,應列入縣鄉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不得隨意核減或挪用;中央、省、市級財政可對文化站的設施建設和內容建設予以經費補助。

《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是近年來公共文化建設管理領域出台的重要部門規章之一,對於將鄉鎮綜合文化站的管理納入科學化、法製化軌道,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將產生重要的作用。

另外,《文化館服務標準》《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標準》《街道社區文化中心服務標準》也正在製定或修訂過程中。2013年11月,文化部已將《文化館服務標準(修改稿)》《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標準(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擬按國家標準審批程序提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