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在位期間,連年征戰,需要龐大的開支,為此,康熙采取了一係列的促進經濟發展的措施:

公元1669年,康熙就下令廢止代表農奴製生產方式的圄地,但受到鼇拜等人的阻止,成效甚微。康熙又於公元1685年第二次下令禁止圈地,使大批土地回到農民手中。同時,康熙采取了獎勵墾荒的措施,而且還規定新開土地不準圈占,還發布命令,承認部分中小地主和農民對明代廢藩土地的所有權,即改為“更名田”,自己開墾的土地歸自己所有。康熙還十分注意邊遠地區的開墾,鼓勵人民前往雲南、四川、貴州等地開荒。在康熙獎勵墾荒政策的推動下,在他統治期間,全國耕地由527萬頃增加到851萬頃。與此同時,康熙又下令減輕賦稅,對賦稅製度進行重大改革,規定全國賦稅以康熙五十年為準,以後所增人口不再多征,稱為“盛世滋丁,永不加賦”。康熙末年,在四川、廣東等省又實行“攤丁入畝”“丁隨地起”的辦法,後來推廣到全國。

康熙還完整地繼承了順治時期的“一條鞭法”。什麽是“一條鞭法”呢?

明代嘉靖時於地方試行新法,以各州縣田賦、各項雜款、均徭、力差、銀差、裏甲等編合為一,通計一省稅賦,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糧外,一律改收銀兩,計畝折納,總為一條,稱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是明代官員桂萼所創。桂萼積極主張均平賦役和清丈土地。久任地方熟知下情的桂萼悉心研究基層政權下的賦役之法,看到了業已推行的均徭法和十段冊法的局限性。均徭法中的戶等劃分標準很不一致,戶等一樣,而實際丁產可能相去甚遠;戶等一樣就要承擔同等的差役。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清初,為適應封建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需要,清廷對賦稅製度進行了改革。取消了明末各種加派,重新恢複了萬曆時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1)合並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並一起征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

(2)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

(3)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

(4)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應;

(5)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裏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製,改為“官收官解”製。

但限於當時客觀條件,一條鞭法實行的並不徹底,康熙帝在康熙五十年先進行小幅度改革,固定人丁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繼位後,實行地丁銀製,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地丁銀製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廢除了漢唐以來的人頭稅,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鬆弛,農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畝納稅,使無地農民在法律上不再納稅,賦役不均的現象有所緩和,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安定。另外,隱蔽人口的現象減少,人口統計相對客觀、真實,這也是乾隆時我國人口驟增的因素之一。

康熙還實行不定期的蠲免賦稅的政策。

康熙從平定三藩到收複台灣,再到征戰噶爾丹、俄羅斯,無不需要大量的經濟供應,而財政收入的一大源頭就是稅收,為配合戰,康熙在財政措置上采取了一係列的非常措施,實施多項的、大規模的加征。清廷還開捐納以籌集軍費。這些捐納所需之銀,實際上還是轉嫁到勞動者身上,由百姓來負擔。

在這樣的背景下,康熙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決定實行的蠲免政策,初期主要集中在對積欠的免除和對零星災害的蠲免上,基本上是被動地免除因賦額過重實際上不能征取到的積欠,或因災害失去征稅基礎而承認既存事實,對錢糧予以減免。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冬天,康熙下詔將第二年全國的錢糧一概蠲免,根據史料記載,康熙三十年(1691年),康熙免除天下錢糧2759萬多兩,康熙在位的61年,政府蠲免錢糧共計五百多次,免除天下錢糧共計銀兩1.5億兩。

清代康熙蠲免政策作為一項重要的經濟政策,無論是規模還是數量都是曆史之最,達到中國古代蠲免發展的鼎盛時期,尤其康熙一朝,蠲免錢糧數量之多,規模之大,影響之遠,超過曆史上任何朝代,因而成為研究者的關注對象,同時康熙朝蠲免錢糧也從側麵反映了盛世之下康熙帝的仁愛百姓之心和為政從寬的治世風格,為研究康熙帝和清朝的賦稅製度提供巨大的借鑒。

這一係列措施的施行,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的恢複和發展,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奠定了康乾盛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