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方立法的內容

(一)地方法規的要件

地方法規一般包含幾項要件:一是法的名稱,即標題;二是法的題注,包括通過的時間、會議的屆次等;三是法的內容,包括規範性內容和非規範性內容兩類。規範性內容是指法律規範,它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及其法律後果,非規範內容是指關於立法目的、依據、原則的說明,專門概念和術語的解釋,公布的機關和公布時間的標記,法的適用範圍和生效時間等。

(二)地方法規的結構

《立法法》第61條規定:“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對於比較簡單的地方性法規,也可以不分章節,逐條開列。

(三)地方法規的總則

地方法規的總則部分,應該寫明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實施主體等。

(四)地方法規的主體

指地方法規的主要內容。可根據需要設置章節,依次敘述。

(五)地方法規的罰則

指地方法規中的法律責任部分,也屬於法規的主體內容,這裏單獨說明,是為了強調。完整的地方法規應當包括罰則,即對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應有的處罰。沒有罰則的法規,是很難成為法規並發生效力的。

(六)地方法規的附則

指關於該地方法規的相關說明、解釋權限、施行日期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