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韋伯的觀點來看,理解社會學的任務就是理解和解釋社會行動。而社會行動則是這樣一種行動,即:
由於被正在進行活動的個體(或者諸個體)賦予了主觀意義,因而考慮其他人的行為並且因此而在其進程中取向這種行為的行動。……當且僅當正在進行活動的個體把某種主觀意義賦予“行動”的時候,“行動”便涵蓋了全部人類行為。從這種意義上來看,行動既有可能是公開的,也有可能是純粹內在的或者主觀的;它既有可能由存在於某種情境之中的積極的幹預所組成,也有可能由對這種幹預的有意識的禁止所組成,或者由存在於這種情境之中的被動的默許所組成。[22]
有必要對韋伯提出的這些基本界定進行最細致的審視。
就讓我們從他對行動的界定開始進行我們的批判吧。行動對於進行活動的人來說是富有意義的;正是這一點把行動與單純的行為區別了開來。到這裏為止,必要的社會參照並不存在。任何一種針對某種目標的行動ipso facto(根據事實來看)都是富有意義的。當我把我的筆尖浸泡到墨水之中,或者當我打開我工作用的台燈的時候,我就在進行富有意義的活動。現在,我們可以把這種初始性的意義概念引申到社會領域之中去,進而把它運用於社會行動,而正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社會行動是建立在其他人的行為基礎之上的。
讓我們簡要地考慮一下社會行動的不同之處。首先,恰恰由於具有主觀意義,社會行動必定是建立在另一個人的行為的基礎之上的。不過,這卻意味著我們現在所處理的是一個不同的意義層次。即使在不考慮任何一種社會參與成分的情況下,個體也已經能夠以富有意義的方式進行活動。不過,當他進入各種社會關係之中的時候,他進行的各種行動就會呈現出某種進一步的意義。現在,它們都是以另一個人為注意中心——都是以一位“你”為注意中心的。在這個新的階段上,我們隻能把他的行動理解成是以這位“你”的存在為預設前提的。然而,從韋伯的觀點出發來看,如果一種行動僅僅與另一個人發生接觸,那麽,它是不足以被稱為名副其實的社會行動的。
並不是人與人之間的所有各種接觸類型都具有社會特征;毋寧說,隻有當行動者的行為以富有意義的方式取向其他人的行為的時候,它才具有社會特征。比如說,人們或許會把兩位騎自行車的人發生的單純的碰撞與一個自然事件相提並論。另一方麵,在碰撞發生之後,他們進行的試圖避免相互攻擊對方、避免相互辱罵或者毆打對方的舉動,抑或進行一番友好的協商的舉動,則會構成社會“行動”。[23]
因此,韋伯需要參與社會行動的人並不僅僅意識到他人的存在。他還必須意識到他人的行為,並且對這種行為的意義進行解釋。具有有關“這是一個作為夥伴的人”的經驗是一回事,而具有有關“這個人正在以如此這般的方式進行活動,因而我也將相應地進行活動”的經驗,則完全是另一回事。實際上,這兩種經驗分別從屬於兩種不同的意義領域。當韋伯在說明“他人”這個概念的過程中做出下列評論的時候,他便提出了這一點:
其他人有可能是一些個人,並且是行動者本身所了解的,也有可能構成某種模糊不清的複數,因而作為個體是完全無法認識的。因此,“貨幣”之所以是行動者在支付過程中所接受的一種交換手段,是因為他使他的行動取向了下列預期,即在未來的某種場合,他自己並不認識的、為數眾多的未知個體將會在交換過程中接受它。[24]
在這種情況下,“這是一個作為夥伴的人”這個命題並沒有被行動者從論題的角度出發[25]來把握,而是被他按照他的社會經驗當成了理所當然的。[26]與這種情況不同的是,在這種情境之中從論題的角度出發得到發展的意義,是對其他人的“行為”的指涉,而這些其他人在這裏剛好都是匿名的。
意義的第四個層次得到了下列假定的補充,即社會行動必須是取向其他人行為的。有關“取向”的這個非常清楚的(不過,有一位評論家曾經對它產生了部分誤解[27])術語究竟是什麽意思,我們必須到本項研究的後麵部分再加以闡明[28]。所有這些意義結構都得到了社會行動者的理解,而這隻有可能意味著,他把他的行動建立在他對其他人行為的理解的基礎之上了。而從韋伯的觀點出發來看,接下來出現的對這種社會行為的理解,也就是說,對這種社會行為進行“解釋”,則是社會學所要完成的任務。然而,這樣一種解釋工作卻是在另一個意義層次之上出現的,亦即是在意義的第五個層次之上出現的。
我們迄今為止已經完成的分析,還留下了與社會行動概念有關的、由尚未解決的問題組成的三個比較大的領域未曾觸及。這些問題領域是:
第一,說社會行動者把某種意義賦予了其行動究竟是什麽意思?
第二,對於自我來說,他人的自我是通過什麽方式被當作富有意義的東西而給定的?
第三,自我是通過什麽方式來理解其他人的行為的?是通過一般的方式來理解呢,還是根據這些其他人的主觀意義來理解呢?
這些問題本身並不從屬於各種社會科學。毋寧說,它們所指涉的是我們在前麵曾經討論過的、這些社會科學的對象所具有的底層,也就是說,它們所指涉的是使這個社會世界得以通過與其他人一起進行的日常生活活動而被構造出來的層次,而各種意義正是通過這些活動而得到確立和解釋的。不過,我們在這裏並不準備對這些問題進行透徹的分析,而是不得不滿足於得出少數幾個並不精確的、隻具有暫時的有效性的研究結果。
韋伯曾經反複提出過有關究竟如何界定富有意義的行為和如何把這樣的行為與沒有意義的行為區別開來的問題。他談到過富有意義的行為的不斷起伏變動的界線,並且是把情緒性行為當作某種分界線來談論的:
純粹的情緒性行為也處於可以被認為是“以富有意義的方式”來確定取向的行為的邊界線上,當然它也時常超越這種界線。比如說,它有可能是由某種不受控製的、對某種異常刺激的反應構成的。當從情緒角度出發確定下來的行動以自覺地釋放情感緊張的形式出現的時候,我們所看到的便是有關升華的情況。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它通常便是——盡管並不總是——朝著上述兩種意義上的某一種意義上的,抑或是朝著這兩種意義上的理性化過程前進了。[29]
應當把——由於超越了“自覺的”(請注意!)行為的各種界線而——如此沒有意義的情緒性行為,與情緒性行動對照起來。情緒性行動與以合理性的方式建立在某種經過選擇的價值基礎之上的行動的共同之處在於下列事實,即:
(它的意義)並不在於它未來所導致的某種結果,而在於由於它自身的原因而實現了這種特殊的行動類型。有關情緒性行動的例子包括,對一種直接的複仇衝動的滿足,追求感官需要的滿足,獻身於某個人或者某種理想,追求靜觀沉思的極樂,或者最後,追求對各種情感性緊張的解除。無論這樣一些衝動看起來究竟有多麽的崇高抑或卑劣,它們都從屬於這種範疇。[30]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情緒性行為和建立在對各種價值的合理性選擇基礎之上的行為,都接近了富有意義的行為的外部界線。不過,它們卻並不是我們在這裏所能夠找到的唯一的行為類型。我們還會找到“某些經驗方麵的一致……也就是說,找到行動的某些類型,這些行動類型與可以歸因於某些行動者的、從類型角度出發來看具有適當性的主觀意義相一致……是時常會由同一個個體反複進行的,或者是由許多不同的個體同時進行的”,[31]諸如習慣、慣用法等,而且,我們在這裏還可以找到“傳統的行為”,後者被韋伯認為是:
非常接近那可以被有理有據地稱之為以富有意義的方式來確定取向的行動的行為,不過,它也的確經常出現與此相反的情況。因為它經常是作為一種對習慣性刺激的自發性反應出現的,而這樣的刺激則會引導行為進入某種一直在反複進行的過程。[32]
我們引用的這些陳述顯然已經表明,韋伯究竟是以多麽含混不清的方式把行動概念界定為富有意義的行為的。他在係統表述這些概念的時候所具有的、隱而不顯的動機是很清楚的。首先,當韋伯談論富有意義的行為的時候,他所考慮的是合理性的行為,而且是“取向某種由不連續的個別目的構成的係統的行為”。他認為這種行為就是行動的原型。實際上,在韋伯那有關富有意義的建構過程的模型之中,這種行動的目的論取向是隨處可見的——而且,從理解的社會學的立場出發來看,這一點也是具有充分的理由的。[33]
其次,把行為區分成不同的類型,諸如從合理性的角度出發來看有意圖的行為、以合理性的方式確定價值取向的行為、情感性行為,以及傳統行為,本身便是以下麵這一點為預設前提的,即一種行動的意義是與這種行動的動機完全一致的。正像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這樣的做法使韋伯陷入了許多的前後矛盾之中。的確,日常生活的各種經驗似乎都可以為韋伯的論題提供支持。當我回顧我在一天裏所做的工作、回顧我在一天中進行的所有各種行動——無論這些工作或者行動究竟是我自己獨立進行的,還是在其他人的陪伴下進行的,並且問自己所有這些工作或者行動的意義是什麽的時候,我無疑會得出下列結論,即它們當中的絕大部分都是自發性的。這種結論看起來具有足夠的說服力,因為我發現就所有這些行動而言,其中的許多行動要麽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可言,要麽充其量隻具有某種含混不清的意義。不過,一種行動具有的意義是一回事,而我們用來把握這種意義的清晰程度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有一個事實可以表明,我的絕大多數行動都的確是具有意義的。這種事實就是,當我把它們從經驗流之中孤立出來,進而以特別注意的方式來考慮它們的時候,我就會發現它們在下列意義上來看是富有意義的,即我能夠在它們那裏找到某種潛在的意義。因此,如果在普通的寬泛意義上來考慮富有意義,進而為了把行動與單純的反應行為區別開來而使用有關富有意義的標準,這樣的做法就是錯誤的。我進行的任何一種傳統行為或者情緒性行為都是具有某種意義的。實際上,如果我進行更加細致的考察,那麽,我就會發現,我的各種經驗之中沒有一種經驗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說使行動和行為得以區別開來的,是前者從主觀角度出發來看是富有意義的,而後者則是沒有意義的,這是毫無用處的。與此相反,其中的每一方就其存在方式而言都是富有意義的。這種結論馬上便使我們遇到了下列困難的問題,即存在於行動的意義和單純的行為的意義之間的區別究竟是什麽。當然,除了這個問題之外,這裏還存在有關行動本身的本性究竟是什麽的問題。我們將通過各種方式來探討和研究所有這些問題。不過,僅僅把它們提出來便已經足以表明,如果我們希望實現對意義進行的適當的分析,我們的工作究竟需要多麽深入了。
我們在上麵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即他人的自我對於我們來說究竟是通過何種方式給定的,卻是韋伯所從未涉及的問題。他所預設的是,在他論及解釋其他人的行為的所有各種情況下,他人自我的富有意義的存在都是某種完全給定的東西。即使他曾經以某種方式設想過這個問題,對使他人的自我得以在我的意識之中建構出來的方式進行精確的分析,也幾乎是沒有必要的。此外,隻要人們著手研究其他人的行為所具有的主觀意義,那麽,有關我們如何才能認識他人的自我的問題就必定會被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