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裏德瓦闡釋他決定以擲骰子的方式來斷案的理由

“我的朋友,”特蘭卡邁爾繼續問道,“你既然用擲骰子的方式來斷案,緣何不當著原被告雙方,當場立即做出判決呢?這些卷宗裏的文件和訴訟狀等又有何用?”

“諸位,”勃裏德瓦回答道,“大家有所不知,我也同大家一樣,視它們有三種用途:利用其完整性,進行查證,作為憑證。

“首先,是它們的形式完整;缺少完整形式,所做之一切便宣告無效。‘司法明燈’[1] 所注釋的《安全法》和《論回文》款對此講述得十分清楚明白。另外,大家也都明白,在訴訟過程中,程式往往會破壞內容和實質。因為,‘形式變,實質亦變’,請大家參見《國法大全》之《表明法》《繼承法》《條律》‘如超過四百’、《集外法》《什一稅法》《晉見法》《彌撒法》《某處法》等。

“其次,這對於我和對於諸位都一樣,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身體鍛煉。已故著名醫生奧多曼·瓦達萊——其實,在《教會法》之《善會和兄弟會法》第十二卷中也做出了規定——就曾經多次地對我說過,當法官者英年早逝之原因,即在於缺乏身體鍛煉。所謂當法官者,係指所有從事法官工作以及司法界的人士。這一說法,並非奧多曼·瓦達萊之首創,在他之前,在巴爾多魯斯的《茹斯提尼昂法典》第一卷之《判法》款及《原由》款中就早有記載。因此,請大家注意,這話是針對咱們大家的。從犯追隨主犯。《限定法權法》第六款、《條律》之《主體》條和《不以奸謀》條、《國法大全》之《問題》條、《保證》條、《保證人》條,以及《集外法》《條律》之《論職責》第一款,都列有容許有某些健康的、消遣性的遊戲。這在下列法規中都有所記載:《國法大全》之《骰子遊戲》的《擲骰》條、《條律》之《習於》及原本《茲為一體遵守》《按各原則》《關於》第七款《國法大全》之《法定用語》《條律》之《無償法》第一款,見‘司法明燈’注釋的第十一卷。聖托馬斯 [2] 在其第二卷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條中也作了如是說。阿爾貝裏克·德·羅薩塔 [3] 是一位偉大的法學家和可尊敬的大學者,也作了很好的比喻,這一點,巴巴西亞斯在《決疑原則》中就曾予以證實。這一道理,在《法典注釋》序文,《國法大全》之《赦免第三者》條中,已經說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了:

煩惱時,應不時地消遣 [4] 。

“我給大家講一件真事。有一天,是1489年的某一天,我因故要去財政部,我以錢開路,買通了執達吏,方得踏入那個大衙門裏。不用說大家也知道,錢能通神,有錢能使鬼推磨 [5] 。巴爾多魯斯在《條律》之《個別》中,在《國法大全》之《如已申請》《撒裏法典》之《回收物》條、《教會法》之《金錢處理》、樞機注《克雷蒙法》之《論洗禮》第一條也都說過。當我走進那衙門內,隻見那幫大人物們正在玩‘捉蒼蠅’[6] 的遊戲,是飯前在玩還是飯後玩的,我不太清楚,不過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隻要‘捉蒼蠅’的遊戲既好玩有趣、有益健康,又合規符矩、合理合法就行。‘捉蒼蠅遊戲’在《羅馬法》之《申請遺產》款中已經提及,而且《遺產轉移法》中也已寫明。‘捉蒼蠅’是此法第一卷《表麵道歉法》第十款所容許的。我還記得,當時提爾曼·比該大人當‘蒼蠅’,其他的那幾位大人一個勁兒地用法官帽拍打他的肩膀,把帽子都給打壞了,把提爾曼·比該大人給樂壞了。他大笑著對他們說,帽子破了,回家時,老婆饒不了他們。這在《集外法》第一款《臆斷》及《法典注釋》裏早已有所規定。現在,用司法語言來說,我同在座各位一樣,認為最有益的遊戲莫過於在衙門裏清理卷宗、翻閱公文、登記簿冊、塞滿紙簍、調閱訴狀的了。過去,巴爾多魯斯和約翰·德·普拉多 [7] 在《條律》之《偽造證件》和《國法大全》之《證件》款中,也都提到過。

“第三,我仍然是同在座的諸位一樣,我認為時間會使一切事物成熟;時間一長,凡事都變得愈加地清楚;時間無異於真實之父 [8] ,請大家參閱一下,《法典注釋》第一卷,《奴役法》、原本《賠償法》之《賠償條文》以及‘司法明燈’注釋的《良心條件》,一看便全明白了。因此,我仍舊是與在座的諸位一樣,我之所以把判決往後推延、耽擱、延長,就是希望在翻閱卷宗,研究、分析、討論之後,讓時間去自然而然地使得事情變得成熟,瓜熟蒂落,這樣一來,被判決的人承擔起擲骰子所造成的不幸來,也就不致過於痛苦,難受了。《法典注釋》《國法大全》之《推諉理由》和《條律》之《三種負擔》款中說得好:

甘心情願苦亦甜。

“火候不到,事物尚未成熟便立即進行宣判,那就會如外科醫生所說,‘癤子未熟透便用刀去破,太危險’,而且,也好比是人身上有了點病,但尚未發作,便立即大動幹戈,手術去除一樣地毫不合乎情理。在原本法規《伊諾桑法典》中,對此也有所記載。在《法典注釋》之《其他》款、《集外法》之《權益損害》中也同樣有所記述:

藥物治病,司法理案。

“‘自然’還向我們指出,果子成熟之後才能采摘,這在《各種製度》之《有關人》款、《國法大全》之《出售行為》《茹裏亞努斯法規》中都寫得明明白白。還有,女兒及笄方可出閣,請參見《國法大全》之《夫妻間贈予法》《條律》之《緣本案情節》《如某人將娶妻》條、《法典注釋》第二十七款:

女子經多年成長及笄後方可論嫁。

“也就是說,隻有成熟之後,才能有所行動,這在第二十三款第二條和第二十三款之最後一條中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 係指教會法學者吉奧莫·杜朗。

[2] 即聖托馬斯·阿奎那。

[3] 阿爾貝裏克·德·羅薩塔係14世紀的貝爾卡摩特教會法學家。

[4] 見狄奧尼修斯·卡修斯《格言集》。

[5] 見《舊約·傳道書》第10章。

[6] 係一種兒童遊戲。

[7] 普拉多係15世紀的佛羅倫薩法學家。

[8] 見埃拉斯姆斯《箴言集》第2卷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