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朱由校在“魯班門”前造出“火輪機關車”後引起轟動,朱由檢及其後妃們及時捧場,排憂解難。

“哈哈,諸位愛卿請起!”朱由檢笑了笑後朗聲道:“朕決定根據諸位所提之建議,為各位羅列裝訂成書冊,以備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反複驗證其效果是否屬實而定獎罰與否。目前,就暫時按照九個等級如下。”

話音一落,全場嘩然!眾人心想,方才不少說得好好的有“獎賞”麽?怎麽一轉眼就有“懲罰”了呢?就在眾人仿佛被當頭澆了一盆冷水時,崇禎帝接下來的話卻又讓人激動不已,因為這是他們從來都沒想過的。

“其一,為了鼓勵天下工匠專研各自領域以報效朝廷,朕決定先給建言獻策者門人賞賜一兩銀子以示誠意。待其建言獻策被裝訂成冊經時間檢驗後,以三年為一個考察期,經正、反效果統計對比,予以賞罰‘;

其二,三年內,經各地反饋各種問題統計對比後,其當初建言獻策效果明顯者獎勵3兩銀子,無效者不予獎勵。效果不明者暫不予獎勵,但若此建議產生反作用而使‘火輪機關車’運行時遭受損失,則罰銀一兩;

其三,三年內,其建言獻策雖在‘火輪機關車’上驗證效果不明,但在其它機關物件上驗證出效果俱佳者,可獲得賞銀2兩。同時,此建言獻策在其它‘機關’上所產生之損失不需承擔失職罰銀,但需嚴厲警告!

其四,三年內,建言獻策總計超過十次者,經過反複推演論證利大於弊後,朝廷會一次性獎勵最少10兩銀子,最多30兩銀子。同時,建言獻策數量上不封頂,賞賜照理類推,但三年內,爾等建言獻策總計少於五條者,不僅不會得到賞賜,而且俸祿不予增加!若三年內無一條建言獻策者,俸祿減半,永不賞賜!

其五,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讓‘火輪機關車’使用效率大幅提升三倍以上者,一次性最少獎勵其銀子30兩;能提升10倍以上者,一次性最少獎勵銀子百兩!以此類推,所建言獻策,效果越好,賞賜就約豐厚!

其六,三年內,所建言獻策不僅能讓‘火輪機關車’效用大增,而且還能類推到其它機關物件上,讓朝廷大為受用者,可一次獎勵紋銀300兩,且造成風險與是故不必承擔責任,但‘火輪機關車’出事,罰俸三年!

其七,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給朝廷與天下百姓帶來巨大利好,價值無可估量者,朝廷不僅一次給予賞賜紋銀500兩,而且還會在原籍老家給其蓋屋修房,為其娶妻納妾,傳承香火,以彰顯朝廷愛財之心!

其八,三年內,所建言獻策能給百姓生活與朝廷運轉在眾多領域皆帶來巨大實惠者,朝廷不僅一次性獎勵其紋銀800兩,而且還會給予其‘八品’以上官職,最高不超過‘正六品’,且可入朝為官,乃至封妻蔭子。

其九,三年內,所建言獻策不限於‘術業有專攻’,隻要大有助於鞏固朝廷統治,讓天下政通人和且百業興旺者,朝廷可一次獎勵紋銀1000兩,並特賜‘正五品’官職,外加宅院一座,宮女一名,同時昭告天下!”

“什麽?這……這不可能吧?還有這麽好的事?”、“正五品官階?那可是朝廷命官啊!嘿嘿……”、“宮女?那可是皇帝老子的女人啊!一定要摟進懷裏,抱上床去使勁兒睡她,搞大肚子生娃,嘿嘿。”眾生相。

其實,眾人所不知道的是,擁有了異時空二百多年後“諾貝爾”記憶的崇禎帝朱由檢早已在用“專利法案”來作為參考了,畢竟若一旦讓這些人如後世“西洋人”般去申請了各種所謂的“專利”,則恐怕自己的朝廷將必須付出至少十倍的代價才能滿足對方,因為“專利”期限最少5年,多則20年,而使用別人“專利”者須付費。

就這樣,崇禎帝通過耍心眼和玩手段,輕而易舉就將天下匠人掌控於股掌之間,而在“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年代,能夠憑借自己的一手技藝而入朝為官者,少之又少,更何況還是官僚黨爭的明朝後期?

果不其然,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裏,朱由檢及其嬪妃們借故留在“魯班門”幫“掌門大師兄”朱由校管理各種人事和勤雜,順便傾聽這些匠人們的心聲,準備從中篩選出一些可造之材,而宋應星等人則首當其衝。

其實,明代時在手工業部門實行的是“匠戶製”,工匠的全家老幼都要參加生產,而且世代相繼,地位低微,收入也比較低,基本上都是勉強糊口而已。有時候,地方官府、衙門還會強征匠戶服役,白嫖之。

明朝沿襲了元朝的“匠戶製度”,將“人戶”分為“民”、“軍”、“匠”三等,而“獵戶”、“牧戶”、“站戶”等不在此討論之列。其中,匠籍全為手工業者,軍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衛所管轄的軍器局中服役者稱“軍匠”。

從法律地位上來說,這些被編入特殊戶籍的“工匠”和“軍匠”相比,一般“民戶”的地位更低,他們被朝廷要世代承襲原來的特殊“戶籍”——“匠戶”,且為了便於朝廷勾補,甚至不許分戶,認為若分戶會偷逃徭役。

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卻極為困難,需經皇帝特旨批準方可。除此之外,隻有參加科舉考試來改變自己的戶籍和命運了,比如明朝“萬曆朝”的內閣首輔張居正,其實就是“軍戶”出身,全靠當官才改命。

而“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要受到工官坐頭的管製和盤剝。若工匠以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則會受到官府嚴厲懲罰。不過,到了後來,明朝不得不製定了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以銀代役法”。

從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起,“輪班匠”一律被征銀,而官府衙門則“以銀雇工”。就這樣,“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了。為了生活,其身隸匠籍者,還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但其人身束縛也大為削弱。

從明朝中期開始,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等到了接下來的清朝,則持續了四五百年之久的“匠戶製度”也正式終結。不過,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老百姓,該怎麽窮困仍不變。

在明朝時期,“匠戶應役”時,“每日絕早入局”,在官吏監督下造作(打工),“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類似後世的996和007。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們多是原來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為工匠的俘虜,除了官府發給的鹽糧和偶爾賞賜的衣物外,沒有其它任何收入,因而生活艱難,堪比後世“勞改犯”。

由於衣食不給,“匠戶應役”時,常常發生質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應役“,得到一份鹽糧後,工餘(下班後)可以回家和家屬一起工作,自行買賣。他們多是從民間簽發的“匠戶”。

這些“匠戶”的處境比前者要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級官吏,依舊往往巧立名目,“捕風捉影,蠶食匠戶,以供衣膳”。所以,不論哪一部分“匠戶”所受剝削和壓迫,其實都很沉重﹐隻是程度稍有些差別。

和“民戶”中的“牧戶”、“農戶”、“漁戶”、“獵戶”、“軍戶”、“站戶”等一樣,“匠戶”中也有一小部分富裕的“上戶”,而從元朝起,官府衙門就從他們中間選拔局、院官吏來負責管理,故待遇與一般“匠戶”有所不同。

到了明朝洪武二年(西元1369年),明朝官府下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匠戶”隸屬於“工部”,分“輪班匠”、“住坐匠”二類。

明初規定,“輪班匠須一年或五年一班,輪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個月。‘住坐匠’則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則須月出銀一錢由官府另雇他人。”

這兩類匠戶在當值以外的其餘時間,都可以自由“趁作”(安排),並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終年被拘禁在官府手工作坊中勞動的束縛。但是,匠戶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役皆永充。而匠戶子弟被征入“內府針工局”習藝者號”幼匠”。“匠戶”除了可免除一部分雜泛差役外,正役和稅糧是不能免除的。

“匠戶”在作訪中要受到官吏的層層盤剝,而各“監局”的宦官們亦多占“匠役”。因此,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況。比如明朝天順十年(西元1460年),工匠們先後逃亡者,就曾一度多達三萬八千餘人!

明朝官府一方麵設法招撫“匠人”,一方麵又將逃亡“匠戶”發往衛所充軍,而知情不舉者,亦充軍邊疆。

於是,到了明朝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年),明朝官府因人手不夠,被迫下令“輪班匠”可折收銀兩,即“南匠每名月出銀九錢,北匠每名月出銀六錢。納銀後,“輪班匠”們便可免赴京當班(見匠班銀)。

至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明朝官府進一步改革“匠役製度”:每名“輪班匠”每年納“班匠銀”四錢五分,從而廢除了“輪班製”。按照朝廷規定,“住坐匠”仍需按月當差,故而“匠籍製度”並沒有取消。

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匠戶”對於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日趨鬆弛。到了清朝的順治二年(西元1645年),清朝官府宣布廢除“匠籍製度”。這些都是後話,因為就目前來說,明朝末年的底層百姓仍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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