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作外交文書時,應認真遵守格式規範、文字通暢、內容得體、譯文正確四項最基本的要求。

1.格式規範

在國際交往中,外交文書發揮著重要的禮儀作用,因此其寫作格式必須中規中矩,符合有關規範。

一般來講,在寫作外交文書時,應參照既定的規範化格式行文,使標題、抬頭、落款、日期以及禮儀用語等細節之處,完全符合規範化的要求。對於以下幾點,在寫作時尤須重視。

(1)國名。在外交文書中所出現的外國國名,通常應采用全稱。特別是寫於文書封套或正文抬頭之處的國名,應一律使用全稱。若同一國名出現數次,則至少應在第一次出現時使用全稱。若該國習慣使用簡稱,則可使用其正式簡稱。但對有些特殊的國名,任何時候都不宜使用簡稱。

(2)稱呼。在外交文書抬頭部分所出現的受文人的姓名、職銜,一律使用全稱。若以有關機構、組織、團體作為抬頭,亦應采用其全稱。當個人或機構、組織、團體的名稱第一次在正文中出現時,一般都要使用全稱,此後方可使用簡稱。

(3)人稱。外交文書中所使用的人稱,應當與其格式相適應。一般而言,正式照會、外交函件(電報)等均應以簽署者的口氣用第一人稱寫成。普通照會、備忘錄等則應以機構的名義采用第三人稱;在稱呼對方時,亦應采用第三人稱。凡以機構名義發出的外交函件(電報),通常均應采用第三人稱。

(4)印章。凡需要蓋印章的外交文書,一定要認真蓋好。印跡要端正而清晰,印章位置要適當,一般以騎年壓月、上大下小為宜。如印章帶有國徽,國徽位於機構名稱之上。

2.文字通暢

書寫外交文書,因其事關國家形象、單位形象以及己方對待外方的立場與態度,因此必須做到文字通順、表達流暢、語言優美、用詞準確。具體應注意以下六點。

(1)邏輯嚴密。書寫外事文書時,務必要在形式邏輯上前呼後應、一氣嗬成,使之無懈可擊。

(2)文字精確。對於相關國名、人名、職稱、時間、地點、數據、事件、史實以及法律、外交政策等,尤其不允許出現文字錯誤。因此,務必進行嚴格的校對。

(3)字斟句酌。在具體寫作外交文書的過程中,必須字斟句酌,反複推敲,三思而行,既要做到不失禮貌、符合規範,又要做到用詞恰到好處。

(4)注意標點。標點符號在外交文書中雖然所占篇幅不大,但其作用十分重要。倘若在寫作中,標點符號當用未用,或者使用不當,就會產生歧義,導致重大失誤。

(5)言簡意賅。一般而言,外交文書的篇幅大都不長,書寫時要做到言簡意賅,短小精悍。

(6)書寫工整。在撰寫外交文書時,不論是手書還是打印,通篇均應幹淨整齊,字跡美觀清楚,便於閱讀。

3.內容得體

在寫作外事文書時,對其具體內容應予重視。以下四點尤其不容忽略。

(1)語態莊重。外交文書語態應莊重而嚴肅,與其正式程度相一致。

(2)語氣禮貌。在外交文書中,要自始至終表現自尊與敬人之意。

(3)層次清楚。外交文書必須條理清楚,層次分明。

(4)一文一事。在一般情況下,外交文書的內容講究單一性,即應當一文一事。

4.譯文正確

在國際交往中,外交文書通常均應以本國官方文字為正本,必要時附以外文譯本。外文譯本的具體文種,既可以是交往對象國的官方文字,也可以是國際社會所通用的英文、法文。但是,若非另有規定,外文譯本一般隻應使用一種外文。

附在正文之後的外文譯本,通常采用不帶機關名稱的白紙,但應在其右上角注明“譯文”字樣。

我國外交文書的譯文不必套用中文格式,但應當采用外文的習慣格式。按照常規,我駐外機構的一般事務文書,可直接使用其駐在國的官方文字或國際通用的外文。

需要使用外文時,應當確保其正確無誤。這一要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