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南寧市郊區農民自1985年9月以來,累計自發集資一千二百多萬元,興建各種專業市場和綜合市場十二家,經營麵積達四萬餘平方米。這些民辦市場與國營市場連成網絡,有效解決了農民“賣難”與城市居民“買難”的問題,方便了市民,富裕了農民,促進了商品經濟發展。這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說明,改革開放政策極大影響和改變了農民生產經營觀念,家庭經營行為正從“自然經濟”轉向商品市場,充分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曆史發展的必然。

與此格格不入的是,同樣具有典型性的另外兩種現象則應引起我們的警醒與深思:

一種是“小富即安”。有這種思想的人,滿足於“有吃有穿肚兒圓,有住有用有活錢”,有“溫飽足矣”之意,無“奔小康”之心。具體表現有三:一是視野不開闊。習慣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對發展多種經營不上心,把自己的手腳束縛在一畝二分耕地上。有的甚至認為,農民天生“屬雞”,就得在土裏刨食,還美其名曰“鋤頭扶得穩,種田是根本”,隻有種地,才是長久之計。二是寧肯一起受窮,不願少數人致富。一些人抱著絕對平均主義的舊思想,對耕地和多種經營基地發包,不論經營本領如何,一律采取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其理由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不能撐死兔子餓死鷹”。一旦有人“獨包”發財,頓生“紅眼病”,甚至發生“哄搶”“吃大戶”的情況。三是怕擔風險,輕視商業。一部分人缺乏二次創業和革新精神,認為“老套套習慣,老規矩保險,新項目難上,新事情難辦”,囿於傳統生產模式,片麵把經商與“刁滑”“奸詐”相連,認為“無商不奸”。把農民經商看作是不務正業,把從事販運的莊稼人看作是“不三不四”的人,說什麽“丟田做生意,日久變奸人”。

另一種是“為富不仁”。有這種思想的人,雖有強烈的致富願望,但途徑和手段選擇不正確。有的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偷稅漏稅,貪汙公款,侵占集體財物,損公肥私;有的為謀取己利違法亂紀,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進行偷竊搶掠、摸牌賭博、賣**嫖娼、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鑽政策和法律空子,發不義之財。

“小富即安”“為富不仁”的根源在於“以農為本”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一方麵,在探索怎樣使農民走上富裕道路上一直在耕地上轉圈子,跳不出舊的農業生產框框。另一方麵,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實行後,大多數農戶通過辛勤勞動,在經濟上實現了自給自足,或有了節餘,容易安於現狀,這是小農經濟思想賴以存在的經濟條件。一少部分人想發家致富,卻不想付出艱辛勞動,常念不義之財,便鑽起改革政策的空子,幹起投機鑽營的行當,鋌而走險,違法亂紀,深陷“為富不仁”的溝壑。同時,在改革中放鬆了對農民的正確引導和思想教育。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宣傳不夠深入,忽視了形勢教育、法紀教育。

有鑒於此,筆者認為,解決“小富即安”與“為富不仁”問題,當務之急要采取三方麵措施:

必須正確引導農民轉變觀念,樹立市場經濟思想。轉變觀念,就是要從封閉、落後的自然經濟、小農經濟觀念中解放出來,從僵化的產品經濟觀念中解脫出來,樹立商品經濟意識、市場經濟觀念。要改變“輕商”“抑商”的傳統觀念,摒棄以往對市場的偏見;要徹底擺脫姓“資”姓“社”的困擾,以小平同誌提出的“三個有利於”作為判斷經濟活動的唯一標準,放開手腳推動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廣東、廣西的農村經濟之所以搞得活,一條重要的經驗就是思想解放程度高,較早注重了農村市場體係建設,充分發育了商品市場、資金市場、勞動力市場。實踐證明,發達的市場體係,能夠把小生產與社會化大生產聯係起來,能夠把千千萬萬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推向市場大舞台,讓他們各展所長,能夠讓價值規律這隻“看不見的手”在農村產業、產品結構的調整中,對農業效益的提高發揮決定性作用。

必須堅持鼓勵勤勞致富的一貫方針。我國現今十一億人口中,九億在農村。如果農村不能實現小康,意味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不能實現小康。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文化、自然等條件差異很大,不可能同步跨上“小康”線,正確而又明智的做法是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範圍內通過勤勞而致富,然後先富帶後富,實現共同富。因此,“小富即安”不行,那樣隻能把自己束縛在貧困的怪圈中不能自拔。“為富不仁”更不行,那是資本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社會主義社會所唾棄的。因此,鼓勵先富,必須把握兩點:一是合法致富,二是勤勞致富。這要作為一貫方針堅持下去。

必須強化調控手段。一是發揮政策導向作用。本著有利於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原則,大膽製定實施一係列政策措施,引導農民以科技進步為支撐,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幫助農民調整優化產業和產品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二是發揮市場導向作用。在耕地種植上,跳出單一經營糧棉油生產的圈子,按照市場需求,“怎麽賺錢怎麽幹”;在發展空間上,跳出單一經營耕地的圈子,實施山、水、林、田、路綜合開發;在經營方式上,跳出“戶戶小而全”的小農經濟圈子,建立“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規模經營格局;在產業結構上,跳出單純搞第一產業的圈子,實現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三是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既注重發揮經濟杠杆的作用,又注意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進行調節,克服過去農業部門管生產,商、糧、供管銷售帶來的利益失衡、農民吃虧的弊端,形成各級各部門支持農業、服務農民、與農業同發展共興衰的局麵。

(稿於1992年9月,收入湖北人民出版社《現代領導藝術協調》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