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對抗組織的“公道團”,閻錫山格外重視,他不僅對公道團的各級幹部進行專門訓練,從縣團長、副團長,到區團長、村團長,都要集中受訓,縣、區團長由省裏訓練委派,村團長由各縣在當地選拔訓練。公道團成立後的一年多時間裏,就先後集訓區村團長4000餘人。而且,他還親編所謂“防共歌”六首,印發全省各村,教公道團員和群眾歌唱,並公開發表《防共應先知共》、《的錯誤》等小冊子,及有關論文集,以配合公道團的活動。企圖通過這些宣傳,把他對、的汙蔑攻擊之辭,及其公道主義思想灌輸給人們,在全省形成一個所謂“民眾防共”的局麵。
閻錫山為防共可謂處心積慮,但是,一方麵由於中國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符合了中國社會發展的方向,也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因而,及其信奉的,理所當然地受到了廣大民眾的擁護,對於這個曆史潮流,閻錫山已是防不勝防;另一方麵,華北事變後,隨著民族矛盾的加劇,如何抗日救亡,已成為各階層民眾迫切關注的國家大事,而對於閻錫山、蔣介石仍堅持的防共,已表示出了強烈的不滿,希望停止內戰,一致對外,挽救危亡。所以,在1936年紅軍東征後,出於種種考慮,閻錫山逐漸放棄了防共方針,走上了聯共抗日的道路,遂將其公道主義轉為“犧牲救國”、“民族革命”,與此相應,成立一年多的公道團也合並於1936年成立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抗日救亡組織“犧牲救國同盟會”,成為“犧公總部”而名存實亡。
4、“土地村公有”主張的提出及其夭折
1935年9月18日,閻錫山在其召開的有沿黃河21縣縣長參加的“防共會議”上,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張。這個被閻錫山稱之為“根本防共之計”的主張,也是他“以主義對主義”的又一防共措施。
中國是一個以農業立國的國家,土地問題一直是困繞著曆代統治者的一個重大問題,因土地問題致使王朝傾覆的事情,在曆史上並不鮮見。不少有識之士雖然也曾對解決土地問題提出了種種主張,但它所發揮的作用卻相當有限和短暫。1911年,經過轟轟烈烈的辛亥革命,中國幾千年的封建製度是結束了,但它並沒有能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性質,因此,締造了共和的孫中山,他所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也隻能還是一個理想。土地問題依然是引發中國社會各種矛盾的突出問題。從1927年至1937年中國進行的國內革命戰爭來看,它所以也被稱之為“土地革命”,即可清楚地說明,解決土地問題,對於中國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意義。
閻錫山1932年複出後,領導的“土地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並由南方蘇區迅速向北方各省蔓延。1935年以來,陝北革命根據地內,“打土豪、分田地”的運動也日益興起,對此,閻錫山在加緊軍事防共的同時,不得不在土地問題上也予以密切關注並著意解決。其實,在20年代初,他就對有關土地問題進行過一些研究,進山會議上,他曾經提出過“田由公授”的主張,認為“中國是以農立國,農人所耕的田,經過層層剝削,遂致勞苦終身,貧窮終身,這就需要田由公授,以免去層層的剝削,使農人勞動的結果,除國課外,全部歸農民所得”,但由於那時的土地問題尚未演變到後來如此嚴重,所以,他隻是在理論上進行了一些闡釋,並沒有出台什麽具體的行動方案。如今,領導的土地革命,已經嚴重威脅到了自己的統治,他就不得不認真考慮,加以解決了。
閻錫山從對中國國情的了解中認為:“過去中國數千年來是以農立國,直到現在,農業生產依然占社會經濟重要的地位,從農民占全國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和農業生產占全國生產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上來看,便可證明土地是農業經濟的基本要素。如果土地問題得不到根本的解決,中國整個社會問題也就得不到根本的解決。中國地主占極少數,中小農民占多數,這是事實。不過就最近農村破產的情形看來,自耕農降為半自耕農,半自耕農降為佃農雇農,土地確實是在集中的過程,如此趨勢,必然激起土地所有者不勞而獲,坐享其成;土地使用者終歲勞動,不得一飽。這於改革農業,增加農業生產是絕大的障礙。所以不但是與作政治上的鬥爭要以解決土地問題為唯一的武器,並且就增加農業生產上說,也非解決土地問題不可”。
閻錫山所以要把解決土地問題視為是與作政治上的鬥爭的唯一武器,是因為在他看來,陝北紅軍和土地革命的興起,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私有給留下了可乘之機。他說:造亂能這樣厲害,其原因“就是私有製度漏下的大空隙。”我們有了這個空隙,為共黨所乘,就我們來說,是個大困難。就來說,是個大厲害。他還以目前的現實來證明他的這個觀點,他說:“從前江西共黨,占據不過十幾縣的地方,政府以十倍的兵力,百倍的財力,千萬倍的槍械子彈,剿了五年,才把他們趕到四川。假如把江西的共黨,換成任何強國的陸軍,以政府這樣大的力量,我想用不了三個月,就可把他打下來。但是對於不能打下,這就是厲害的證明。再說陝北共黨的亂子,本是幾個弱小的學生與無槍的民眾鬧起來的。我們拿了許多的軍隊,剿了這些時日,還沒有把他解決,他倒反有擴大的趨勢。這又是一個厲害的證明。他為什麽這樣厲害呢?就是剛才所說,乘了我們土地私有漏下的空隙。何以土地私有成為他的厲害呢?因為將私有土地拿來分給貧農,使貧農同情於他,成為擁護他的基本分子”。所以是“以平分一切土地取得農民擁護為其革命手段”,“土地革命為號召民眾的幌子,摧毀現在政府建設的基礎”,“今日土地問題的嚴重性,並沒有因之失去”,隻有解決了土地問題,才能堵塞住給留下的大空隙,使之無機可乘。
閻錫山的這些分析不無道理,他也確實感到了解決土地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然而,他也不得不承認解決土地問題“尚有許多煩難之點”,他已經意識到,若廢止今日土地製度,就要根本影響於現社會的經濟組織。如果沒有適當的辦法,反會引起社會經濟的紛亂。並且他從對中國曆史上防止土地集中政策及其實踐的考察中,認為漢之王田、晉之占田、北魏之均田、隋唐之班田、宋之限田,都是限製土地集中的辦法。可是由於這些土地政策,“隻就土地問題的本身觀察而求解決,並未就社會經濟全盤的觀察而求解決;隻了解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弊害,並未根本消滅土地集中繼起的原因存在,所以轉瞬間這些土地製度破壞無餘。所以中國的土地問題,老是走循環路線,由集中到重新分配,由重新分配又恢複集中的過程,以致到現在還成了嚴重問題”。那麽,對現在的土地問題,應用什麽方法來解決呢?閻錫山的答案是:“我們要實行孫總理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張,隻有將土地收歸國有,分給農民耕種,農民對於土地隻有使用權,不得出租或私相買賣授受。凡地主富農多餘的土地,由地方政府發行無利公債收買,此項公債,以產業稅、不勞動稅、利息所得稅、勞動所得稅為擔保”(以上引文均引自於《土地村公有問題言論輯》(一),第1—5頁)。但是,閻錫山為了把解決土地問題與他推行的“村本政治”相結合,在實行土地分配時有村人理解,並且手續簡便易行,他不是將土地收歸國有,而是“收歸村有”,因此,他將這種解決土地問題的主張稱之為“土地村公有”,並且認為“‘土地村公有’是依據平均地權的意義而來的”,“正是徹底的做到耕者有其田”,隻有這樣,才即符合實際,又公道自然,還可使農村取得“增加農業生產、農業機械化、改善教育、建設合作”四項進步(《閻錫山先生言論類編》卷一)。
經過相當時間的籌劃,閻錫山在1935年9月18日召開的“會議”上,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張,在與會者討論的基礎上,9月20日,決定通過了他督導製訂的《土地村公有辦法大綱》。這個“大綱”共13條,其主要內容是“由村公所發行無利公債,收買全村土地為村公有”,“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為一份,劃為若幹份地,分給村籍農民耕種”,“農民之耕作年齡,定為18歲至58歲,人民滿18歲,即有向村公所呈領份地之權;至58歲,即應將原領之田,交還村公所”,“收買土地之公債”,其分年還本之擔保為產業保護稅,不勞動所得稅(凡村民因無正當緣故不勞動者,應比照耕農一份地平均所交之勞動所得稅,征收不勞動稅),並對各稅所征比率做了具體規定,等等。9月21日,閻錫山還以“在山西試辦土地村公有”為題,將其《土地村公有辦法大綱》上報國民政府蔣介石,稱:“錫山研討土地問題有年,竊不自揣量,謹遵先總理‘耕者有其田’遺教,本擬‘土地村公有辦法大綱’十三條,呈請國府核示,準由晉省先行試辦,以為根本防共之計”(《閻錫山年譜》(五),第1853頁)。之後,閻錫山即回到河邊村,在附近的7個村子進行土地村公有之調查試點,在此基礎上於12月還製定了“土地村公有真調查假分配表”,派員會同各村長副分別在其村中實地調查土地、人口各種情形及進行公有後耕種分配計劃等。
對於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張,外界很快有了反映,首先是蔣介石於9月28日,在回複閻錫山的電報中稱“土地問題,關係國本,為防遏共匪煽亂計,能有解決良策,至佩藎籌”,及至10月8日收到“大綱”等件後,又複電閻錫山,在稱讚其“謀國之患,憂時之切”,“原則所示,極表讚同”的同時,卻指出“惟‘耕者有其田’之實施方案,關係土地轉移,影響遍及山陬僻壤,於其取予分配之間,厲害參錯,絕非簡單。亟待多事考量,審慎周詳,俾臻妥洽”(《閻錫山年譜》(五),第1855、1858頁)。蔣介石雖然對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張“原則”上表示了讚同,但卻因滋事體大,不能不提醒閻錫山須慎重對待。蔣介石所說的此事“絕非簡單”,確是實情,對此,《北平晨報》在1935年9月11日發表的一篇題為《平均地權言易而行難》的文章中就指出:“共黨造亂原因,仍在政治不良與經濟衰頹:今之為政者,應認識各地農民有因政治不良,雖有地可耕,亦不得不棄地而逃,……是當前所謂農村問題,耕者是否有其地,乃問題之一部,並非全部,甚屬顯然;耕者有其地縱做到最徹底程度,亦恐未必能防止共黨蔓延”。《天津蓋世報》1935年10月6日的社評《評閻伯川之土地村公有》中,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認為“中國土地問題之所以成為嚴重問題,並不單是因為分配太不公平,更主要的卻在掩護封建殘餘,阻礙生產力的向前發展。如果隻是將土地分配問題解決了,而不顧及其他,仍是不能解決一切的農業問題。所以,這種政策在理論上不但有許多的缺陷,就是將來經中央核準,實行起來也不容易”。至於“土地村公有”中的相關一些具體問題,一些輿論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如《北平世界時報》在1935年9月10日的社評中,就指出,將可能發生的幾個問題,其一,由於村之範圍大小,各地不同,貧富亦頗有懸殊,人口相差更不一致,若以村為分配單位,村與村之間將會發生不平等之現象;其二我國農業本患土地分散,則此種分配方法勢必更促進分散狀態,從而影響農業的改良與發展;其三,現在以無利公債收買地主的土地,斷絕其生活之道,地主當難聽從,必致釀起重大糾紛;其四,閻氏既主張征收不勞動稅,複又創立勞動所得稅,其間不無矛盾?著名學者丁文江則認為,以村為主體來分配土地,在都市不發達的山西,在村公所、村長製比較完善的山西,或者有實行的可能。在其他省份一定無法著手,“我以為閻先生的辦法,最好先在情形簡單的山西,選幾縣試辦,如果成績昭著,再推行全省。目前中央恐怕沒有普遍采用的可能的”(《土地村公有問題言論輯》第一輯,第178頁)。
這些評論所提出的問題,應當說都相當深刻,也是符合中國實際的。綜合這些評論,可以清楚,解決土地問題是一個係統的、龐大而又複雜的工程,它涉及到社會政治、經濟、習慣勢力等等方麵,關係到貧富間各自利益的重新調整。從更深的層次上而言,它實際上是要觸動甚至是改變現存的社會製度,建立一種能夠適應生產力解放和發展的新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的。因此,它並不像閻錫山所設想的那樣簡單,似乎隻要實行了他的“土地村公有”,就可使民眾“一變而為拚命防共自動武裝之民眾,此不但為防共之要途,亦即國家長治久安之策”(《閻伯川先生言論輯要》(八),第98頁)。在現存的社會製度下,也不可能達到他所理想的目的,即“以平和的方法,達到平均土地的目的”,(《土地村公有問題言論輯》第一輯,第6頁)。而事實上也是這樣,就在閻錫山在老家五台縣幾個村的試點上,盡管他苦口婆心地勸說富人們為了長遠利益而犧牲一些眼前利益,要他們把多餘的土地拿出來,以無利公債收買,但這些富人們不僅不聽勸告,反而采取種種的方式進行抵製。同時,也遭到了代表這個階級的一些上層人物的抨擊和反對,他們認為“私有和占有為人類之天性”,“保守私產為人類牢不可破之心理”,“公有製隻是人類在原始時代的現象”,還說什麽“土地公有使農民對土地失去愛力”,“將塞農民勤勉節儉之心”,甚至公然指責佃農和雇農沒有土地,是他們“原來就是不能夠生產的人”,土地公有就是“剝奪良民去幫助不良的社會分子”(《閻錫山評傳》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5月版,第231頁),等等。所以,閻錫山這一主張的實施,並沒有取得什麽進展,僅僅在五台縣的幾個試點村中進行了一些調查和試辦,在出版物和會議上宣傳了一番,也就不了了之了。如果說“土地村公有”主張有什麽實際效果的話,那就是抗戰期間第二戰區司令長官部和山西省政府寓居晉西南地區後,閻錫山為了解決20幾萬軍隊的衣食供應,在推行“兵農合一”政策時,參照《土地村公有辦法大綱》中關於“劃分若幹份地,分給村籍農民耕種”這一規定,對“份地”的劃分,及其強迫農民對“份地”的耕種,但這已是後來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