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機構與職能的變遷

清末,學部為清政府的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各地又分別以省、府、縣(廳、州)三級負責,縣地方長官主管縣立學堂,核批和管理各類學堂及社會教育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學部頒行《奏定勸學所章程》,規定各州市縣設勸學所,為地方教育的行政機關,其職能是負責各鎮鄉的教育事務,宣傳教育宗旨,勸導興學,調查學務。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義烏縣遵照《奏定勸學所章程》將學務局改為縣勸學所。勸學所地方長官為監督,設董事1人,負責各鄉鎮的教育事務。

1912年,任國民政府教育總長的蔡元培主持改革教育行政,將教育行政管理分為中央、省、道(專員公署)、縣(市)、城鎮(區鄉)五級分別負責。同年,義烏縣政府撤勸學所設立教育科。教育科設科長、科員若幹人,並兼任視察員,對縣知事負責。各區設學務委員,負責規劃、核查及報告事宜。

1913年,教育科改稱第三科。1916年又複設勸學所,設所長、勸學員、書記、巡回指導員和學務委員若幹人。縣公署在民政科內設主任教育職員,但教育行政事務主要由勸學所處理,縣公署起監督作用。同時,設視學1人,直屬縣公署,其職位與勸學所所長同級。勸學所辦理教育行政事務。凡屬重要事務,須經縣教育會議討論。縣教育會議成員由縣公署主任教育職員、縣勸學所所長、縣視學職員、縣立各校校長、各區董事及學務委員、縣知事特別指定的縣教育會會員及地方士紳組成。

1923年,遵照民國政府《縣教育局規程》的規定,義烏又將勸學所改為教育局,何菁任局長,掌管全縣教育事業。按當時體製,縣視學是教育局成員,同時也是縣公署行政人員。董事會是縣教育局的審議機關,由勸學所時期的縣教育會議演變而來。各董事除縣知事指派縣視學1人擔任外,其餘均由縣參事會選任,有一定的任期。董事會的職能是:審議縣教育方針及計劃;籌劃縣教育經費,保管縣教育財產;審核縣教育經費預決算;議決縣教育局長交議事項;提議教育事項。

1927年,《浙江省縣教育局暫行規程》將縣視學明確為教育局職員,並設立教育委員會,取代董事會;設立縣教育款產委員會管理縣教育款產。1929年,縣視學改稱為縣督學,區教育委員改稱區教育員,小學設指導員。教育員的職責是:實施區教育革新計劃;推行義務教育;進行社會教育所涉事宜;各小學設立、變更及經費等事項的規劃;收集、編寫各種讀物及鄉土教材;調查關於教育的糾紛事項;匯集各地的教育報告;調查改良私塾事項。

1932年9月,浙江省教育廳正式公布《浙江省縣教育局規程》,首次確定縣教育局為縣地方教育行政的獨立機關,受縣政府的監督,掌理全縣教育。下設三課,每課分工細致且明確,組織日趨完善,為教育的全麵發展起了很好的指導監督作用。縣教育局將全縣鎮鄉劃為5個區,每區設教育員1人,辦理區教育事宜;設教育局督學2人,負責視察及指導教育事宜;設指導員若幹人,負責推廣鄉村教育及改進民眾教育事宜;設縣教育委員會,籌議全縣教育行政事宜;設縣教育款產委員會,管理全縣教育款產。

1933年10月,浙江省教育廳下達《浙江省各縣教育局長下鄉巡視注意事項》,規定縣教育局長的職責為履行實地勸學的任務,以及全麵掌握全縣教育實際情況,要求每學期應有四個星期以上的時間分赴各鄉鎮巡視。

1934年3月,浙江省教育廳下達《提高區教育員服務效率應注意事項》,除對區教育員的委任、待遇、辦公地點、辦公時間等做出明確規定外,還詳細明列了一係列區教育員辦公室應該具備的文件、表格、調查數據等。如辦公日記簿、文件登記簿;各鄉鎮戶口數及學齡兒童數、失學成年數表;各教育機關分布圖、設施一覽表、預決算書、人員表;區教育款產登記簿、區教育機關經費登記簿;視察預定表、記錄表;處理事件經過報告書及社會狀況調查表,等等。可見當時教育管理的細致和規範。

1935年,浙江省政府為了統一行政機構,提高縣長職權,決定裁局設教育科。1937年又恢複成立教育局。1938年,為了實施戰時教育工作,又建立縣戰時教育實施委員會,主任委員有縣長兼任,下設研究編輯、輔導、經費籌募及總務四個處。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調查發動並指導各項戰時教育的實施;擬訂實施戰時教育的各種計劃和方案;編訂各種教材及訓練、討論大綱;募集各項戰時教育經費。1939年,縣教育局為了加強教育輔導,添改中心小學,重新劃分了全縣的學區。

1940年秋,浙江省開始實施國民教育製度。縣政府所屬教育科直接管理全縣的中心小學、保國民學校及其他私立學校。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分別負責籌集經費和動員兒童入學。

1945年下半年起,縣政府重新設立第三科專管教育,設科長1人,科員1人,督學2人,國民教育指導員2人,事務員1人。督學和國民教育指導員主管各學區實施國民教育的輔導研究工作。

二、教育經費的來源與管理

清末,政府投入教育的經費甚少,所撥經費僅用於縣立學校、教諭、訓導、學官及雜役的薪俸及私立學校的補助。除政府撥款外,經費主要來源於學田學產租息、派捐、紳商出資、學費繳納等渠道籌集。當時,縣學的經費專門由勸學所管理,其他學堂的經費則由辦學機構和主辦人自行管理,但也必須接受學董的檢查監督,如有侵貪,一律查明究辦。據《奏定小學經費暫行章程》規定,管理經費的事務有“籌款(派捐和產款,出資和捐助);考察各種存款;紳商出資建學,稟請地方官獎勵;酌量情形,令學生繳納學費;學務經費之核算”等等。此外,對各類學堂的經費管理也做出詳細的規定。

民國初期,政府的教育經費依然有限。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由縣議會議決撥付,勸學所和教育局設專人管理和監督。此外,各類學校也依靠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一般由勸學所、議會、鎮鄉校董事會等組織籌集,縣府用獎勵辦法鼓勵捐資興學者。

1923年,為增加教育經費,經縣議會議決,縣級地丁稅項下拿出四成作為教育經費,主要用於縣立高等小學校和私立學校的補助。縣教育經費的撥補,由教育局分上下忙(舊時征收田糧賦稅的用語)編製預算,經議會議決後給予支付。

1927年,教育經費采用專款製,明確在國家稅與地方稅劃中分別提成用於教育經費,比例仍為4成。教育局則製定教育經費管理計劃,由縣教育款產管理委員會管理,實行教育經費公開。以後幾經改革完善,義烏縣政府基本將有限的教育費用,主要投入在公立學校、社會教育和私立學校的補助上。

1933年,義烏縣政府為充分利用鄉村族產等資源支持教育,轉發省政府《賢產處理規程》,其中有規定,凡各屬族有賢產未經撥辦族學者,應由族公議撥辦族學,如產少不敷辦學者,得經族眾議決,聯合他族設立學校,或補助地方原有公立小學,或津貼本族子弟學費;其產多而辦學有餘款者,得經族眾議決,提作子弟學費。

1935年,因經費困難,義烏的初級小學無法普遍設置,為盡快救濟失學兒童,義烏開始實施短期教育辦法。短期小學的經費以就地籌措為原則,上級機關補助不超過二分之一。短期小學及短期小學班均免收學費,所有書籍及學習用品由學校供給,校舍多利用寺廟、善堂、公所、宗祠或借用住宅開辦。

1937年,義烏將教育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廢除了原先教育專款單列的做法,經費按全縣班級數、學生數、師資及辦學成效等因素核定撥補或獎勵,實行定期終結,呈報核查、公開發布等製度。

1939年,省政府規定各縣教育經費應占縣經費總數的15%,鄉鎮教育經費應占鄉鎮經費總數的30%,如未達到相應比例,則應另增其他捐稅以彌補不足,這些捐稅包括田畝稅、屠宰教育賦稅、置產教育稅、學穀稅、典住屋附捐、筵席、娛樂和迷信捐等。

1940年,省政府規定教育經費改由省教育廳統收統支。統收統支的比例約占總經費的85%左右,不足部分由縣地方財政補助。1941年,又恢複由縣財政統收統支。義烏縣製定國民教育基金籌集標準,規定保國民學校、鄉鎮中心校每年至少應籌集辦學基金分別在250元和400元以上,籌資來源主要是公共場所出租、公河公塘公池養魚之所得、承包沙田荒山荒地等。因當時物價飛漲,為確保各項經費及教師待遇“水漲船高”,縣政府又規定,將統籌教育基金改為征收穀物。全縣征收稻穀總數的95%用於各鄉鎮中心國民學校、保國民學校,5%用於補助私立學校。

1942年,義烏被日寇占領,縣政府財政收入進一步減少,並且隻撥款全年費的3%用於教育,導致許多小學停辦。為此,中央和省撥補了部分國民教育經費,用於小學和民眾教育。

1948年,縣政府廣開集資渠道,推行省賢產處理辦法及省《關於在田賦項下代為征收令》。要求各鄉鎮公所進行賢產調查登記,規定賢產撥充興辦學校或作為補助入學弟子。為確保教育經費的獨立,縣政府成立教育特種基金保管委員會和鄉鎮中心小學基金籌集保管委員會,分別對縣教育經費、鄉鎮中心小學經費進行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