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說的關於因果的話。從前談因果的時候,我常常聽見這樣的話:“我們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關係,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這樣的話現在也許不大容易聽見了。雖然如此,也許有人還有這幾句話所表示的意見。這幾個命題底意義都不一樣,我們得分別它們底意義。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們沒有以上所說的蘊涵關係。這幾個命題既不相等也不蘊涵。以上那樣的話是沒有根據的,可是,說到相當長的時候,習慣成自然,也許慢慢地人們就以為這幾個命題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蘊涵底關係。本節要區別這幾個命題,免得把它們底問題混亂起來。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有人談到事實受因果支配的時候,說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也許是有因的,可是,說這句話或肯定這一命題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當前的某某事實一定是有因的。隻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一命題,並不能擔保當前的事實一定是有因的。當前的事實究竟有沒有因是另外一問題,也許它是沒有因的,可是,即令我們承認它的的確確是有因的,我們底意見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來的。
3.因果是兩極辭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樣的話,隻表示一種兩極辭端(Polar terms)或兩相對辭端底引用。我們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這兩名詞底引用,我們可以說如果X是Y底因,則Y必是 X底果。顯而易見照此說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與因果之為因果毫無關係,X也許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當然也不是X底果; X也許是Y底因,如果是的,Y當然也是X底果。可是,無論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這就是說,X雖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雖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顯而易見,無果者決不能是因,無因者決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體底因,這隻是說X不是因而已,這當然不是說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體底果,這也隻是說Y不是果而已,這當然也不是說果不是果。
4.舉別的例以明此理。也許我們把別的類似的話提出作為例,以上所說的也許容易明白一點。我們可以說有東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東必有西,西必有東,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邊,Y必在X底東邊;如果X在Y底左邊,Y必在X底右邊;如果X在Y底上麵,Y必在X底下麵;……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麵,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麵。棉袍究竟在甚麽地方與上必有下不相幹。棉袍也許在箱子裏,果然如此,它也許不在桌子上麵,這隻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麵而已,這並不表示上可以無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這些話一樣,它隻表示因與果之相對而已。這樣的話表示因之所謂有果,果之所謂有因,它對於事實究竟如何毫無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
1.這主張有便利處。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表示任何一件事體都有它底因果關係,它有別的事體為它底因也有別的事體為它底果,這隻是說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不是說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後一思想也許沒有人主張過,至少在知識論我們不必提出討論。本段所談的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隻是表示沒有無因無果的事體而已。這也是一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本書也讚成此主張。有些人喜歡這主張,有些人不喜歡它。不喜歡這主張底理由是因為這主張把人類底動作也納於因果支配之中,喜歡這主張底理由一部份也許是同樣的理由。把人類底動作容納於因果支配之中,人類自以為應得的尊嚴就有點難於說得過去。這一層我們不必多談。這主張確有便當處。它使我們感覺到我們對於任何現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們用不著先證實它有因果然後才設法去發現它的因果是甚麽。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較地省事底主張。
2.這主張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論出來的。可是這主張不是從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題推論出來的。有些人以為我們既經承認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或因果是任何事體所不能逃的。這推論說不通。這實等於說,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關係;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關係;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關係。對於日常生活中所習慣的名稱或意念我們不作如是的推論,我們知道這推論說不通。即令有說得通的關係,或有某關係,對於它這推論是說得通的,我們仍不能一概而論,馬上就把推論引用到因果上去,對於因果這推論總是說不通的。
3.這主張是一假設。從知識論著想,這種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這意思是說,在此假設之下,我們可以作某種某類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種某類底推論,而不是說,這主張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識。也許我們要說,它是一種前提,不是結論,它是求知曆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隱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後所得到的結論。就假設說,它是假設中的Assumption,不是 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認為是真的,而不必在觀察或試驗上求證實的假設,不是暫且承認以待將來去證實的假設。這假設在從前是根深蒂固的,現在也許動搖了。究竟動搖與否也許值得詳細的討論,但是在現在我們不作如是的討論。
4.它不能證實。我們說,從知識論著想,一切被決定主義是一假設。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是不能證實的命題。證實和證明不一樣,和否認也不一樣。所謂證明了的命題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論方式去推論到的結論。證明是意念範圍之內的命題底正確性底表示。就證明說,我們也許可以找到一套相當的命題,利用邏輯的推論方式推出一切都被決定這一主張來。這也許辦得到。究竟辦得到與否我們不敢說。無論如何,這是證明的問題。能證明的命題不必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這一主張也許是真的,也許是可以證明的,但是,證實起來就麻煩多了。要證實這一主張和要證實歸納原則相似,這問題牽扯到的問題相當的多,我們不預備提出討論。就證實這一方麵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主張是一假設,這一假設是一方法上的假設。從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說,這一假設甚為重要。本書讚成此主張,但是,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幹,和下段底問題也不相幹。我們對於因果之間的問題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這一假設相幹,但是,那是以後的問題,現在不必談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這句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兩樣。這裏的甲、乙當然是任指詞,這無非要表示甚麽是甚麽底因或甚麽是甚麽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這就是普通歸納法所談的因果,也就是本節所要討論的題材。一部分的問題是對於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才有的,對於因必有果那樣的話是沒有的,即以所謂“必”而論,它就有這裏所說的分別。“必”在從前是一非常之麻煩的問題,本章以後也要提出討論,現在隻作為例而已。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這句話裏麵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這句話裏麵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邏輯的必,後者不是,前者是意義上的必,後者不是。顯而易見,無因的不是果,無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發生之後沒有乙發生,甲隻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說法,因雖不能無果,而甲可以無乙,可見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兩樣。由此我們也已經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話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從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論出來的。說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說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關係,任何事體都可以有它的來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關係。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說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當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過來,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關係,甲雖是乙底因,然而也許有無因無果的事體。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樣的話根本不同。也許有人以為甲乙既是任指詞,則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同時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實不然。甲乙雖是任指詞,然而甲仍隻是甲,乙仍隻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謂任指詞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命題是可以證實的。在上段我們談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這樣的命題底證實問題。我們曾表示這一命題是不能證實的。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這句話也許有點透支,有些問題我們在本階段根本沒有提出,而提出之後,也許有困難,也許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底證實有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這些,我們現在認為這樣的話是可以證實的。果然如此,甲乙當然有因果關係。假如我們把這樣的因果關係搜集起來(證實的因果關係),我們仍不能證實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這證實是用不著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的人們,探討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關係也許很有益處,也許在某方麵有很好的結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為一切都各有因果關係這一命題已經證實了。
4.把一部分不討論的問題撇開。本章不討論多因複因、多果複果底問題。我們隻承認有這些問題而已。這些問題對於一正在研究某某學問的人,也許非常之重要。也許單因單果是例外,而複因複果是正常,本書也認為後者比較地正常。無論如何,這問題在理論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從因之所謂或果之所謂這一方麵著想,單因單果底問題也比較單純,也比較地容易表現關於因果的理論。本章也不討論所謂探討因果底方法。邏輯教科書談歸納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謂Mill底尋求因果底方法。這些方法當然牽扯到許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也許值得討論,但是,我們也不提出討論。方法不是因果,雖然這些方法是尋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們本身不是因果關係。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許多問題。
D.特別的因果關聯
1.A—B,C—D,E—F……等特別的因果關係。以上所說的甲因必有乙果,實在是說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從所有這一方麵著想,我們不能不分別此一因果與彼一因果,茲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關係。這些因果關係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雖然它們都是因果關係。本段所謂特別的因果關係,就是這些因果關係。特別的因果關係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在本書底術語中,特別與特殊是有分別的,這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照本書底用字法,我們不能討論特殊的因果關係,至少我們所討論的題材不是特殊的因果關係。羅素好象曾用過“特殊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字眼,這在他是否有問題,我們不敢說,也不必說,但在本書,我們不用這名稱。
2.所討論的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顯而易見,因果關係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無用處。試從特殊的事體如 X、Y著想。它們既是特殊的,則X當然不隻是X而已,它實在是 Xt1S1,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1時間與S1空間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實在是Yt2S2,這就是說,它實在是在t2時間與S2空間的Y。它們都是一去不複返的,不但已往沒有Xt1S1、Yt2S2,而且從此以後也不會有。說特殊的事體底特殊的因果關係,是毫無用處的,我們不能利用它以為應付經驗的工具。顯而易見,官覺或經驗了這特殊的關係之後,我們從此不會碰見它。從一方麵說,這一套議論是用不著提出的,因為無論我們說甚麽,它都有本段所說的情形。我們談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們談特別的桌子如書桌或八仙桌子,所談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書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這情形雖一樣,然而在別的問題上麵,我們或者不至於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對於因果,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這情形,困難問題就多而且麻煩了。
3.歸納所要得到的因果。本章所論的因果是研究學問所欲得到的因果,或歸納法所談的因果。這樣的因果,總是由觀察試驗而來,或者說總根據於經驗。從經驗中得來的因果關係總牽扯到特殊的。我們總是由at1s1—bt2s2、at3s3—bt4s4、at5s5—bt6s6……而得到 A—B這一因果關聯。我們稱普遍的為因果關聯。前麵的例證總是特殊的,數目的多少,當然可以發生種種問題,但是,這與本段底問題不相幹。現在所注意的是A—B這一因果關聯雖牽扯到特殊的例證,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謂普遍無非是獨立於特殊的時間與空間,這當然就是說獨立於以上所說的t1s1、t2s2、t3s3……等等。 A—B的確是普遍的,可是,同時它的確是特別的,它決不是 C—D,也不是E—F……。A—B這樣的因果關聯,雖普遍而無傷於特別,或雖特別而無傷於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我們所以談因果關聯,是就其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與是因果關聯底用處。我們所談的因果關係,實在是因果關聯,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關聯才有用處。上麵已經表示,特殊的關係毫無用處,因為它不重複,我們所謂用處是推論底用處。要重複我們才能以之應付經驗,我們才能有推論,才能在不同的時間tn,或不同的地方sn,碰見atnsn,就推論到btmsm。隻有普遍的才能重複,既然要重複地現實,因果才有用,當然要普遍的關聯才行。
5.把引用到曆史上的事實的因果底困難撇開。以上的說法引用到曆史上去也許有困難。假如我們說,曹操要刺董卓,“因為”董卓在鏡子裏看見了他,“所以”他改變了計劃……。這裏的“因為”視為因果關係頗有困難問題。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從此以後,決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見董卓,董卓也從此以後決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鏡子。整個的特殊的場合是沒有重複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說法,這話裏所謂因為決不是因果關聯。可是,如果這因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關聯,何以又說“所以”呢?說所以似乎是根據普遍的命題,承認這一命題所要求的條件之後,就承認此條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從“所以”說,“因為”似又應該表示因果關聯,可是,我們找不出恰恰適合的因果關聯。我們決不能普遍地說:“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時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見,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們能夠引用這樣的命題,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為”和“所以”都說得通。但是,這樣的普遍命題是無法肯定的,而本條開始所說的那句話裏所說的“因為”、“所以”,就不容易解釋了。我們對於曆史上的事實,常常用這樣的方式表示,這方式究竟應該如何表示,我們不預備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據是因果關聯,它也不是我們在本章所要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