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無間說
1.居間問題和空間問題聯合討論。因果有所謂有間無間問題。本節所說的居間問題,就是這有間或無間問題。居間底分別,或所居的間底分別,就是時間與空間。在本段我們暫不分別時空,暫以時空為一整的連續。如此辦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時間與空間底問題不同,空間底問題比較地簡單,它不牽扯到秩序問題,隻有距離問題而已,時間問題複雜;在本節我們附帶提空間問題,時間問題非專節討論不可。二是有間無間本身是一問題,無論這間是時間或是空間。本節底主題是有間或無間本身問題,而不是所居的間究竟是如何的間。
2.居間問題底提出。居間問題是因果關聯底現實底問題,或因果關係底問題。假如A—B是一因果關聯,則at1s1與bt2s2有因果關係。問題不是A、B底問題,而是at1s1、bt2s2底問題。A—B既是普遍的,A、B之間沒有間隔問題。有間隔問題的隻是at1s1與bt2s2或xtnsn與ytmsm。雖然如此,我們所要討論的,也不是特殊的間隔,而是普遍的間隔。問題是at1s1、bt2s2、ct1s1、dt2s2、et1s1、ft2s2……xtnsn,ytmsm等等底間隔問題,所以仍是普遍的問題。這間隔雖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間隔,然而是普遍的間隔。我們以at1s1與bt2s2為例,二者之間有間呢?還是無間呢?有間有困難,這困難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設無間。可是,如果at1s1與 bt2s2沒有間,何以前者是A,後者是B,它們何以又是兩件事體呢?我這個人從早到晚沒有間斷,就沒有間斷的我說,我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我們似乎不能說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們所習慣的因果說,這說法是說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兩件事或兩類事。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麵說,要求有因果關係的是兩件事體。此所以有at1s1與bt2s2。在“我是我底因”這樣的話裏麵,無間的我隻是一件事體或一個東西,這已經不合我們所習慣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說,因果關聯照以上符號所表示的,如A—B、C—D、E—F……是兩類事體(或多類事體底複雜的綜合)底關聯,而不隻是一類事體在它所現實的例子上底綿延或繼續。以上的符號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無間,則前後或者是一件事體,或是一類事體。無論如何總是不行。也許有人說這樣的話,“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這個人雖沒有間斷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間斷,無論這話說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們對於後一種話的確認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討論的因果而論。
4.要求居間的事體與因果不相幹。兩件事體之間也許無間,而所謂無間不是兩件事體底相接,而是有無量數的別的事體夾雜其間,以為媒介。這就是說,at1s1與bt2s2之間,有無量數的事體,如X、Y、Z……等等,使at1s1經X、Y、Z……到at2s2成為一無量的連續。我們在這裏說無量數的事體,因為如果是有量數的事體,則at1s1與bt2s2之間,仍可以不是無間的。說X、Y、Z……等等是無量數的事體,也就是表示at1s1與bt2s2無間。這樣的無間沒有以上(2)(3)兩條底問題,at1s1與bt2s2仍是兩件事和兩類事。但是因果之間有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我們怎樣知道X、Y、Z……等等無量數事體之中,沒有與at1s1、bt2s2底因果相幹的事體呢?A—B雖可以重複地現實,而at1s1……X、Y、Z……bt2s2不重複。假如曆史不重複,居間事體雖在某一次與at1s1、bt2s2底關係不相幹,而在某一次也許相幹,果然如此,因果無從說起,因為即令A、B可以重複現實,而它們底關聯也許不重複地現實。我們相信曆史是不會重演的,這就是說,at1s1與bt2s2之間的無量數的事體,也是不會重演的,它們與at1s1、bt2s2底關係相幹與否,我們無從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說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間有間。以上表示at1s1與bt2s2底居間的無量數的事體,與at1s1、bt2s2底關係,老是不相幹的。這就是說,要因果說得通,我們不但要求這些事體一次不相幹,而且要求它們在任何次都不相幹。顯而易見,如果它們相幹,它們就可以幹涉因果底現實或阻止因果底現實,而A—B這一因果關聯似乎就說不通。我們說“似乎”底理由,以後也許會弄清楚。以後我們要表示因果,有時現實有時不現實,現實與否無傷於因果,可是現在我們不從這一方麵立論。無論如何,如果居間事體老是相幹的事體,因果說不通。我們現在所要表示的是這些事體如果老是不相幹也不行。如果它們老是不相幹的,則它們雖發生於at1s1、bt2s2之間,而實在等於沒有發生。這等於說它們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間事體與at1s1、bt2s2毫不相幹也不行。因果之間果然無間,因果底說法似乎是說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難的。
B.有間說
1.所謂有間。無間說既有困難,並且這困難還不容易克服,那麽我們是不是應該承認因果之間有間呢?我們似乎先要解釋一下有間底所謂。假如at1s1、bt2s2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s1與bt2s2是有間的。這裏隻說有間,沒有說有無別的事體居間。at1s1與bt2s2之間也許有別的事體如X,可是假如at1s1與X或X與 bt2s2之間有空的時間或空的空間,則at1s1與bt2s2之間仍為有間。假如at1s1與bt2s2之間,不僅有一件事體,而且有許多的事體,問題依然一樣。有間與上麵所說的無間是相對的,上麵所說的無間是說at1s1……X、Y、Z……bt2s2成一無量的連續,本段底有間就是沒有這樣的連續性的間隔。
2.假如有間,因何以致果?因果之間難免“致”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聽見的,恐怕大多數人談到因果,就有這因致果底思想。休謨曾表示“致”有困難,照他底說法,致的確是難於說得通。照我們底說法,“致”是否有困難,我們在這裏不必討論。我們可以假設因致果。說因致果就是說因影響到果底發生,或因使果發生。要因能夠影響到果發生,總得要因底影響能夠達到以果見稱的那件事體發生底時間和地點;既然如此,“致”總要所以致底工具。東西可以動,事體根本無所謂動。如果所謂因都是事體,它根本沒有走動問題,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牽扯到動的事體,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無論如何,因底影響總要達到才行。達到與否總牽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間的,這影響如何能達呢?要影響能達,總得要有別的居間的事體,以為傳達底工具。可是,這些居間事體也要有居間事體才行,不然影響仍不能達。這其實就是說,因果之間不能有間,假如有間,則影響不能達,而因就沒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傳達影響,有間說也說不通。真空非傳達影響底工具。這一原則,就是要避免我們承認,有真空間隔的事體,能夠互相影響。果然兩件事體之間有真空以為間隔,它們不能互相影響,因為彼此底影響無由傳達。這原則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應該采取的原則。如果我們不采取這一原則,科學家也許要胡思亂想,科學的一部分的假設也許要推翻,而最要緊的是,科學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標準了。這一原則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則。從前所謂以太就是為滿足這一原則而假設的。光線從老遠的地方達到地球,而光線的動是一種波紋的動,為滿足此原則底要求,我們需要一種使光線能夠波動底工具,星與地球之間大部分是沒有空氣的,我們不能以空氣為傳達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從前的人假設以太。這樣簡單的說法,決不能代表物理學家底看法,但這簡單的說法已經表示問題之所在。從這一方麵著想,因果有間說也有困難。
4.無間的解釋。假如因致果,則因果之間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間,則所謂間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間或真正的空的時間。時間問題可以撇開,真正的空的空間不是傳達影響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們要維持(3)條所論的原則,我們非要求因果之間的空間是有事體或充滿著事體的空間不可。這就是說,我們所要求的空間要是居據的空間才行。這樣一來,我們就是承認因果有間說不行。我們似乎要回到因果無間說。無間說底困難上段已經提出。也許我們能夠把所需要的無間解釋一下,所謂無間是物理式的無間,不是數理式的無間。這樣的無間所牽扯的連續是物理式的連續,不是數理式的連續。這裏所謂無間,是因果之間,無論若何的近,總有別的事體或東西,而所謂別的事體不一定是因之後方生,果之前已滅的事體。這實在隻是說,因果之間的空間,是充滿著事體與東西的空間或居據的空間。換句話說,我們所需要的無間是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沒有空隙的空間在事實上夠傳達影響。這就是說,隻要有這樣的無間,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請注意,這不是說因與果是一件事,它們仍是兩件事體或兩類事體,說它們無間不是說它們彼此成為一件事體。它們之間的事體是別的事體。它們之間有別的事體,它們當然仍是兩件事體兩類事體,這些別的東西是不是與因果相幹呢?它們有時相幹,有時不相幹,有些相幹,有些不相幹。相幹與否底問題,是我們以後所要提出的背景問題,而背景問題和有間無間底問題本來不是一問題。
C.空間問題
1.何以暫不論時間問題。空間問題一部分已經說過。上麵討論有間無間底時候,我們已經表示時間空間問題都有,所謂有間或無間,可以是時間上的有間或無間,也可以是空間上的有間或無間。在我們底討論中,我們的確注重空間問題,的確撇開時間問題。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麵因為時間底問題比空間要複雜得多,我們不能不專節討論;另一方麵,時間大都沒有空隙問題,或對於大多數的人,時間不發生這樣的問題,而空間有這樣的問題。有間無間問題與時間底關係小,與空間底關係大,此所以討論有間無間問題,同時也是討論空間問題,而不是討論時間問題。可是,空間有另一套問題而這一套問題,不隻是有間無間而已。
2.不接連說。從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時間空間上有接連。休謨就有這一要求。所謂接連頗不容易解釋。時間上的問題,我們既不討論,時間上的接連問題我們也撇開。所謂接連似乎不能作為一種算學式的連續,所謂算學式的連續,是說在此連續中的甲乙兩項目,無論相隔如何的近,總有無量數的居間項目,此所以對於任何項目,都沒有最近的次一項目。所謂接連,似乎是說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項目,果然如此,它決不是算學式的連續。可是,如果這說法不錯的話,因果在空間上要求接連,就是要求它們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項目,這就是說,所要求的一方麵是有間,另一方麵,又沒有別的事體居據其間。照這說法,隻有相接連的事體才是貨真價實的因果,不相接連的事體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說它們有因果關係,這隻是說,它們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體,而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體有因果關係而已。我們不讚成此說法,我們要求因果無間,而這說法要求因果有間,我們要求因果之間有別的事體,而這一說法要求因果之間沒有別的事體。
3.接連說可以避免遠近問題。可是,假如我們接受這接連說,有一問題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連的,它們雖有空間上的距離問題,沒有遠近問題。距離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難說了。無論如何,距離不能近到零,隻是非常之近而已。這非常之近,當然是不能劃界限的。就這一方麵著想,距離問題,也是麻煩。我們既不接受這距離說,我們不僅有近底問題而且還有遠的問題。因果之間既可以隔著許多別的事體而不必隔著許多別的事體,彼此之間底遠近都發生問題。兩件事體要相隔多麽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麽遠才不成為因果。因果之間是否有距離上的限製呢?這問題也牽扯到背景問題,背景問題我們現在不討論。我們在這裏隻說,如果距離底遠近是毫無限製的,則宇宙間任何事體都可以發生因果關係,而所謂一因果關係也許牽扯到整個的宇宙。為避免這一可能起見,我們似乎不能不說,距離太大的事體不能有因果關係。可是,所謂“太大”應該怎樣說呢?
4.遠近問題在現在無困難。這問題在從前相當的麻煩,在現在我們可以有一簡單的說法。我們可以把時間上的距離和空間上的距離連在一塊,成為一問題,以彼決此,以此決彼。大致說來,時間上的距離長,空間上的距離也長;時間上的距離短,空間上的距離也短。這裏所談的距離是可能的距離。時間上的距離決定後,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也就決定。二者聯係靠光線底速度。如果時間上的距離不到一秒鍾,空間上的可能的距離不能超過十八萬六千英裏,如果時間上的距離是兩年,空間上的距離不能超過兩光年。反過來在空間上相隔有兩光年的事體,在一年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相隔有二十萬英裏的事體,在一秒鍾之內決不能有因果關係。在可能的距離範圍之內的事體是否有因果關係,是另外一件事體。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可能的距離或不可能的距離,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間距離究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