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果底先後

1.時間有一唯一的方向,先後問題不能免。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比空間問題麻煩得多。在空間方麵隻有有間無間及遠近問題,沒有左右、前後、東南、西北問題。空間有方向,方向非常之多,可是,空間底方向沒有一種不對稱底問題。這就是說,假atnsn是因,btmsm是果,而atnsn在btmsm之東,atn+1sn+1是因,btm+1Sm+1是果,而 atn+1sn+1可以在btm+1Sm+1之西。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沒有一定的空間方向上的要求。從常識及大多數的人看來,時間是有唯一的方向的,這方向就是由前到後。是因的那件事體,和是果的那件事體,有先後問題。先後問題又有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和所謂理論上的先後問題。這二者的確不同,有時在事實上分開,有時在事實上連合起來。雖然如此,我們仍然不能不分別討論。這二者底分別,前此已經提出過,現在不重複。

2.是因是果的那些件事體底先後。所謂因果也許蘊涵時間意念,例如所謂因也許蘊涵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之前,所謂果也蘊涵是果的那件事體在它底因之後。究竟是否如此,我們可以暫且不問。無論如何,這隻是因果意念,這不是說所謂因果本身在時間中,而且有時間上的先後。無論從因必有果說,或一切都各有因果說,或甲因必有乙果說,所謂因都無所謂在果之先或後。它們都是普遍的,而普遍的無論就共相及共相底關聯,或就概念及概念底關聯說,都是超特殊的時空的,也許最容易發生先後問題,是甲因必有乙果這樣的話裏麵的甲和乙。但是即就甲因必有乙果說,甲乙也沒有時間上的先後,隻有甲tnsn和乙tmsm才有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說,甲乙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就意念或概念所表示的對象說,甲乙兩共相也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隻有甲tnsn和乙tmsm這兩件事體在時間中,隻有它們有時間上的先後。

3.不但特殊而且先後是某因先於它底果,某果後於它底因。因果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不隻是特殊的是因的事體和特殊的是果的事體底時間上的先後問題而己。我們決不至於說,所有的是因的事體都在任何是果的事體之前,也許有人以為這是廢話,根本用不著提及。雖然如此,我們還是提及。假如有A—B、C—D、E—F……等等因果,這句話等於說,at...s...、ct...s...、et...s...……等等在時間上都在bt...s...、df...s...、ft...s...……等等之先。後麵這一句話顯而易見是廢話。即令我們把範圍縮小,把問題限製到A—B,我們也決不至於說所有的A因都在B果之前,這也等於說,at1s1、at2s2、at3s3……都在btnsn、btn+1sn+1、btn+2sn+2……之先,而後一說法也就是廢話。時間上的先後不僅是限製到特殊的事體而已,並且還是限製到是因的事體與它底果,說因在果之先是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它底果(也是一件事體)之先;假如at1s1與bt2s2有因果關係,說是因的那件事體在時間上在先,是說at1s1在bt2s2之先。

一直到這裏,我們隻是解釋問題而已。我們沒有說,是因的事體非在它底果之先不可。它們可以有因先果後,因後果先,因果同時,這許多看法。我們先論因果同時問題。

B.因果不能同時說

1.不能同時底理論。有一說是說因果不能同時。假如同時的話則因果不可能,變也不可能。變既不可能,時間,川流的時間也打住。這是一古怪的說法。原來的理論有點象這樣:假如甲因有乙果,而甲乙同時,則甲底因A與甲也同時,乙底果B與乙也同時,既然甲乙同時,A、B也同時;A底因C與A同時,B底果D與B也同時,既然如此,則C、D也同時;由此類推所有的因果都同時。照此說法,因果隻有空間上的間隔,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所有的因果既然同時,時間當然打住,因為一切都沒有時間上的間隔。時間打住,變當然不可能,因為變總是在時間中的。

2.對以上的討論。讀者也許會覺得我們不必提出以上的理論,這理論底毛病很多,並且似乎容易指出。我們所以提出者,一方麵是要討論因果是否可以同時,另一方麵是要表示因果不能同時說說不過去。以上的說法也許很顯明地不能成立,現在也許根本就沒有人相信它,但是因果不能同時底說法,我們不妨提出討論。對於此說有好幾點可以提出討論。第一,以上的說法假設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請注意,這一假設,與前此所說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關係,或一切都有因有果,大不相同。前此在第一節B段所論的那一句話,隻表示一切都有因有果而已,沒有說它們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現在所論的假設,的確說所有一切彼此之間都是因果。照前說,任何兩件事體X、Y,雖各有其因果關係,然而彼此之間不必有因果關係,照後說,它們不僅各有其因果關係而已,彼此之間也有因果關係。以上的理論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沒有這一假設,則我們可以承認有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這當然不是說它們是無因無果的,這隻是說它們彼此沒有因果關係而已。)這些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當然不必同時,即令我們假設因果非同時不可。因果非同時不可這一假設以後再論,現在不提。彼此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事體既可以不同時,那麽它們彼此之間仍有時間上的先後,時間上既仍有先後,當然不至於打住。時間既未打住,變更當然也不因此受影響。總而言之,以上(1)條底理論非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這一假設不可,不然的話,以上的理論就不成其為理論。可是,(1)條底說法沒有明白地表示這樣一假設,持以上的理論的人不見得讚成此假設,假如此假設得到明文的表示,這一假設似乎是沒有法子可以讚成的。這一假設等於說,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假如一切都彼此有內在關係,知識不可能。這一點我們不預備討論,詳見清華學報內在關係論。如果所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我們決不能發現任何因果關係,因為以後所要提到的不相幹的背景在此假設下一筆勾消。本書當然不讚成此假設。

3.對(1)條的討論。以上(1)條底理論所要表示的,是因果不能同時。與這一思想針鋒相對的,是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可以同時,隻是說有因果同時這可能,至於有沒有同時的因果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許大多數的因果都不是同時的,也許事實上所有的因果都是不同時的;無論如何,說因果可以同時,不是說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後麵這一命題,和因果不能同時這一命題,不是互相矛盾的命題。我們要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並且從反麵立論,我們應該從因果可以同時立論,不應該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立論。如果我們能夠表示“因果可以同時”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的確表示了或建立了因果不能同時說;可是,如果我們隻表示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我們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以上(1)條底理論,的確是要從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這一命題底不能成立,去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不然的話,即令我們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我們也不能就認為甲底因A和甲一定是同時的,假如不假設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我們雖假設甲因和乙果同時,而甲底因A和甲不一定同時。這當然也就是說,乙果和B也不一定同時,而C、D和甲乙更不必同時,而(1)條底理論也說不通。(1)條底理論不僅假設(一)“一切都彼此有因果關係”;而且假設(二)“所有是因是果的事體都是同時的”。前麵這一假設根本不能成立。後麵這一假設也不能成立,但是表示後麵這一假設不能成立,並沒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時說。我們可以說(1)條底理論是無法成立的,無論所謂同時是如何樣的同時。

4.完全從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在A段我們已經表示所謂因果間底時間問題是atnsn、btmsm底問題不是A、B底時間問題。說因果不能同時是說atnsn和btmsm不能同時。先後雖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而同時總是時間上的同時。我們現在暫且不從(1)條底理論著想。我們隻從atnsn和btmsm。是否有同時的時候著想。這裏所謂同時是事實上的同時。事實上的同時,可以分直接經驗到的同時和間接推論到的同時。就前一方麵說,我們可以經驗到在時間上沒有先後的因果,例如手不小心,東西掉了。在這因果中,我們不至於先經驗手不小心,然後經驗東西掉了。專就經驗說,我們決不至於說,手不小心在經驗中為先,而東西掉了在經驗中為後。這兩件事體,在官覺或感覺上,不見得有一分鍾或一秒鍾底隔離。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似乎不能承認這兩件事體是同時的。我們知道我們還是會說這兩件事體有先後,我們會用這樣的話表示:如果我們底手小心,東西不會掉,東西掉了是因為我們手不小心,可見手不小心,還是在東西掉了之前。可是,這樣的話並不表示有直接經驗,它實在是說,手不小心和東西掉了有因果關係,而是因的事體在是果的事體之前,手不小心既是因,所以一定在東西掉了之先已經發生了。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分鍾,它們相隔也許有一秒鍾,如果它們相隔不到一秒鍾,它們相隔也許有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一秒鍾,……它們在時間上總有間隔。這間隔可不是直接經驗得到的。完全從直接經驗著想,因果可以同時。說因果不能同時不是從直接經驗著想的。所謂同時底時間也不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所謂因果不能同時是間接推論得來的,而推論底根據仍是因先果後說。

C.果可以先於因說

1.在經驗上果可以先於因。上麵既經提到經驗,我們不妨從經驗說起。在直接經驗中,我們不僅可以經驗到因果同時而且可以經驗到果先因後。假如太陽上有某某事體發生而影響達到地球之後,就有某某結果,我們大概會先經驗地球上的果,然後經驗太陽上的因。醫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們這裏說的是看病,不是研究醫理,研究醫理不必有這裏所說的先後問題。可是在看病底經驗中,醫生確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說的病是果,如果醫生底診斷不錯的話,他所診斷的病是因。在直接經驗中,這類的果先因後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實上”不是如此的。但是,這樣的直接經驗中的因果的先後,是否就是所謂客觀的事實底先後呢?我們大約會說不是。在常識上,我們會說,事實上因在前果在後,不過我們有時先經驗因後經驗果,有時先經驗果後經驗因,有時同時經驗因果而已。我們同時經驗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時的,我們先經驗果後經驗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後,既然如此,我們雖有時先經驗因後經驗果,然而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後。這至少表示所謂事實上因在前而果在後,根本不是經驗上的先後,所謂因先果後雖不見得和直接經驗不相幹,然而不見得是直抄直接經驗。所謂事實,以後專章討論,現在不討論。現在隻說,所謂事實本來是有理論的。專就這一點而論,第六章已經表示。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所以本來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謂事實上的先後,當然不隻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而已。問題是有沒有理由使我們要說因先果後,或果不能先於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許感覺到,我們沒有甚麽理由須堅持果必不先於因。羅素就曾有果可以先於因底意見。

3.果可以先於因說。羅素究竟如何說法,身邊無書,不能轉述。照我所記得的(也許我根本就記錯了),他似乎是說,所謂因果是一種粗疏的關係上的說法,是我們知識不夠的時候所引用的一種臨時的辦法。果然知識進步,我們也許會發現精確的至當不移的自然律。我們得到自然律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精確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關係。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種純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牽扯到特殊的時間上的先後問題。如果因果關係是根據於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牽扯到時間。說因致果或說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說已往致將來固可,說將來致已往也不見得不可;說因先於果固可,說果先於因也未見得不可。羅素是否曾有此意見,我不敢說,也許以上的說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見。雖然如此,這意見是一看法,即令羅素沒有此意見,別的人也許有,我們仍不妨討論一下。

4.以上說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時間。對於此說法,我們可以從兩方麵著想,一方麵我們可以說,這說法把時間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時間的意念,沒有注重到實在的川流的時間。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時間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時間或度量的時間,在這種場合的時間意念,表示靜的時間,本來就不注重方向。顯而易見,假如我們說,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鍾行十八萬六千英裏,這所謂一秒鍾沒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後固行,由後到前也行。這所謂一秒鍾隻是一單位而已,它差不多和裏丈、尺、寸一樣。對於一裏路我們不理會它是由東到西或由南到北,對於這樣的話裏的時間,我們也不計較方向。也許大都的自然律所牽扯到的時間,有這種情形。雖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們已經表示有架子的時間,有川流的時間,而普通所謂時間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雖隻須引用架子的時間,有些也許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時間。也許我們從Entropy或從thermo-dynomics著想,我們會發現這一方麵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時間不可。注重川流的時間,也就是注重時間底方向。時間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將來,並且是不回頭的,一去不複返的。照此說法,不僅科學底對象中有川流的時間,而且科學的內容中不隻有架子的時間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時間底意念。我們不能以前者為例或標準,以抹殺後者。我們根本不能抹殺時間底方向。這方向總是由已往到將來的,或更簡單一點地說,時間底方向是不回頭的。

5.在川流的時間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樣。另一方麵,說已往致將來和說將來致已往沒有多大的分別,或者說因致果和果致因沒有多大的分別,就是忽略了時間的方向而說的話。時間果真沒有方向,說將來致已往和說已往致將來,的確沒有多大的分別。所謂致就是決定一方向,因為所謂致總有“由—到”這一意念成分,雖然不止於這一成分。說甲致乙總逃不了由甲至乙這一成分,雖然它不就隻是這一成分而已。空間本身沒有固定的不回頭的方向,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間上是由東到西,而空間不因此就由東到西;這南邊的A因致北邊的B果,雖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間上由南到北,而空間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時間本來是有方向的,這已往致將來隻是根據於時間固有的方向而說的話,說因致果也是根據於時間底方向而說的話。說東邊的甲因致西邊的乙果雖沒有表示空間底方向,然而的確表示了時間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時間上確是由前到後。時間既不回頭,我們也沒有法子把因果倒轉過來。如果我們一定要倒轉過來,我們隻是把字底意義改變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果致因,我們所謂“果”與“因”仍是前此所謂“因”與“果”而已;如果我們一定要說將來致已往,我們所謂“將來”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謂“已往”和“將來”;字眼雖改而意義仍舊。以上的討論表示果先於因是說不通的,假如所謂先後是事實上的先後,而不是直接經驗中的先後。

D.先後底不同的意義

1.事實上和經驗上的先後底不同。先後有不同的意義,前此已經提出過,在這裏不妨再提出一下。有時間上的先後,有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時間上的先後也有應該分別的地方。一是直接經驗中的時間上的先後,一是所謂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這二者底分別上段已經談到。從直接經驗著想,我們可以先經驗果,後經驗因,然而從事實著想,照以上的說法,果不能在因之先。直接經驗中的先後,實在是對於事體底經驗底先後,而不是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我們可以先感覺到房子熱,而後發現蒸氣管裏有蒸氣。我們底經驗底先後是一件事,所經驗的事體底先後是另外一件事。在B段論因果不能同時的時候,我們曾舉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的例子,我們說在直接經驗中這兩件事體同時。照現在的說法,我們也可以說我們底經驗同時,這就是說,我們經驗手不小心和經驗東西掉了底經驗是同時的。可是,這兩件事體在事實上並不是同時的。

2.事實總有理底成分。事實上的時間上的先後,不隻是事體相承而已,它兼有理論上的先後。我們可以仍以手不小心而東西掉了為例。我們對於這兩件事體底經驗雖是同時的,而這兩件事體不是同時的,不但不同時,而且我們要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假如我們要問下去:我們何以知道是如此的呢?我們也許會說“手果然小心,東西怎樣會掉下去”。我們不至於說我們看見前一件事體在前,後一件事體在後,我們不至於以官覺為證據或根據;我們會以“理”為根據說“手果然小心,東西不會掉下去”。可是,我們所引用的理是甚麽樣的理呢?對於本條所引用的例子,我們所根據的理就是“如果手不小心手裏的東西會掉”這樣一普遍命題所表示的理。根據這樣的理,我們說手不小心這件事體在前,而東西掉了這件事體在後。承認或知道這理的人,會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以此理去接受當前的事體之後(我們假設這一命題的確表示理),事實上就是手不小心在前,東西掉了在後。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是所謂事實上的先後本來就夾雜著理論上的先後。所謂事實本來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而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與,假如我們沒有錯的話,就是以理去接受了的所與。事實本來是有理的。

3.以必要或充分條件來表示先後。所謂理論上的先後一方麵是意念上的,一方麵是意念底對象上的。從意念上說,容易表示一點。普通所謂理論上的先後是就意念說的。就意念說,有兩種不同的說法,而且是兩種完全相反的說法。一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一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從前人底文章帽子常有這樣的話“夫必有不忍人之心,然後有不忍人之政”。從老百姓底感覺說,也許他們先感覺到不忍人之政,然後才感覺到不忍人之心。可是,說這句話的人所要表示的,是不忍人之心在先而不忍人之政在後,這所謂先後,就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普通我們用反麵的話表示:沒有不忍人之心,也沒有不忍人之政。這就是說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人之政底必要條件,不忍人之政是不忍人之心底充分條件。這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與此先後恰恰相反的就是普通所謂係統底先後。就演繹係統說,有基本命題,有推出來的命題,普通以基本命題為先,以推出來的命題為後,而基本命題實亦即前提,推出來的命題實亦即結論,而此推論底曆程是由充分條件到必要條件底曆程,所以係統的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底先後。所謂理論上底先後,就意念說,以上二者都有,可是比較普通一點的說法,是以必要條件為先底說法。這樣的先後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更不必是直接經驗上的時間上的先後。

4.理底先後和理論上的先後。不從意念著想而從意念所表示的對象或共相底關聯著想,所謂先後也有以上兩種。我們暫且稱(3)條之所論為理論上的先後,本條所說為理上的先後。從一方麵說理上的先後,問題簡單,這先後可以說是至當不移的,理論上的先後不一定是至當不移的。我們在理論上的先後也許有錯誤,我們所認為是思議的結構的也許隻是我們所得的圖案;假如我們弄錯了,我們認為有理論上的先後的不必有理上的先後。我們可以用“一”與“多”兩字表示這裏的意思,說理上的先後一而理論上的先後多。從另一方麵說,問題複雜,無論在甚麽時候,我們都沒有法子堅決地表示,我們所得的理論上的先後,代表至當不移的理上的先後。我們當然可以建立許多標準,引用許多方法,說合乎此標準此方法的理論上的先後,也就表理上的先後;可是,這不過是把問題移到標準與方法上去而已。理上的先後也大都是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這先後也不必是時間上的先後。單就理說,情形是如此的。隻有現實的理底特殊的表現才有時間上的先後,而這特殊的表現底先後就是以上所說的事實上的先後。

E.因先果後說

1.就A—B這一因果說,A、B沒有時間問題。以上B段表示因果不能同時,C段表示果不能先於因,D段表示所謂先後有理論上的先後和事實上時間的先後。因果底先後問題,隻餘下因先果後說,而先後既有兩根本不同的意義,所謂因先果後有兩套不同的說法。說A—B為因果,有A和B底先後問題,也有atnsn和btmsm問題。從時間的先後說,我們已經表示atnsn和btmsm不能同時,這就是說,tn不就是tm;我們也已經表示atnsn不能在btmsm之後,這就是說,tm不能先於tn。從事實上的時間說,隻有餘下的一可能,這就是atnsn先於btmsm。A、B不在時間中,它們都是普遍的,這當然就是說,它們是超特殊的時空的(當然就是超tn和tm的),如果A、B有先後問題,這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至少從A—B這一因果說。

2.無論就概念說或就共相說,A、B無史。就意念說A、B是意念或概念,就意念或概念底對象說,A、B是共相。共相和共相下的類是有分別的。共相相當於概念,共相下的類相當於一概念之下的東西。共相雖是現實了的可能,然而可能無史,隻有現實才有史。這也就是說,隻有類才有史。所謂自然史中有一類生而另一類滅底事跡。恐龍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長牙虎從前有,而現在沒有了。至於雞狗馬牛等類中,新種生而舊種滅底情形,甚麽人都知道。隨人類而生的類從前有而現在沒有的,或從前沒有而現在有的,更是非常之多,就這一方麵說,我們的確可以說,在某某時期內,某類的生滅在前,某類的生滅在後。可是一類的生滅不是共相的生滅。類雖有自然史的史,而A—B因果中的A、B,就共相說,都沒有史,都不在時間中,所以都不能有時間上孰先孰後底問題。

3.單就A—B說,充分條件為先必要條件為後。如果我們隻談A、B,不談atnsn和btmsm,我們所談的先後不是時間上的先後,隻是理論上的先後或理上的先後。我們現在不注重意念,隻注重共相。我們所談的先後隻是理上的先後。就理上的先後說,也許我們比較地習慣於以必要條件為先以充分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因果底先後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可是,這是單就A、B或A—B說,這一點非常之重要。如果我們分現實為理與勢,以共相底關聯為理,以殊相底生滅為勢,則理雖有固然而勢仍無必至,理隻是勢底必要條件而已。這是理與勢之間的情形,而不是A—B中的情形。就A—B這一因果說,A仍是B底充分條件。說A在B之先,所謂先後仍是以充分條件為先以必要條件為後的先後,而單就A、B說,先後隻是這樣的先後。從A、B兩共相底關聯著想,問題比較地簡單。

4.以A—B底先後去衡atnsn與btmsm即為事實上的先後。從atnsn和btmsm著想,問題就複雜起來了。我們雖承認A—B,雖在事實上atnsn發生,我們不能擔保btmsm發生。這情形與問題以下兩節要討論。我們在這裏隻表示有此情形而已。既有此情形,顯而易見,atnsn不是btmsm底充分條件。假如atnsn發生之後,btmsm不發生,它們當然沒有先後問題,atnsn顯而易見無所謂先於或後於一件未發生的事體btmsm。btmsm不發生,我們雖有另一方麵的問題,然而atnsn與btmsm之間沒有先後問題。假如atnsn發生而且btmsm發生,照以上的說法,它們不能同時,btmsm也不能在atnsn之前;無論直接經驗如何,我們會說atnsn在前而btmsm在後。其所以如此者,我們實在是以A—B這一因果意念去接受在tnsn和tmsm所發生的事體。這是就意念說。若就共相底關聯說,我們會認A—B這理在 tnsn和tmsm現實,而A、B有理上的先後,A先於B,所以atnsn先於btmsm。此所以在直接經驗,我們雖有時同時經驗atnsn與btmsm,或竟先經驗btmsm而後經驗atnsn然而我們仍說在事實上atnsn先於btmsm。這實在是把A、B中的先後引用於所與,或在所與中見A、B底先後而成為atnsn和btmsm底事實上的先後。事實本來是有理的,事實上的先後本來是有理上的先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