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結構上來看,共同體本質上是指由某種共同的紐帶聯結起來的生活有機體。①人是群居性動物,在群居**中,人與人之間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互動的結構,這個結構就是共同體。換句話說,在共同體中的個體,存在著互動關係。
自遠古時代,單個的人無法獨自從自然界獲取維持其生存所需的全部物質生活資料,因此,人群居而成,生存於部落、氏族、公社等“本源共同體”中。②正如格勞秀斯所指出的,“人類特有的東西之一是對社會的渴望,也就是對同類人的共同體的渴望”③。如果說有一種可以稱之為自然法的東西,那麽,“人的本性自身才是自然之母,它驅使我們尋求一個共同社會”④。亞裏士多德將人類的“公共共同體生活”稱為“政治生活”。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在《政治學》的開篇,亞裏士多德就明確提出,人類是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或者也可以說,人類天生就是一個政治性動物。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逐步加深,個體之間的依賴必然也越發普遍,每個人都不能夠獨自掌握自己的命運,越發多樣的需要既要求每個個體必須麵對,但又不能獨自應對。進一步來看,勞動分工和經濟活動專業化使得每一個理性個體都隻能選擇進入分工網絡而不能遊離其外,個體在這個過程中變得更加彼此相互依賴。①尼采認為,從本質上講人類社會就是一個關係社會。②總之,人的社會性、群居性決定了其離開了共同體,人將無由所生,也無以為繼。隨著社會的發展,個體的經濟活動既相互獨立又緊密相連,彼此共同構成日益精密而又複雜的經濟有機體。人作為個體結合在一起,織成了“關係”的一張網,從而構成了“共同體”。
共同體的範圍和緊密程度,由關係的強弱確定。根據胡必亮的觀點,可以用物理學中的場論(Field Theory),即用磁鐵和磁場來解釋關係的強弱,進而解釋某個共同體的影響力範圍及程度。③他指出,關係共同體中的關係主體,比如說村莊共同體中的村莊、民族共同體中的民族、宗教共同體中的宗教等類似於磁鐵,它的周圍形成了一個以它為中心的磁場,村莊裏的村民、某一民族中的成員以及信仰某一種宗教的信徒等都會被吸附在村莊、民族和宗教共同體這樣的“磁鐵”周圍而形成一個特殊的“磁場”。在這樣的“社會磁場”裏,每一個身處其間的人,實際上都是被一根看不見的繩索緊緊地連在一起的。而每個社會磁場的範圍有多大,這要看作為社會磁鐵(如村莊、宗教、家族等)的大小以及它所具有的吸引力的強弱。①
就共同體的範圍而言,共同體的個體不局限於“人”,而關鍵在於“關係的結合或組成”。一個共同體之所以可被稱為共同體,是因為其由若幹的個體所組成,而在一個更大的共同體單位中,該共同體又是一個個體。以國家為例,在國家中,國家是國民組成的共同體,而在國家與國家所結成的國際共同體中,國家也是個體。並且,在同一個共同體中,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確定其個體。仍以國家為例,國民可以是國家的個體,而該國各民族同樣可以作為國家的個體,甚至各省市也可以作為其個體,從而國家這個共同體包含著不同的小型共同體,如各個民族共同體、各個地方共同體。同理,不同的個體,可以因不同的屬性而構成不同的共同體:可以因血緣關係而與某些人結成血緣共同體,如家庭或宗族等;可以因地緣關係而與人形成地緣共同體,如鄉友會或老鄉會;也可以因愛好相同而與人形成誌趣相投的共同體,如釣魚愛好者協會、驢友團等。具體的個人是這樣,而由人組成的國家也是這樣。國家可以因不同的目的而與其他國家結成不同的共同體,如歐盟、東盟、北美自由貿易區、聯合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