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 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九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的職權作了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 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違反本法規定, 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追究其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且未造成嚴重後果, 依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 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了嚴重後果, 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如利用廣告活動泄露他人隱私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行為, 如果依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則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如果構成犯罪, 則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審查機關未依法對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 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 不得發布。第四十七條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這是加強廣告管理、預防虛假廣告的重要製度措施。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將使廣告發布前審查的防範機製失去作用, 對消費者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帶來危害, 應當依法嚴格追究其責任。
按照本條的規定,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同時, 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作出審查批準決定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或者存在受賄情形, 構成犯罪的, 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 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製度, 完善監測措施, 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第五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對違法廣告依法進行查處,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為強化其作為廣告監管主管部門的責任, 對其不作為實行問責, 本條第一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追究作了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 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 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按照本法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不得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玩忽職守, 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職責。不履行職責, 是指在職責上不作為、不盡職; 不完全履行職責, 是指對本職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 不負責任。濫用職權,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行使職權。徇私舞弊, 是指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 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 作出枉法處理或枉法決定。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由有權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同時,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對違法廣告不依法進行查處, 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