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規定: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肢解後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製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麵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麵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麵通知對方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二、《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2003 年6 月8 日國務院令第379 號公布,根據2007 年月26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 年2月6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 年3 月1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規定: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麵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麵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製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製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三、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8 號)規定:

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製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複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經書麵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條 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 號)規定:

12. 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43】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鄧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1. 基本案情

2008 年4 月23 日,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並在所在地鎮政府進行備案。2011 年6 月21 日,該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並在所在地鎮政府備案。2011 年,該小區業主委員會開始對小區自行管理,同年製定了《自治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自治管理的範圍、內容及收費標準等。鄧某係該小區業主,其沒有按照業主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及收費時間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該小區業主委員會遂將鄧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交納拖欠的物業服務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鄧某認為:本案案由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權主張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應當是與業主建立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的物業管理企業。原告作為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其成立未經過小區業主表決,亦不是合法的物業管理企業,其作為原告起訴被告主體不適格。

2. 裁判結果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見,法律賦予業主對所居住的小區的物業管理予以選擇的權利,業主有權對所居住小區進行自治管理。本案中,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受業主大會的委托負責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並製定了《自治管理辦法(試行)》,其與業主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係。作為小區業主,被告在接受了相應的物業服務後應該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被告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辯稱意見未被采納。

法院於2012 年10 月24 日作出判決:被告鄧某給付原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費120 元。

3. 典型意義:誠實守信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業主委員會是否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近幾年,由於傳統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激化,業主不滿意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收費率低,無法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最終撤出小區管理,或是業主不滿物業公司的服務而將其“趕”出小區。這就造成小區無人管理的情況,為維護整潔、安全、和諧的小區環境,就出現了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小區的情況。目前,我國並沒有一部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在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法院主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對於類似業主委員會自管這種物業模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立案、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都會遇到問題,也加大案件審理難度。我們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見,法律賦予業主對所居住的小區的物業管理予以選擇的權利,業主有權對所居住小區進行自治管理。出於保護當事人合理訴求的考慮,同時業主委員會自管小區有利於營造舒適安全的環境,有利於維護小區和諧穩定的角度考慮,我們對現階段業主委員會自管模式中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予以認定。

【案例3-44】

孫慶軍訴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業主知情權糾紛案

1. 裁判摘要

業主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權,享有了解本小區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等相關事項的權利,業主委員會應全麵、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對於業主行使知情權亦應加以合理限製,防止濫用權利,其範圍應限於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並遵循簡便的原則。

2. 案件事實

原告孫慶軍與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清江花苑業委會)發生業主知情權糾紛,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孫慶軍訴稱:原告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本屆業主委員會自2012年12 月接手小區以來,管理混亂,財務收支不透明,從不公開依法應公開的信息,甚至出現違法行為,致原告等廣大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告曾至業委會要求查詢相關信息被借故推脫。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一、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下列情況及資料:1. 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2. 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3. 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4. 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5. 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辯稱:1. 原告孫慶軍的請求應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行使。現因部分業主與被告產生衝突導致業委會無法召開,故原告起訴公布事項無法通過業主大會進行公示。2. 原告要求公布維修資金的情況,被告將當庭公示原告所屬單元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而且小區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向相關管理部門申報,業委會並未掌握相關情況。3. 關於車位的情況。

車位使用是根據先到先用的原則分配,故無法提供具體處分情況,原告應向小區物業公司質詢。對於其他的訴求,被告已經予以公示。

原告孫慶軍係南京市鼓樓區清風園X 幢X 單元×× 室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房屋位於清江花苑住宅小區內。

2014 年4 月4 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於小區公告欄張貼《關於目前業委會賬戶資金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為:2014 年1 月27 日業委會代表小區收取過街通道征地補償款233.48 萬元,為使公共收益保值增值,業委會工作人員於2014 年2 月26 至28 日通過網上銀行分四筆合計260 萬借用個人賬戶購買兩支貨幣基金,後應法院要求,於2014 年4 月3 日申請贖回,4 月4 日本金260 萬元及收益10443.12 元均已歸入業委會公共賬戶,特予以公示。後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對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業委會收支情況進行公示,2013 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支各5 項;2014 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入3 項、支出4 項。2015 年7 月11 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告,告知全體業主:小區物業變更及2014 年業委會財務收支賬目等信息已公布,如業主對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到業委會辦公室詢問和查閱。

另查明:2012 年12 月14 日,上屆清江花苑業委會與無錫市諧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諧和公司)簽訂《清江花苑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委托其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該物業服務合同已在小區公告欄張貼。2015年3 月15 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向諧和公司發函催繳2014 年度公共收益,諧和公司答複稱,將於2015 年3 月30 日前將2014 年度公共收益情況提交並公示,具體欠繳金額及結算日期將與被告商定後實施。2015 年6 月19 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物業變更公示》,告知小區業主:接諧和公司通知,因其麵臨破產,推薦江蘇啟成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啟成公司)進行托管。後被告與啟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並在小區公告欄公布《物業服務合同》。原告孫慶軍因要求被告公開相關信息,與被告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舉證招標時間為2013 年7 月的清江花苑小區屋麵、牆體防水工程的開標、評標公示、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征詢意見表及部分公攤明細等涉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文件。原告孫慶軍對此認可,但認為被告應公布全部維修資金的情況,而非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

3. 一審判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布、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原告孫慶軍作為業主,可以向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主張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以下資料:(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因此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應通過業主大會予以集體行使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且有違經濟、便利原則,不利於業主上述知情權利的行使與保護,因此不予支持。

清江花苑業委會應保障業主對上述資料進行查閱的權利,並及時公布與業主利益相關的資料。

關於原告孫慶軍請求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的主張。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用於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及更新,業主有權了解其使用情況。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作為小區全體業主的代表對小區進行管理,對於維修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應當知曉,而且資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響其對維修資金情況的公布。被告向法院提交的2013 年清江花苑小區屋麵、牆體防水工程等資金使用情況,僅為部分資金的使用情況,並非全部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的主張。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與業主的權利緊密相關,應予公開,並提供業主查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雖已提交了相關會議紀要等證據,但並未在小區向全體業主公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的主張。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已經張貼與諧和公司、啟成公司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原告亦可通過被告辦公室查閱上述物業服務合同,因此對於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小區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與業主的利益亦是密切相關,雖存在諧和公司未及時上繳公共收益等的問題,但是被告作為全體業主代表應及時追繳,保障業主的合法權利,並將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及時公布。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的主張。小區共有停車位,即規劃區外的車位,雖由物業公司代管,歸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停車費的收支分配及停車位處分情況享有知情權。被告應及時聯係物業公司,及時公布上述信息。

故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的主張。小區財務收支與小區業主具體利益息息相關,業委會應予公布。被告雖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了2013 年度及2014 年度的收支一覽表,項目較少且不盡詳細,後被告雖在庭審中提供賬目明細表及憑證,但並未履行公布的義務,因此支持原告的主張。

綜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於2015 年9 月16 日作出判決:一、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二、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三、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每半年一次)清江花苑小區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四、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及車位處分情況。五、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明細、收支憑證。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