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三章“網絡運行安全”第一節“一般規定”規定: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規定: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製度。
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相關法律關於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一)《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規定: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權利”規定: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四)《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六章“債權”規定: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五)《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 年8 月3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電子商務法》)第一章“總則”規定: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麵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六)《測繪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 年12 月28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7 年4 月2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本書簡稱《測繪法》)第八章“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並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地理信息生產、利用單位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七)《密碼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2019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本書簡稱《密碼法》)第一章“總則”規定:第二條 本法所稱密碼,是指采用特定變換的方法對信息等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係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4-13】
龐理鵬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
1. 基本案情
2014 年10 月11 日,龐理鵬委托魯超通過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趣拿公司)下轄網站去哪兒網平台(www.qunar.com)訂購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機票1 張,所選機票代理商為長沙星旅票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星旅公司)。去哪兒網訂單詳情頁麵顯示該訂單登記的乘機人信息為龐理鵬姓名及身份證號,聯係人信息、報銷信息均為魯超及其尾號**58 的手機號。2014 年10 月13 日,龐理鵬尾號**49 手機號收到來源不明號碼發來短信稱由於機械故障,其所預訂航班已經取消。該號碼來源不明,且未向魯超發送類似短信。魯超撥打東航客服電話進行核實,客服人員確認該次航班正常,並提示龐理鵬收到的短信應屬詐騙短信。2014 年10 月14 日,東航客服電話向龐理鵬手機號碼發送通知短信,告知該航班時刻調整。當晚19 43,魯超再次撥打東航客服電話確認航班時刻,被告知該航班已取消。庭審中,魯超證明其代龐理鵬購買本案機票並溝通後續事宜,認可購買本案機票時未留存龐理鵬手機號。東航稱龐理鵬可能為東航常旅客,故東航掌握龐理鵬此前留存的號碼。
龐理鵬訴至法院,主張趣拿公司和東航泄露的隱私信息包括其姓名、尾號**49 手機號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時間、地點、航班信息),要求趣拿公司和東航承擔連帶責任。
2.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於2016 年1 月20 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0634 號民事判決:駁回龐理鵬的全部訴訟請求。龐理鵬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 年3 月27 日作出(2017)京01 民終509 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 號民事判決;二、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理鵬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公告的持續時間為連續三天;三、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理鵬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公告的持續時間為連續三天;四、駁回龐理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3. 典型意義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和信息的快速傳播,現實生活中出現大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個人信息的不當擴散與不當利用已經逐漸發展成為危害公民民事權利的一個社會性問題。本案是由網絡購票引發的涉及航空公司、網絡購票平台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糾紛,各方當事人立場鮮明,涉及的焦點問題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公民的姓名、電話號碼及行程安排等事項屬於個人信息。在大數據時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來越低,原來單個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綜合,就完全可以與特定的個人相匹配,從而形成某一特定個人詳細準確的整體信息。此時,這些全方位、係統性的整體信息,就不再是單個的可以任意公示的個人信息,這些整體信息一旦被泄露擴散,任何人都將沒有自己的私人空間,個人的隱私將遭受威脅。因此,基於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體信息的組織或個人應積極地、謹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允許,都不得擴散和不當利用能夠指向特定個人的整體信息,而整體信息也因包含了隱私而整體上成為隱私信息,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而尋求救濟。
本案中,龐理鵬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號**49 手機號、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無疑屬於私人活動信息,應該屬於隱私信息,可以通過本案的隱私權糾紛主張救濟。從收集證據的資金、技術等成本上看,作為普通人的龐理鵬根本不具備對東航、趣拿公司內部數據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況進行舉證證明的能力。因此,客觀上,法律不能也不應要求龐理鵬證明必定是東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隱私信息。東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證明涉案信息泄漏歸因於他人,或黑客攻擊,抑或是龐理鵬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隱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結合本案證據認定上述兩公司存在過錯。東航和趣拿公司作為各自行業的知名企業,一方麵因其經營性質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麵亦有相應的能力保護好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免受泄露,這既是其社會責任,也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泄露事件的發生,是由於航空公司、網絡購票平台疏於防範導致的結果,因而可以認定其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所述,本案的審理對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隱私權侵權的認定進行了充分論證,兼顧了隱私權保護及信息傳播的衡平。
【案例4-14】
付某某訴某網絡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1. 基本案情
2014 年2 月至同年6 月,路透社經與某教育中心聯係,某教育中心口頭同意路透社前往該中心進行采訪。路透社與某網絡公司簽訂協議,某網絡公司於2014 年7 月1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期間可轉載其文件。2014年7 月7 日,某網絡公司旗下的某網站刊出一組《探訪北京戒網癮學校》相關內容的照片和文章,相關網頁第一張照片為付某某正麵全身照,該圖片為付某某坐在汽車後排座中間,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頭微微低下,目光朝下,但圖片沒有打馬賽克或者做其他模糊處理。該圖片配有說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網癮學校,學校通過軍事化管理幫助青少年戒除網癮。目前,類似這樣的戒網癮學校在中國已經多達250 所。為了幫助孩子戒除網癮,很多父母將孩子送到戒網癮學校,讓他們接受心理測驗和軍事化訓練。”另,付某某全身照還出現在第二十一張照片中,該圖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裝,在沙發上與另外兩名身著迷彩服的同齡女生交談。
付某某手托下巴,頭朝向另外兩名女生。該照片配有說明:“5 月22 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剛到中心的女孩子正與其他學生交談,在父母的要求下,這名女孩到這裏戒癮。”
2.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刊載網絡信息時,應特別注意對未成年人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某網絡公司旗下的某網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探訪北京戒網癮學校》相關內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某的正麵全身照且對其麵部圖像未進行模糊處理。兩張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認出是付某某本人,並配有“一名上網成癮的女孩”和“這名女孩到這裏戒癮”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隱私權。因某網絡公司在國內的影響力,該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點擊和轉載,造成了付某某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事實。依據民法有關規定,判決某網絡公司在其某網站上發布向付某某賠禮道歉聲明,賠償付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公證費二千五百元、律師費三萬元。
3.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網絡公司轉載的是其他新聞從業機構的新聞成果,並非親自采訪所得,此時新聞轉載者也要對新聞內容進行合理審查,確保真實性。
某網絡公司雖與路透社簽訂有轉載新聞的協議,具有合法轉載路透社新聞的權利,但這不能免除其對新聞內容進行合理審查的義務。某網絡公司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所轉載的新聞存在基本事實錯誤,同時還將未成年人個人隱私予以公開,不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譽權,也侵害了其隱私權,給未成年人成長帶來不利影響。本案警示:新聞自由並非毫無邊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載新聞時,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審慎義務,特別是在關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時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