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長壽區人民政府主持調解,珍心鮮農業公司與四川鑽井大隊簽訂《協議書》,約定四川鑽井大隊一次性支付珍心鮮農業公司50 萬元補償款。
2012 年4 月至5 月,因四川鑽井大隊處理、填埋鑽井產生的汙染物措施不當以及下雨等原因,致使包括珍心鮮農業公司在內的數家農業基地受到汙染。中鹽長壽公司所有的長平二井位於珍心鮮農業公司農業基地西北側約100 米。2012 年4 月,長平二井配套管道發生泄漏,亦導致包括珍心鮮農業公司在內的農業基地受到汙染。有關部門先後多次組織調解,並對土地汙染情況、損害程度、損害費用等進行鑒定和評估。鑒定意見認定環境汙染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汙染修複所需費用兩部分,珍心鮮農業公司財產損失為27.67 萬元,汙染修複所需費用為9.848 萬元。珍心鮮農業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原狀、賠償農產品損失、土壤修複期間損失等費用。
2.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鹽長壽公司、四川鑽井大隊分別實施了環境汙染行為,導致包含珍心鮮農業公司在內的農業基地受到含鹽特征汙染物的汙染。中鹽長壽公司、四川鑽井大隊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關聯性與意思聯絡,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鹽長壽公司、四川鑽井大隊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但主觀上無侵權意思聯絡,雖然無法詳細區分各自排放汙染物數量及汙染範圍,但單就兩汙染源各自的侵權行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由中鹽長壽公司、四川鑽井大隊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鑒定報告,結合長平三井位於案涉農業基地西側約30 米,長平二井位於案涉農業基地西北側約100 米,且長平三井共發生過兩次汙染事實,可判斷兩個汙染源中長平三井的原因力較大,長平二井的原因力較小。二審法院酌定長平三井的原因力為60%,長平二井的原因力為40%。二審改判中鹽長壽公司、四川鑽井大隊恢複珍心鮮農業公司被汙染土地原狀,如逾期未采取恢複措施,則分別按照40%、60% 比例支付修複費用,並按比例賠償珍心鮮農業公司土壤修複期間的損失及農產品減產損失。
3. 典型意義
本案係無意思聯絡數人環境侵權案件。在存在無意思聯絡多個汙染行為導致同一損害後果的情況下,分析各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大小是審理的難點。本案中,兩處汙染源、先後三次汙染行為排放的汙染物在受損土壤中滲透、遷移、擴散,共同結合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損害後果,由此可推知單一汙染行為尚不足以造成本案全部損害後果,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由各侵權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本案判決結合受汙染地域區位、受損環境檢測數據、自然科學知識進行分析,合理確定汙染行為所占原因力的大小,對於此類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好的示範作用。因環境汙染不僅會導致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也會直接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本案在判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的同時承擔生態環境修複責任,體現了環境侵權救濟中以修複生態環境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具有較好的示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