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我們區分了“認識主體”與“價值主體”,通過對“價值主體”的闡發,從一個特有的視角為“主體性”觀念的當代合法性進行了有力的辯護。“價值主體”在其直接的存在形態上,首先是“個人”的存在,所以為“價值主體”進行辯護,實質上就是為個人的存在價值和意義進行辯護。但與此同時,一個重大課題必然凸顯出來並要求我們做出回應,那就是,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和看待“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在本章,我們將從“個人生活的目的”這一問題出發,圍繞個人主體性的合法性及其限度,在對個人主體性不可剝奪的存在價值進行充分討論的同時,對個人主體與社會存在的關係進行探討,回答如何在維護個人主體性的前提下尋求社會生活的統一性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