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時代,人們所受到的奴役與壓迫來自資本,而在啟蒙時代,人們所受到的奴役與壓迫則是來自政治領域的。雖然“政治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從有理性的動物變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發展他們的身心,沒有拘束地運用他們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憤怒或欺騙,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監視。實在說來,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①。然而在啟蒙時代,政治非但不能使人獲得自由,反而使人們受到奴役與壓迫,從而無法充分地運用理性。這種奴役是以統治權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近代政治哲學所關注的核心議題就集中在政府、統治者和統治權之上。

要弄清為什麽統治權會成為奴役人們的力量的根源,為什麽政府無法保障人的自由,我們就有必要從根源上探明統治權與政府的形成過程。在這一點上,近代政治哲學家們主要訴諸兩種論證:一是自然的論證,二是曆史的論證。所謂自然的論證,即以自然狀態及自然狀態下人們所具有的自然權利為出發點逐步推論出政治共同體及其內部諸原則的形成過程。實際上在近代政治哲學思想中存在著兩條不同的自然論證思路,其差別根源於如何理解自然狀態。第一種是霍布斯、斯賓諾莎意義上的自然狀態,這種自然狀態的核心特征是,人與人都處於像狼一樣的敵對狀態中。人所具有的自然權利,也就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力量。“所謂自然權利,我指的是一切事物借以產生的自然法則和自然規律,也就是自然力量本身。”①但由於人並不像神一樣,有無盡的力量和權力,人僅有有限的力量。在自然狀態下,個人的力量是如此的渺小,以至於連人自身的安全都處處受到威脅,因而每個人都隻享有極為微小的自然權利,而且很難將其實現出來。在斯賓諾莎看來,人類若想充分地享有自然權利,可行性道路隻有一條:“除非人們共同掌握他們的權利,因而有力量保衛他們居住和耕種的土地,保護他們自己,抗拒任何暴力,並根據整個集體的共同判斷來生活,否則人類所特有的自然權利簡直不可想象。”②這樣,人類就形成了國家,這是政府與統治權的形成的第一種自然論證思路。

第二種自然論證思路主要以洛克的思想為代表,洛克區分了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在他看來,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自然狀態,而是一種個人試圖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戰爭狀態。在洛克看來,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遵循自然法的要求享有對私有財產的支配權和對侵犯自己權利的人進行處罰的權利。國家的形成並不是由於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無法生存,而是因為當人們產生私有財產糾紛時沒有一個公正的裁決者,為了解決財產權問題,人們才脫離自然狀態從而形成國家。這是政府與統治權的形成的第二種自然論證思路,這兩種思路雖然對自然狀態的理解有所區別,但二者都共同認為政府和統治權的形成源於人們的自然需要。

就曆史的論證方麵而言,所謂曆史的論證,即訴諸人類的現實曆史來回溯國家、政府與統治權的形成過程。斯賓諾莎指出,《聖經》所記載的第一個希伯來人組成的國家根源於一個社會契約。希伯來人相信隻有上帝的力量才能幫助他們不致滅亡,所有希伯來人將自己的天賦權利均等的交付給上帝,從而與上帝建立契約,服從上帝的命令,這樣,第一個希伯來國家便在全體人民與上帝的契約基礎之上建立了。由於每個人都均等地交付了權力,因此“大家都有均等的權利向神請示,接受與解釋他的律法,所以大家對於政府都有一份,完全沒有分別”①。但由於對上帝的懼怕,人們不敢直麵上帝,聆聽上帝的話語,因而人們推舉了摩西作為眾人的代表聽取上帝的話語,人們將自己原本所有的接受與解釋上帝律法的權利交付給了摩西,從此開始,普通人不再享有自由解釋上帝律法的權利,而摩西享有絕對之權——既包括解釋神意之權,也包括命令民眾之權。摩西死後,他並沒有選出一位全權繼承者,而是將解釋神意之權交與高級祭司,世俗權力交與行政長官,這就形成了一個神權政治的政府。在這裏,高級祭司具有神意的解釋權,而“在希伯來國,民政權與宗教權都是完全由服從上帝而成,二者完全是一回事。宗教上的信條不是一些箴言,而是一些律法與命令”①。因而高級祭司所具有的實際上是法律的解釋權,這一權力對行政長官及其政府所具有的統治權形成了有效的監督。因此,整個國家並未依某單一的統治者的意誌而運行,而是保持了神意與世俗國家間的相互製衡,這是一種較為優良的政體。

在分別從自然的和曆史的角度探尋政府及統治權的形成原因後我們發現,一方麵,政府及統治權的形成源於人們的自然需要,另一方麵,人們在曆史上也形成了較為優良的政體。那麽,為何到了啟蒙時代,統治權卻反而成了人在追尋自由的路上的阻礙了呢?在洛克看來,問題在於現下流行的君主製政體並不適合執行政府所具有的解決財產權糾紛的功能,因為君主無法成為一個公正無私的裁決者,他本身也是私有財產所有者,因而在他與臣民的矛盾中,他無疑有著極大的統治權。而在斯賓諾莎看來,問題在於隨著曆史的發展,統治權不再代表人們的普遍利益,而僅代表了統治者本人的利益。這一過程中的標誌性事件是:高級祭司取得了世俗權力,他們同時擁有了神意的解釋權與世俗的統治權。從此開始,統治者們便不再需要認真恪守代表著人們的共同利益的神意了,“每個人開始在宗教與世俗的事務上追求他自己名字的光榮,用祭司權解決各種事務,天天發出關於儀式、信仰以及一切別的新的命令。他力求使這些命令和摩西的律法一樣地神聖和有權威性。這樣宗教就降為退步的迷信,而律法的真正的意義與解釋就變得腐化了”①。事實上,這就從神權政體蛻變為君主製整體了。從這時開始,製度和法律便不再是出於上帝的神聖的統治權,而是出於君主的世俗的統治權了。君主統治與上帝統治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上帝所代表的是理想性的生活方式,代表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君主則在大部分時間隻能代表其個人利益。這樣,統治權就不再是人們的力量,而是統治者個人的力量了。

那麽,如何才能破除統治權對人的奴役呢?根據前麵的分析,一方麵,統治權形成的背後是有其自然需要的,人們聚集在一起形成政治共同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統治權,是為了解決人們在自然狀態中所無法解決的問題的。因而統治權首先是不能被取消的,如果取消了統治權,人們就將退回自然狀態中從而麵對更多的問題,而如果能夠善用統治權的話,那麽它是能夠為人類社會提供便利的。另一方麵,雖然有些古代製度(如神權政體)有很多優點,但它畢竟屬於古代,而不屬於現代社會。其一,神權政體的建立有賴於全體人民與上帝訂立契約,這不僅要求人民的同意,也要求上帝的同意,但現在上帝不會如聖經時代一樣直接降臨到人們麵前,與人締約,因而這種契約是無從訂立的;其二,神權政體建立於人與上帝的契約基礎上,因而這種政體是排除他國的,因為他國人並未與上帝締約,而在國與國之間交往頻繁的現代社會,這種孤立的原則是無法實現的。基於以上兩點,我們無法選擇退回古代的道路。正是在這雙重的壓力之下,近代政治思想家們最終走出了一條既不退回過去,也不取消統治權,解決統治權問題的道路,即馴服統治權。

正如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開篇處所提出的原則一樣:“我要根據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其目的在於“使正義與功利不至於互相分離”①。無論是洛克的立憲君主製設想,還是斯賓諾莎的民主製設想,實際上最終所要實現的都是這一目的,通過製定適當的政治製度,從而馴服統治權,使之為人的自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