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與“野蠻”相對立的概念,因此,對文明的分析首先應當從明晰“野蠻”的內涵開始。野蠻之所以野蠻,不在於生產力的低下,而在於血腥“暴力”的充斥。人類追求的不僅是生活,而且是更美好的生活。

人類活得越來越好,首先得益於越來越安全,而來自同類的相互殘殺,是影響人類安全感的第一大原因。所以,暴力和文明社會是格格不入的。搶劫罪比偷盜罪的判罰要嚴重很多,就在於其使用了暴力。野蠻最本質的特征就在於暴力的充斥,而暴力在其最根本的意義上就是對人的自然生命最直接的侵犯,甚至滅殺。

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暴力的發生是和財產休戚相關的。這裏所謂的財產不僅包括人類外在的所有物(物質財富),也包括人類內在的所有物(肉體生命)。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由於缺乏一種公共的權威,產生財產糾葛時,隻能訴諸暴力手段去解決。兩隻螞蟻爭奪一塊麵包屑,獵豹和鬣狗爭奪一塊肉,非洲獅通過決鬥爭奪領地,遵循的都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與之相同,自然狀態下的人類生存狀況遵循著同樣的法則。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充分揭示了這種以暴力為基底的叢林法則。霍布斯指出:“所以在人類的天性中我們便發現: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第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求名譽而進行侵犯。在第一種情形下,人們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兒女與牲畜。在第二種情形下則是為了保全這一切。在第三種情形下,則是由於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點意見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對他們本人的藐視。或是間接對他們的親友、民族、職業或名譽的藐視。”①由於這三種原因的存在,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威使大家為之懾服的時候,人們便會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霍布斯把這種戰爭稱作“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霍布斯的這一分析適合無政府狀態下的生命個體,或者說自然狀態的生命。

我們必須擺脫野蠻,也就是說要擺脫人類社會的“叢林法則”,尋求一種良序社會,從而保全人類自身。“我們發現人性中有三種導致暴力的主要因素:收益——掠奪性攻擊、安全——先發製人的攻擊、榮譽——報複性攻擊。數字證明,相對而言,‘在沒有一個共同敬畏的權威的時代,人們所處的狀態就叫作戰爭’,而在這種狀態下,人們生活在‘對暴力死亡的持續恐懼和危險之中’。”①通過平克對霍布斯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人們之所以生活在戰爭狀態和對暴力的恐懼之中,是因為沒有共同敬畏的權威。霍布斯指明了逃脫困境的途徑:利維坦。霍布斯的利維坦是君主製或者其他體現民意並壟斷武力使用權的政府權威。平克向我們揭示出了霍布斯“利維坦的邏輯”:“在每一個暴力行為中,都有三個利害關係人:侵犯者、受害者和旁觀者。三方都有暴力動機:侵犯者要捕獲受害者,受害者要進行報複,而旁觀者要盡量減少另外兩方爭鬥產生的連帶傷害。兩個參戰者之間的暴力可以稱為戰爭,旁觀者壓製參戰者的暴力可以稱為法律。簡而言之,利維坦理論就是法律好過戰爭。”②“利維坦”是一個第三方,它能夠通過處罰侵犯行為,抑製侵犯的動機,從而化解先發製人的焦慮,也打消了每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決心而時刻準備出手的緊張感。

在霍布斯那裏,人類本性是自私的,又渴望能夠主宰別人,因此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都處於像狼一樣的敵對狀態中。隻有強大的利維坦,即國家,才能控製人的私欲,維持社會最起碼的平安。而洛克則扭轉了霍布斯的觀點,在洛克看來,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狀態實際上並不是真正的自然狀態,而是一種個人試圖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戰爭狀態。自然狀態下的不便隻是在私有財產發生糾紛時沒有一個公正的裁決者,而不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因此國家不需要成為強大的“利維坦”,而隻要成為能夠解決財產權糾紛的公正的仲裁者就可以了。這樣,製度法律體係的服務對象就被轉換為了維護財產權的穩定。人類之所以要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是為了改善自然狀態中所存在的不便之處。“公民社會的目的原是為了避免並補救自然狀態的種種不合適的地方,而這些不合適的地方是由於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產生的,於是設置一個明確的權威,當這社會的每一成員受到任何損害或發生任何爭執的時候,可以向它申訴,而這社會的每一成員也必須對它服從。”①財產權是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就擁有的自然權利,但當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時候,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然並沒有為人們提供一個天然的公正的裁判者,這就是自然狀態的不便之處。因此,洛克這一整套論證的結論就是,“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②。製度法律體係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財產權。

實際上,無論是霍布斯強大的“利維坦”,還是洛克公正的“仲裁者”,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意義上的不同。在古典政治哲學家看來,人類從自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狀態,都必須讓渡自己原有的權利,達成契約。實際上,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絕不意味著暴力的徹底解決,而隻是一種暴力形式的轉換:從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肉體暴力轉化為國家與個體之間的政治暴力。“至於暴力,這個世界上的第一個利維坦——國家解決了一個老問題,但又製造了一個新問題。人民固然不再經常地死於凶殺和戰爭,但他們又被暴君、神職和貪官汙吏們攥在手心裏。這讓我們更加覺得‘平靖’這個字眼帶有太多的血腥氣,它絕不僅僅是帶來了和平,而且還帶來了強權政府的絕對控製。對第二個問題的解決,人類還要再等上幾千年,而在世界的很多地方,這個問題至今也沒有得到解決。”①雖然國家創造了一種新的暴力——政治暴力,但這種暴力相對於肉體暴力卻是暴力程度的降低。霍布斯、斯賓諾莎以來的政治哲學家們都在致力於尋找和探討某種合法的和妥當的政府行為的規則。尤其在現代社會中,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相對於傳統暴力國家機器而言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雖然我們常常批判這種新型的國家控製更加嚴密,但不可否認的是暴力程度卻實實在在降低了。文明社會最直接或最直觀的標誌就是:暴力程度低。自有文字記錄以來,人類社會的暴力程度總是越來越低。幾千年來,人類對同類的殘殺越來越少,在法律體係的規訓下,現代社會相對於傳統社會的暴力事件也大幅度減少,這是人類社會文明程度不斷提升的最重要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