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絕對普遍性原則的術語而不是西季威克原則的術語來解釋絕對的自我例外的判斷,其典型表述如下。

“我做它是對的,盡管我不具有事實的和非個別的屬性P,而擁有P的人做它才是對的。”

這裏的情形不再像西季威克那樣訴諸說話者的天性和環境;但是注意這個不同的“P”包括描述它們的屬性,注意:“天性”與“環境”的說法是非常寬泛的——其如此寬泛以至於如果保留它們,除了使涉及的描述符合於實際的和非個別的屬性之外,別無他用。所以,不否認這些小的差異,我冒昧認為,西季威克的原則和絕對的普遍性原則,就考慮自我例外判斷而言,有本質上相似的內涵;而且後一種原則——與那些自我例外判斷對立——同樣適合於我曾給予西季威克原則的“合理揭示”的解釋(就自我例外的判斷無意義而言)。

絕對普遍性的原則適用於許多其他例子,對此我前麵的評述需作些改變。最簡單的例子是,判斷是關於事物的,當時的情形是說話者的態度本身明顯是普遍的——就是說,它們被直接指向一類事物的所有成員,這類事物被一個事實的和非個別的屬性所定義。例如,每個人都可能對打字機有這樣的態度,所以當他說“這台打字機是台好打字機”,他會毫不遲疑地接受下述斷言作為他的信諾:“這台打字機具有一種事實的非個別的屬性P,而任何具有P的打字機都是好的打字機。”他以下述方式使他最初的判斷普遍化:這種方式清楚地映射出他的態度的普遍性。

我的評述仍然接近於第5節中的評述,在那兒我說,一個人可能接受西季威克的原則,因為他是個高度的利他主義者,他具有這樣的態度——自我利益不能阻撓他對普遍性的向往。打字機的例子與這個例子似乎沒有可比較之處,但兩者都表明了一種態度(普遍意義上的),一種準備得出一個普遍判斷的態度,在這點上它們是相似的。

也許我應該考慮眾多其他判斷,但我隻打算說說其中的兩個,它們都是“絕對的群體例外”判斷,都是絕對普遍性原則所反對的。

請看這個判斷:弗爾哈文的市民應被免除征稅,盡管他們沒有任何事實的和個別的屬性P,而具有屬性P的人應被免除征稅。

我相信,沒有人會作這樣的判斷,也許因為沒有人有這麽做的強烈態度。但是我假定某個人有這樣的態度,它來自對他在弗爾哈文的朋友的絕對忠誠——絕對的表現是: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願意別人對別的城鎮的居民有類似的忠誠。即使這樣,他也不會費力去作相應的判斷,這個判斷會服務其目的——幫助確保該城居民被免除征稅,僅僅因為伴隨其判斷的邀請有可能既被弗爾哈文的居民接受,也被其他城鎮的居民接受。尤其後者,他們可能憤怒地發問:“你怎麽能指望我們如此任意地隻挑選這一群人給予其特殊待遇?”這個判斷是沒意義的,因此被保留不說。

解釋這種拒斥的心理學原則與我第5節中所說的非常接近,因為(1)人的態度在考慮其客體時,傾向於一種非個別的普遍性;但是(2)這種傾向不僅受到自我利益的阻撓,也會受到一種較少見的力量——源自對某個群體的絕對忠誠——的幹擾。並且,(3)對不同的人,阻撓的力量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所以,如果一個人想要邀請別人共享他的絕對的群體例外的態度,他將發現很少有人——更少人讚同他的目的——會懷著他的普遍性初衷而苟同這種態度。意識到這一點,沒有人——在經過片刻反思後——會浪費時間作這樣的判斷,發出這樣的邀請。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一個類似的例子,關於絕對的國家例外判斷。人們之所以對它發生興趣,在於它提出了一個問題——像我關於珍妮的養老金的最後部分——我關於絕對普遍性原則的陳述是否需要限定。

假設N國的領導,像在世的亞曆山大或拿破侖那樣宣稱:N國應該通過戰爭擴張它的疆域。

當然,如果他對那些極有可能被打敗的國家發表這一判斷,是不會有什麽收獲的;如果他對那些害怕做下一個被征服者的國家發表這個判斷,也不會有太多收獲。然而,如果他對本國人民發表這個判斷,他就有機會有所進展。在發表他的判斷時,他也許半傾向於加上下述背離承諾的判斷:N國不具有某種事實的、非個別的屬性P,而任何具有屬性P的國家應該通過戰爭擴張疆域。

如果他確實加上了上述判斷,他將——以他最初的判斷——隻能訴求於本國人民的國家自我利益。這樣做他滿意嗎?

我認為不,原因如下:他的承諾要求他如此之少以至於他看不出有什麽拒絕它的機會。N國的人民——同樣是人——可能會有超越本國自我利益的宏願:比如,他們也許希望有人來調整他們的宗教(或非宗教),希望有人來調整他們的政府形式,或者希望使全世界他所屬的種族淩駕於其他種族之上;或者他們希望在最初的戰爭結束後,建立一個他們認為能夠維護和平的世界政府。N國的領導需要借助於這些宏願。下述宣稱將成為他堅守承諾的理由:即宣稱任何擁有這些願望的國家應該通過戰爭擴張疆域。

但是,難道他不想(這個問題可能被問到)抑製別國的戰爭策略——即使別國也有同樣的願望——嗎?一般而言,他當然想;但是他如何運用價值判斷這麽做呢?其他國家最初害怕他打仗,一旦發現他僅僅賦予N國打仗的權利而別國沒有,其恐懼會成倍增加。如果認識到這一點(其實他們不會),如果這些國家會針對侵略采取足夠有力的對策,而不是僅僅限於對N國的道義性抗議——他們認為這種抗議是加速N國侵略的一種方式,這樣,N國的領導在接受與他的侵略性判斷相伴的承諾時,就沒有絲毫損失,他僅僅需要以某種非個別化的方式把他的判斷普遍化就行。而且他還有所收獲,因為他選擇了一條非個別化的普遍結論,這個結論引發了他的人民超越於國家自我利益之上的願望。如果他僅僅訴諸國家自我利益,他將忽略那些會強化國家自我利益的願望,因此也就忽略了一種強化人民對其政策的支持的方法。

然而我承認,對這個例子的充分說明需要比我這裏所展開的更為詳備的研究。它可能表明,我所說的絕對普遍性原則不再帶有我想為它要求的確鑿無疑的承諾。倘若如此,如果原則能保證它對承諾的接受,我對原則的陳述將需要一種弱化的限製——就下述而言的限製:一個非個別的普遍結論,盡管隻在下述條件中:這個個別的普遍理論涵蓋了如此大的人群,以至於說話者僅對他們發表判斷就足夠了,他不會再有在這個群體之外維護他的判斷的想法。

我重複一下,我懷疑N國的領導是否想借助這樣的普遍結論;如果確實想的話,他會這樣引入和陳述:通過戰爭擴張疆域,征服者N國將邁出決定其福利的根本性的一步;N國應該采取類似的步驟,不管這對別國的福利有何影響。

被限製的原則使他在N國可以拒絕任何補充性的非個別的普遍結論。但必須記住,在N國反對其主張的那些人不會保持沉默。他們反對的理由不是說他違反了(被限製的)原則,而是原則之外的其他理由。因為這個原則,不管限製與否,與西季威克的原則一樣,“都沒有明確給出完整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