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我的陳述足以表明,隱含的普遍性原則即使不被當作先驗的和綜合的原則,也可以得到說明。現在我來討論它是否可以被貌似合理地看作——與一種略微修正的情感理論一致——先驗的和分析的原則。價值判斷的意義暗示了這個原則的意義本身嗎?
我認為,回答這個問題易如反掌。我們的評價語言是可重構的:這使我們有可能在它的構架中建立一種隱含的普遍性,並使這個原則在結構上成為分析意義上的先驗原則;或者我們有可能在其構架之外建立一種隱含的普遍性,使這個原則沒有先驗的特性。無論哪種選擇(與語法簡潔的考慮不同),其結果都沒有任何能引起人們實際興趣的內容。讓我進一步解釋一下。
如果原則要建立在我們的語言體係內,它需要兩個使用“正當”這個詞的句子,句Ⅰ僅僅具備我曾說過的表達和邀請的功能,而且被規定在明確的普遍的和非個別的語境中。句Ⅱ被規定於其他語境,其中最簡單的語境可以借助於句Ⅰ以下述方式來定義:
X是句Ⅱ=df X具有某種事實的非個別的屬性P,
而任何具有P的事物是句Ⅰ。
一旦區分了句Ⅰ和句Ⅱ的不同,羅馬數字就可以去掉,在這裏它們是多餘的。因此,當一個人說X——它是對的,當我們提醒他記住其承諾時,我們僅僅是提醒他注意在他判斷的框架內包含的內容。
對更複雜的語境和除“正當”之外的術語而言,隱含的普遍性原則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在我們的語言體係內建立起來。當然,如第7節所示,越複雜的語境所包含的不同屬性越多。而且,如果該原則隻有被加以弱化的限製——關於這點我的解釋與其說表達了一種確信,不如說表達了一種不確定性——才能保持其真實可信性,則這種限製也要納入我們的語言體係。
情感理論絕對不會因這樣的程序而麵目全非,因為對它的接受使這個理論既不太弱也不太強。這個程序僅僅給下述規則提供了一種語言學說明:這個規則來自人們判斷時的目的,無論是否把它看作語言學的,人們都將遵守它。我們已然看到,隱含的普遍性原則有其心理學認可:違反它顯然無甚可圖。其他更進一步的認可,盡管是不必要的,也並非與原則無關。因此,如果在一個確定的規則中尋求進一步的認可,將不會有任何實際的得或失。而在日常生活的半正式化語言中,確定的規則並非已經在“那兒”,就像邏輯和數學中一個確定的規則已在“那兒”那樣。因為這種規則——如果被引入的話——僅僅表示一種努力,努力使人們在任何情況下不說不想說的話,這樣,它對人們確定想說的話就沒有任何新的限製。
毋庸置疑,相同的解釋也適用於在價值理論中可能碰到的許多其他確定規則。例如,當褒揚性的詞——仍保留它的褒揚的意思,被部分地定義為有助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時,這個時候會發生什麽情況呢?規則會為功利主義搶先占用這些褒揚性的詞,使其他人在表述與之對立的觀點時沒有方便合適的詞用。盡管它被說成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它更相當於一個價值判斷,當這個價值被以另外一種方式表達時,更容易招致人們的排斥。因此,人們必須格外小心,以防這樣的定義進入超價值評價的分析體係,在這種體係中,這些定義的評價作用是偽裝的。如果一個功利主義者認識到同樣的偽裝——為著既定的不同目的——出現在奧威爾的小說“Newspeak”(新聞調侃)中,在那兒褒揚性的詞被部分地定義為“與大哥的意誌相符”,他也不會滿意這樣的偽裝。情感理論不是以這種定義來重建我們的語言的,它必須簡明扼要地解釋,當別人試圖這麽做時,問題究竟出在什麽地方。
然而,當隱含的普遍性原則受到質疑時,這種問題不會產生。如果原則建立在我們的語言體係中——是可從超價值評價角度給予辯護的,但不是命令似的——價值術語就不會因某種特殊用途而被占用。任何人——不管他的評價觀點如何——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們。這是我一直在捍衛的觀點的成果之一。情感的分析,連同它的心理學背景,暗示出任何說話者都將輕鬆認識到:違反原則無利可圖。
在《倫理學與語言》的第六章和第五章的第一部分,我曾碰到同樣的問題,隻不過在前者,我討論的是具有說服傾向的定義,在後者,我解釋了在什麽條件下不具有說服傾向的價值術語會被賦予認知的意義。
現在我要表明(盡管非常簡略),我與理查德·黑爾的分歧程度。他認為惟有他的規定主義(一種近似的情感主義)才是分析的第一步,而且是危險的一步,如果被孤立使用的話,因為它可能導致人們不負責任地作出判斷。所以他為自己的分析加上了可普遍化性的論點(類似於隱含的普遍性),希望借此提高我們作出判斷時的責任感。他認為,他的分析的第二部分完全是對第一部分的補充,是對它的新的限定。
而我則認為,他在這個問題上的兩個方麵都錯了。也許一方麵,他低估了他的規定主義的力量,沒有認識到這個理論與其心理學背景知識一起,已足夠暗示違反可普遍化性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同樣沒有認識到可普遍化性不能為規定主義設置任何新的限定。另一方麵,他賦予可普遍化性一種特殊的(比我設想的還要大的)力量,從而使它不能被規定主義所包含。在這種情況下,他搶先通過一個相當於價值判斷的定義,在我們的語言中建立了威猛的可普遍化性;而那些反對這種威力的人,為了以自己熟悉的方式作出判斷,隻能指望趕快在我們的語言之外建立其可普遍化性。同樣,他的可普遍化性沒有為規定主義設置任何新的限定。我無意於判定黑爾犯的是哪一種錯誤,因為無論在哪種情況中,他的觀點——如果作出改正的話——的實際作用會與我的情感理論的作用一樣,因為後者不能人為地同它的心理學背景相分離。
下述情況也是真實的:在以前的文章中,我曾以極為草率的方式處理過可普遍化性(或隱含的普遍性)問題,黑爾的思想富於教益地提醒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