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一直表明的那樣,隱含的普遍性原則在價值理論中有其穩固的地位;但是正如“應該暗含著能夠”的原則那樣,其所占據的也僅僅是個適當的地位。考慮到這一原則在哲學上的曆史,我認為維護它的最迫切措施是褫去罩在其身上的玄奧外衣。

就隱含的普遍性原則提醒人們注意那些草率的判斷而言,它仍有著相當的重要性。一個人可能匆促地作出一個判斷,後來才發現他不能以一種可接受的方式使他的判斷普遍化。由於他不會因為我曾給出的那些理由而拒絕這一原則本身,所以,他將傾向(與受騙不同)於承認他必須修改或保留他的判斷。我想強調這一點,因為在表明原則如何進入一個人的意見的發展和改變這一點上,我前麵的例子所能說明的東西太少,以至於可能使這一原則看上去不如它實際那麽重要。

但是,如果人們指望原則仲裁兩個根本對立的價值觀點,則是對原則的誤解。一旦它這麽做,就會喪失其近似於公理的合理性。兩個對立觀點都是人們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提出的,雙方都會作出可以得到原則支持的判斷;雙方支持判斷的理由也是他們讚成或反對的理由——這些理由可以使人們通過不斷揭示的事實,重新組織他們的態度,這種重組方式可能會改變他們原來的目的。原則本身不提供這些理由,也不要求人們必須給出(因為普遍結論也會是教條的)這些理由,亦不提供這些理由的替代品,更不排斥一個人明智地想要給出的那種理由。

因此,原則在價值評判上是中立的——就下述而言的中立:任何人經過短時間的深思都會愉快地接受它,不管這個人的觀點是左派、右派,還是中派。所以,當我借用西季威克的話說,原則“沒有明確給出完整的指南”,也許我把事情輕描淡寫了。或許我應該說它給出了一個幾乎是多餘的指南。它隻是部分地表白這樣一種命令:“小心!在作價值判斷時避免無的放矢。”

選譯自[美]諾曼·鮑威編:《二十世紀最後二十五年的倫理理論》,漢肯特出版公司,1983。王今一譯,萬俊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