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給我們一直如此自由地使用著的價值一詞下個定義了。[6]就最基本的意義而言,價值就是在任何時候為任何人所實際喜歡、珍惜、珍重、欲求、讚成或欣賞的任何東西。它就是享受一種可心的對象或活動的實際經驗。
所以,價值就是欲望的活生生的實現。[7]但這些粗糙的東西遠未窮盡價值經驗。許多經驗在某個經驗層麵上令我們愉快,但我們又在較高的層麵拒斥或限定這種經驗。這較多的層麵就構成我們在與其他喜歡或不喜歡經驗的關係中看待喜歡或不喜歡的任何特殊對象的觀點。我們現在可分析它們的根與果實——看看它們在整個經驗譜係中的位置。價值判斷就根據這廣闊的語境而被判定為“真”或“假”。
那麽定義價值的人就必須區分粗劣價值(或價值主張)與已經檢驗過真正價值。他還必須像亞裏士多德那樣在價值(亞氏稱之為善)領域區分出內在價值(亞氏之本身即善的東西)和工具價值(亞氏之有用的東西)。[8]內在價值便是我們通常稱作目的的東西,而工具價值則是手段。內在價值或目的是我們因其本身緣故而珍惜的東西;而工具價值既可以是中性的,亦可是我們所討厭的,亦可是我們所喜歡的。它作為工具的特征並不取決於與我們偏好的關係,卻僅取決於它導致內在價值的實際因果性功效。就內在價值是經驗到的事實而言,它們是作為因果情境中的原因或作為決定因素而起作用的,無論是現象的或形而上學的。所以,所有的內在價值都是工具,通常是其他內在價值的工具,有時也是被我們稱為負價值或罪惡的工具。例如,亞伯拉罕·林肯的善恰是他之被約翰·威爾克斯·布斯刺殺的工具。
小結一下,價值主張的粗淺經驗和負價值主張,與對價值與負價值的認知的區分,相應於方法的前分析與分析階段。而真假內在價值的區分則屬於提煉階段(syhoptic stage)。前兩個階段處於描述層次:在此層次思想家隻關心對價值經驗的描述並給出描述性定義。第三階段或提煉階段則是包容性和一致性批判階段,在此階段對真理的注意更甚於對事實的注意,這是一種規範性的注意。事實或描述性定義具有這樣的形式:評價的實際經驗是X的經驗。X開始喜歡、偏愛或享受某種當前狀態或條件或無論正確事實或經驗關係所可能是的東西。而真正價值的規範性定義則具有不同的形式,即X的經驗是這樣一種經驗,根據一致批判的觀點我應該讚成這種經驗。這種定義在哲學家中並不流行。其有效性尚有待於在以下討論中展開的論述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