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與人的任何一種交往中,力量都在起作用,這是人格散發的力量,它表現在語言和姿勢中,目光的一瞥和聲音的調子中,麵貌、身形和動作中,表現在一個人在人格上所是者和在社會上所代表者之中。每一次交往,無論友好的還是敵意的,親切的還是冷漠的,都在某個方麵,有意識或者無意識地是一場力量與力量的較量。在這場較量中,關於存在之相對力量的決定在不斷地作出,這力量乃是實現於所有卷入這場較量的人當中的。創造性的正義並不否定這些交往和隱含於其中的種種衝突。因為,這是必須為生命的創造性付出的代價。在一個人的生命中,這些鬥爭開始於受胎之時,一直延續到生命的最後一息。它們滲透到人與其所遇見的每一事物和每一個人的關係之中。正義是這樣一種形式,這些鬥爭在其中導致了關於每一個正在鬥爭的存在物中的存在力量的不斷變化的決定。這幅其真實性很難否認的畫麵給人的印象是,人格交往中的正義完全依賴於人與人之間的力量關係。但是這個印象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考慮到,加入力量與力量較量的每一個存在物已具有了確定的存在之力量。它是一株植物,不是一塊石頭;是一頭獸,不是一棵樹;是一個人,不是一隻狗;是一個女人,不是一個男子。在個人交往中的較量開始以前,這些以及其他無數的性質已被給定,它們乃是每一個存在物都具有的對正義的內在要求之基礎。但是,這種要求有一大塊不明確的邊緣,它植根於每種存在力量的動態方麵。種種新的決定,總是就一種存在物之力量中的這一不確定因素作出的。
當然,這也是一切非正義的源泉。如果新的決定破壞了一個存在物的本質要求,那它們就是不正義的。在力量與力量之間的較量中,卷入鬥爭的存在物之一表現出一種占優勢的存在力量,這並非不正義。這一事實之顯現,並非不正義,而是創造性的。但是,如果在這場鬥爭中,占優勢的力量利用其力量去減少或毀壞處於劣勢的力量,那麽,非正義就出現了。這可能在人格交往的一切形式中發生。最常見的形式是那麽一些形式,在其中,人格交往發生於一種體製性結構的框架內部,而這種體製之保存與發展則為非正義的強製提供了借口。
在家庭關係、教育關係以及其他一切權威關係中,都有非正義的心理強製。常常有這種情況,即那些常以特別嚴厲或生氣的表情盯視幼兒的父母,應對該幼兒延續終身的反常的憂懼承擔責任。孩子感到被否定,而且喪失了對自身存在之力量與正義的任何自信。孩子的正當要求受到壓抑,或者被轉化成了不正當的要求,例如下意識地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破壞性。另一方麵,這又使父母有了這麽一種感覺,即受到了孩子的抗拒或回避。他們作為父母的內在要求也未得到完成。除了其外部的強製力量外,權威能夠施行一種心理強製,這種強製是與人際交往的正義相衝突的。在此出現了一個大問題,即是否有一種因其性質而注定是正義的權威。情況似乎是這樣:有一種“原則上的權威”,還有一種“事實上的權威”。原則上的權威意味著,一個人由於其所占據的位置而具有權威,並且由於這個位置而超乎於批評的範圍之外。所以(讓我們來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作為教皇的教皇,對每一個天主教徒來說乃是最高的權威。所以,作為《聖經》的《聖經》,對每一個正統的新教徒來說乃是最高的權威。所以,作為獨裁者的獨裁者,在極權主義體製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所以,父母對幼兒具有權威並企圖永遠保持這個地位。所以,教師變成了學生的權威,而且不想讓學生從權威中解放出來。所有這些“原則上的權威”都是非正當的權威。它無視了人類要對最後決定負責這一內在要求。而“事實上的權威”則完全不同,我們當中的每一個人每時每刻都在運用並接受這種權威。它是我們一切人都相互依賴的一種表現;它是我們的存在之有限性和不完整性的一種表現,是我們要憑靠自身而獨立的力量之界限的一種表現。因為這些理由,它是一種正義的權威。
這種情況反映在我們的教育體係中。人們得問一問在為**而進行的教育,是否因其阻礙了想要獨立的內在要求不斷湧現而不是非正當的?人們得問一問,**是否不是一種壓服的方法,因此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非正義?對此的回答必然是:為**而進行的教育,就其是賦予個人一種形式的方式而言,它是正當的;就其阻止個人創造新形式而言,它是非正當的。
在本章結束之際,我想指出一個事實,即在過去一百年的創造性文化中,存在主義的反叛大部分就是企圖為個人提供正義,並支持個人要通過創造性去超越**的內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