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節選)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節選)
一、自然狀態
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是處在“一種完善的自由狀態中的,他們在自然法的界限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誌”(第4節)。[1]自然法的約束要求“任何人都不應侵犯另一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第6節)。有些人侵越了這些界限,“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對他人造成了傷害”,於是作為回應,人們就可以起而捍衛自己和別人以反對這種對權利的侵犯(第3章)。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就可以從侵犯者那裏得到“與他遭受的損害相稱的賠償”(第10節);“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這種懲罰以製止違反自然法為度”(第7節);每個人都可以,也僅可以“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一個罪犯)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處,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第8節)。
洛克說,在這方麵,“自然狀態有種種不便”,由於這些不便,“我也可以承認,公民政府是恰當的醫治辦法”(第13節)。為準確理解公民政府要醫治些什麽,我們必須比重複洛克開列的自然狀態的種種不便的表格走得更遠。我們也必須考慮在一個自然狀態中可能做出什麽樣的安排來處理這些不便——目的是避免這些不便,或使它們較少出現,出現時也不致造成太嚴重的後果。隻有在自然狀態中的所有潛力都發揮殆盡之後——亦即所有人可能達到的自願安排和協議都被他們試過之後,隻有當這些手段的效果都被評價過之後,我們才能看清這種不便是否仍然嚴重到需要由國家來醫治的程度,才能評價這種醫治是否比疾病更壞。[2]
在一個自然狀態中,人們理解的自然法不可能為每種偶然情況都提供恰當的處理辦法(見第159和第160節,洛克在說到法製時涉及這一點,並對照第124節)。判斷涉及自己的案件的人們將總是給予自己以懷疑之便,並假定自己是正確的一方。他們將過高估計他們所遭受的傷害程度,而**將導致他們試圖去過分地懲罰他人,或者索要過分的賠償(第13、第124、第125節)。這樣,對一個人權利的私自強行(包括對那些當一個人被過分懲罰時而被侵犯的權利的強行),就將導致世仇和宿怨,導致無休止的報複行為和索取賠償。沒有一種穩定可靠的辦法來解決這種爭端,來結束這種爭端並使雙方都知道它已結束。即使一方說他將停止他的報複行動,另一方也隻有在下麵這種情況下才會感到放心,即隻有在知道對方真的覺得他並無權利得到賠償或進行報複,因此當機會合適時也不會這樣做時才會感到放心。單獨一方可能采取的任何一種試圖永遠擺脫世仇宿怨的辦法,對另一方隻提供了一種不充分的保證。心照不宣的停戰協議也是不穩固的。[3]這種相互都感到自己被傷害了的感情,甚至在權利很分明和對每個人行為的事實都無異議的情況下也會出現。而當事實或權利在某種程度上都不分明的情況下,這樣一種複仇之爭產生的機會就更多了。還有,在一種自然狀態中,一個人也可能缺少強行他的權利的力量,他可能無力懲罰一個侵犯了他的權利的較強敵手,或者無力從他那裏索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