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正義的主題由三個主要論點組成:第一點是持有的最初獲得,或對無主物的獲取。這包括下列問題:無主物如何可能變成被持有的;它們通過哪個或哪些過程可以變成被持有的;那些可以由這些過程變成被持有的事物,它們是在什麽範圍內由一個特殊過程變成被持有的,等等。我們將把圍繞這一論點的複雜真理稱作獲取的正義原則(其內容我們暫不在此細述)。第二點涉及從一個人到另一個人的持有的轉讓。一個人可以通過什麽過程把自己的持有轉讓給別人呢?一個人怎麽能從一個持有者那裏獲得一種持有呢?在這一論題下引出了關於自願交換、饋贈以及另一方麵的欺詐的一般描述;並且談到在一既定社會中固定化的特殊慣例。有關這一論點的複雜真理,我們將稱為轉讓的正義原則。(我們將假設它也包括有關一個人怎樣可以放棄一個持有,使它轉入一種無人持有的狀態的原則。)

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歸納定義就將完全包括持有正義的領域:

1.一個符合獲取的正義原則獲得一個持有的人,對那個持有是有權利的。

2.一個符合轉讓的正義原則,從別的對持有擁有權利的人那裏獲得一個持有的人,對這個持有是有權利的。

3.除非是通過上述1與2的(重複)應用,無人對一個持有擁有權利。

分配正義的整個原則隻是說:如果所有人對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權利的,那麽這個分配就是公正的。

如果一種分配是通過合法手段來自另一個公正的分配,那麽它也就是公正的。從一種分配轉到另一種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轉讓的正義原則規定的。合法的最初“運動”則是由獲取的正義原則規定的。[8]無論什麽,隻要它是從一公正的狀態中以公正的步驟產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由轉讓的正義原則規定的改變手段保持著正義。正像推理的正確規則保持著真理,任何通過這種規則的重複應用從唯一真實的前提中演繹出來的結論本身都是真的一樣,由轉讓的正義原則規定的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轉讓手段也保持著正義。任何事實上從一公正狀況通過符合這一原則的重複轉讓產生出來的狀況,本身都是公正的。但這種保持正義的轉換和保持真理的轉換之間的對照,既有有效之處也有無效之處。一個結論本來能夠通過保持真理的手段從真實前提中推演出來,這一點足以表明該結論的真理性,而一種狀態本來能夠從一個公正狀態中通過保持正義的手段產生出來,這一點卻不足以表明該狀態的正義性。被盜者本來能夠把其持有作為禮物送給竊賊的事實,並不授予竊賊對他非法所得的權利。持有中的正義是曆史的,它依賴於實際發生的事實,我們後麵將談到這一點。

並非所有的實際持有狀態都符合兩個持有的正義原則,即符合獲取的正義原則和轉讓的正義原則。有些人偷竊別人的東西或欺騙他們、奴役他們、強奪他們的產品,不準他們按自己的意願生活,或者強行禁止他們參加交換的競爭。所有這些都不是從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可允許的轉讓形式。有些人並沒有接獲取的正義原則核準的手段獲得其持有。過去的不正義的存在(對前兩個持有正義原則的先前侵犯),提出了持有正義的第三個主要論點:對持有中的不正義的矯正。如果過去的不正義以各種方式塑造著今天的持有,有些可以辨明,有些不能辨明,那麽,如果可以,現在應當采取一些什麽措施來矯正這些不正義呢?對於那些因不正義的發生其狀況變得比本來可以有的狀況或立即給予賠償的狀況要壞的人們,不正義的實行者有什麽義務呢?如果得益者和受損者並不是不正義行為中的直接一方,而比方說是他們的後裔,整個事情又會怎樣改變呢?可以對其持有本身是基於一種未矯正的不正義的人施以不正義嗎?人們必須回溯多遠才能掃清這一曆史上的不正義的遺跡?不正義的受害者可以被允許做些什麽以矯正對他們做出的不正義(包括別人通過政府對他們做出的大量不正義)?我不知道對這些問題的一種徹底的或理論上精致的回答是什麽。[9]讓我們非常理想化地假設理論的探討將產生一個矯正的原則。這一原則應用有關先前的狀況及其間做出的不正義(由前兩個正義原則和反對幹涉的權利所確認的不正義)的信息,應用從這些不正義演變到今天的實際事態之過程的信息,給出這個社會的持有的一種或一些描述。假如這種不正義未曾發生,矯正原則大概要應用它對本來要發生什麽的虛擬信息的最好估計(或用期待值,對可能發生的事情的一種蓋然的分配)。如果持有的實際描述其實並不是這一原則給出的描述中的一種,那麽這些給出的描述中的一個就必須付諸實現。[10]

持有正義的理論的一般綱要是:如果一個人按獲取和轉讓的正義原則,或者按矯正不正義的原則(這種不正義是由前兩個原則確認的)對其持有是有權利的,那麽,他的持有就是正義的。如果每個人的持有都是正義的,那麽持有的總體(分配)就是正義的。為了把這些綱要轉變成一個具體理論,我們必須規定這三個持有的正義原則,即持有的獲取原則、持有的轉讓原則和矯正對前兩個原則的侵犯的原則的細節。我不欲在此做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