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描述的這一烏托邦結構,就等於是最弱意義上的國家。這一章的論證是獨立於第二編和第三編的論證的,它是從另一個方麵注意這些論證的結果——即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在我們這一章的討論中,我們並沒有把這一結構看作是比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更多的東西,但也沒有明顯地依賴於我們前麵對保護性機構的討論(因為我們想使兩個係列的獨立論證匯合)。我們不必使我們在此的討論,與前麵有關支配性保護機構的討論混合起來,除了在有一個地方應注意到:不管人們對一個集中權威的作用(對他的控製等)達成什麽結論,都將形成他們願意作為其委托人的保護性機構的內在形式和結構。

我們在第一編中論證了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在第二編中論證了沒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能在道德上得到證明,以及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都將侵犯到個人的權利。我們現在看到:道德上可取的國家、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國家、道德上唯一可以忍受的國家,正是能最好地實現無數夢想家和幻想者的烏托邦渴望的國家。它保存了我們從烏托邦傳統中所能保留下來的全部東西,而把這一傳統的其餘成分分別留給我們個人的渴望。現在回到本章開始時提出的問題:最弱意義上的國家,亦即這種烏托邦的結構,難道不是一種令人振奮和鼓舞的理想嗎?

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把我們看作是不可侵犯的個人——不可被別人以某種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資源的個人;它把我們看作是擁有個人權利及尊嚴的人,通過尊重我們的權利來尊重我們;它允許我們個別地,或者與我們願意與之聯合的人一起地——就我們力所能及地,並在與其他擁有同樣尊嚴的人的自願合作的援助下——來選擇我們的生活,實現我們的目標,以及我們對於自己的觀念。有什麽國家或個人聯合體敢比這做得更多呢?它們不是比這做得更少嗎?

節選自[美]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何懷宏等譯。

[1] 約翰·洛克:《政府論》上、下篇,拉斯萊特編,紐約,劍橋大學出版社,1967。除非專門指出,所有引語都來自《政府論》下篇。

[2] 蒲魯東描述過國家的內在的“不便”。他說:“被政府統治就是被那些既無權利,又無智慧和德性如此做的人觀察、監視、調查、指導、立法、計數、調整、注冊、教訓、勸誡、控製、阻止、估量、評價、檢查和命令。被政府統治就是在一切工作和交易中都被注意、登記、計算、抽稅、按印、衡量、統計、估價、批準、授權、監督、防範、禁止、改造、糾正和懲罰;就是以公共利益和一般幸福之名,被迫做出捐獻,並被訓練、詐取、剝削、壟斷、強奪、壓榨、勒索、搶劫;然後,如有最輕微的反抗或剛開始抱怨,就要被壓製、處罰、辱罵、侵擾、追逐、虐待、挨打、繳械、拘留、窒息、監禁、審判、定罪、槍擊、押送、犧牲、出賣、陷害;就要被示眾、嘲笑、譏諷、愚弄、施暴和喪失名譽。這就是政府,這就是它的正義,這就是它的道德。”見其《19世紀革命的普遍觀念》,293~294頁,倫敦,自由出版社,1923。J.B.羅賓森譯。

[3] 有關把自己約束在一個地位上的困難,以及心照不宣的協議,見托馬斯·謝林:《衝突的戰略》,坎布裏奇,哈佛大學出版社,1960。

[4] 在此節和下節中,我概述和豐富了我在《論蘭德的論證》一文的腳注4中對這些問題的討論,見《人格主義者》,1971年春季號。

[5] 在此正像在本書其他所有地方一樣,“損害”隻是指越界。

[6] 勞倫斯·克拉德:《國家的形成》,21~22頁,英格伍德·克利夫斯,普任提斯-霍爾公司,1968。

[7] 讀過第2編及本章討論羅爾斯《正義論》第2節的讀者,可能把第1節中反對其他正義理論的批評和論證,都誤認為是針對羅爾斯的,然而情況不是這樣,也有別的理論需要批評。

[8] 獲取正義原則的應用也可以在從一種分配轉到另一種分配時出現。你現在可以發現一個無主物並占有它。有時為了簡化,我隻談到轉讓者的轉換,但獲取也可被理解為包含在其中。

[9] 然而,可參見鮑裏斯·比特克的有關著作《對黑人賠償的論證》,紐約,蘭登書屋,1973。

[10] 如果矯正對前兩個原則的違反的原則,產生的是不止一種占有係列描述,那就必須對實現哪種描述作一選擇。也許在這種次級的選擇中,我所反對的這種有關分配正義和平等的考慮將起一種合法的作用。

[11] 羅爾斯:《正義論》,12頁。

[12] 羅爾斯:《正義論》,14~15頁。

[13] 羅爾斯:《正義論》,第16節,特別是98頁。

[14] 在此我們簡化了(5)的內容,但並不損害我們現在的討論。

[15] 羅爾斯:《正義論》,15頁。

[16] 他們不必是生來就才智較高的。按羅爾斯的用法,“才智較高”僅意味著在經濟價值、做事能力和邊際產品等方麵成就較大。

[17] 假如他們能辨認他們自己並相互辨認,他們有可能通過結為一個團體,一起與其他人訂約而努力爭取更大的份額。

[18] 羅爾斯:《正義論》,103頁。

[19] “一個道德上中立,對所有價值冷淡,隻堅持法律和秩序的國家,不可能充分得到維持自身所必要的忠誠。一個士兵可以為女王和祖國犧牲其生命,但很難為最弱意義國家如此犧牲。一個相信自然法和永恒善惡的警察,可能與一夥武裝暴徒作殊死搏鬥,但如果他僅把自己看作是一個由小心謹慎的人們締約建立的相互保護協會的雇員,他就不會這樣做,要鼓舞那些若無他們的自由合作國家就不能生存的人們,有些理想是必不可少的。”見J.R.盧卡斯的《政治學原理》,292頁,牛津,克萊倫頓出版社,1966。盧卡斯為何認定最弱意義國家的雇員不會為它保障的權利獻身呢?

[20] 參見赫伯特·馬爾庫塞的《製止的寬容》,見R.P.沃爾夫等編的《對純粹寬容的批評》,波士頓,貝肯公司,1969。

[21] “對這個問題實際上沒有滿意的理論解決辦法。如果一個聯邦政府擁有一種憲法權威,能強行幹預一個州政府以保證它實行其作為聯邦成員的義務,就沒有充分的憲法手段來防止聯邦通過有力和堅決的集中管理而變為一個集中製國家。而如果聯邦沒有這種權威,就沒有充分的保證,使聯邦政府能在有力和堅決的州政府將其對憲法自由的充分利用變為各行其是時,維持這一聯邦的存在。”見A.W.麥克馬洪編的《聯邦製:成熟與危機》,139頁,紐約,雙日公司,1955。當然亦見《聯邦主義者文選》。馬丁·戴爾蒙德在其《論聯邦製》中,令人感興趣地討論了“聯邦主義者的聯邦觀”,聯邦製研究會,1961。

[22] 我們當然可以在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試驗稍稍不同的結構,允許每一地區在看到別的結構的運轉情況時,稍微改變自己的結構。但還是會有某種共同的結構,雖然其特點不會永久地固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