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討論道德底線主義的一種當代版本,這一版本宣稱既尊重一,也尊重多,但實際上卻做不到。時下流行的是在程序的意義上理解底線——用有關辯談或決定的淺層道德來統攝實質性的深層道德的每一特殊產物。由是觀之,底線主義為不同的道德充量(moral maximums)提供了生成規則。我們與這個世界上的每個人所共享的或應當共享的那一小部分理念指導著我們生產出我們沒有共享、也不需要共享的諸多複雜文化——文化的生產也由此得到解釋和證明。一般而言,正如在尤爾根·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的批判理論中,這些共享的理念要求著民主的程序——實際上,它們要求的是徹底的民主,而人民就是那些口齒清楚的行為人,就是那些對於實質的正義問題有著無休止爭論的男女眾生。[12]底線道德存在於將所有言說者係於一起的約定規則(the rules of engagement)之中;充量主義則是他們的那些爭論的不盡成果。

這種精致的理論麵臨著兩個嚴重的困難。首先,我們會發現,程序式的底線其實不是底線,這是因為,設計約定規則是為了保證言說者的自由與平等,保證他們免於宰製、附屬、奴役、恐懼和順從。否則就意味著我們不能夠尊重他們的看法和決定。但是,這種規則一旦得以設置,言說者就留不下什麽實質性的問題可辯談、可決定的了。社會結構、政治安排和分配標準幾乎就是給定的,隻有局部調整的餘地。淺層道德業已具有了一定深度,一種完全得體的自由或社會民主的深度。實際上是約定規則建構著生活方式。怎能不如此呢?男女眾生承認相互之間的平等,主張自由言論的權利,實踐寬容和相互尊重的美德,沒有跳出哲學家的頭腦,就像雅典娜沒有跳出宙斯的頭一樣。他們都是曆史的產物,受到世世代代的影響;他們繼承了一個“適合”他們特性的社會,這樣一個社會所支持、促進、再造著的,恰恰是與他們自身非常相似的人。甚至在他們開始有關規則治理的討論之前,他們就已經是充量主義者了。

第二個困難可能隻是第一個困難的重申。很顯然,約定規則假定,開始時是規則,然後是約定。底線主義先於充量主義,我們是由淺入深的。這一觀點我已經反駁過了,眼前的這個關於辯談和決定理論的例子,將使我們更容易理解其問題所在。這是因為,由這些理論所規定的底線道德是直接從當今的民主文化中抽象出來的,而且與之相去不遠。如果這種文化不存在,底線道德的這種特殊版本對我們來說甚至都不太可信。實際上是充量主義先於底線主義。但是,沒有任何一種特殊的(道德)充量是道德底線的單獨源泉,更不必說其他所有的(道德)充量。當成熟的民主主義者將辯談約定的規則設想為所有類型的道德的生成規則時,他們非常像一棵被賦予了言說能力,也鼓勵自由言說的橡樹在嚴肅地宣布,橡子就是種子,就是整個森林之源。

但這至少還暗示著某種寬宏大量。更恰當的類比也許是,一棵橡樹承認整個森林中樹種的差異,但是卻主張將所有那些不是從橡子生長出來的樹木都貼上不合法的標簽,並砍掉。所以(一些)程序主義的哲學家主張拒斥任何不是或不能從他們的程序中導出來的道德。[13]道德底線主義實際上具有批判的功能。但是,如果除我們自家之外的每一個(道德)充量都被排除,我們馬上就能將自家的那個采納為批判的標準:為什麽底線主義總是這麽麻煩?除非我們能夠確認一個中立的、多種不同的和可能合法的道德文化都可賴以發展的出發點,我們才能建構程序主義的底線。但是,這樣的出發點是不存在的。諸多道德沒有一個共同的開端;實踐著多種道德的男女眾生並不像競技中的賽跑者。賽跑者們有著一係列共同的規則和一個共同的目標,而在尚未組織好的文化闡述作品中,這些都不起什麽作用。

最近,斯圖爾特·翰普歇爾(Stuart Hampshire)在他的《天真與經驗》(Innocence and Experience )一書中提出了一種更有分寸的程序主義,他捍衛他所謂的“一個淺層的底線程序正義觀念……起碼規範(mere decency)的條件”。翰普歇爾傾向於將這些條件等同於政治權衡(political deliberation)的共同(他說是“跨種類的”)經驗。他力圖從這種經驗中得出一係列實踐規則,或者是達成能夠保護男女眾生免於殘暴和壓迫的諒解。他是非常明確地貫徹底線主義的風格而提出關於“真理”和“正義”的觀點的:關於真理和正義的底線主義觀點就已足夠,在此基礎之上,關於真理和正義的更進一步的觀點才能繼續。更進一步的觀點沒有必然的形式;許多不同的形式(不僅僅是民主的形式)都滿足起碼規範的要求。翰普歇爾並不是在發明或推導理想的程序來主宰論證,來塑造其結果,來給予其結果以合法性。在更為地方性、更為特殊主義的意義上,結果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重要的是要在沒有獨裁高壓或內戰的情況下達到這些結果。我將之作為領會道德底線主義之實質的一種有效思路,它也是——也許這一點更為重要——與20世紀的政治經驗相當契合的一種思路,但是,我仍將堅持,這不是唯一的思路。

訴諸程序主義是因為它表麵上(在翰普歇爾的例子中,實際上)允許多樣的結果;它將共同性(commonality)定位於通往差異的路上。然而,我們也可以將論證倒轉過來,首先承認曆史進程中偉大的差異性,然後尋求相似的或重疊的結果:將共同性定位於差異的終結處。我們倒是經常從重現於許多國家和文化的社會實踐中(而不是從重現的過程中)抽象出道德底線。比如說,治理(government)的實踐引出治理的理念,即關於治理者(governors)對於被治理者(the governed)之責任的理念。戰爭的實踐引出戰爭的理念,即關於戰鬥人員之間的戰鬥、非戰鬥人員的排除、平民的豁免等方麵的理念。商業的實踐引出商業的理念,即關於誠信、公平交易和欺詐的理念。毫無疑問,所有這些理念在時間的長河中都是無效的,或者是,它們隻在某些高度精巧的文化體係中才起作用,而正是文化體係給予每一種組成實踐(constituent practice)以一個截然不同的形式。然而,當運用這些理念的情況出現時,它們在底線主義的意義上能夠被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