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環境可以被描述為這樣一種正常條件:在那裏,人類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6]這樣,像我一開始就注意的,雖然一個社會是一種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險,它卻同時具有利益衝突和利益一致的特色。由於社會合作使所有人都能過一種比他們各自努力、單獨生存所能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就存在一種利益的一致;又由於人們誰也不會對怎樣分配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無動於衷(因為為追求他們的目的,每個人都想要較大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又存在一種利益的衝突。如此就需要有一些原則來指導人們在決定利益劃分的各種不同的社會安排中進行選擇,來簽署一份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要求表明了正義的作用。正義的環境就是產生這些必要性的背景條件。
這些條件可以分成兩類。首先,存在著使人類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觀環境。這樣我們假定,眾多的個人同時在一個確定的地理區域內生存,他們的身體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無論如何,他們的能力是可比的,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壓倒其他所有人。他們是易受攻擊的,每個人的計劃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後,在許多領域都存在著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資源並不是非常豐富以致使合作的計劃成為多餘,同時條件也不是那樣艱險,以致有成效的冒險也終將失敗。當相互有利的安排是可行的時候,它們產生的利益與人們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
主觀的條件涉及合作的主體,即在一起工作的人們的有關方麵。這樣,一方麵,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或以各種方式補充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們中間成為可能;另一方麵,他們又都有他們自己的生活計劃。這些計劃(或善的觀念)使他們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標,造成利用自然和社會資源方麵的衝突要求。而且,雖然由這些計劃提出的利益並不被假定為是某個特定的自我的利益,但他們是一自我的利益,這一自我把它的善的觀念看做是值得接受的,認為有關它自己的要求是應當滿足的。我將通過假設各方對別人的利益不感興趣來強調正義的環境這一方麵。我也要假定人們受知識、思想和判斷方麵的缺點的影響,他們的知識必然是不完全的,他們的推理、記憶力和注意力總是受到限製,他們的判斷易被渴望、偏見和私心歪曲。在這些缺點中,有的是來自道德缺陷,來自自私和疏忽,但在很大程度上,它們隻是人們的自然狀態的一部分。結果各人不僅有不同的生活計劃,而且存在著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的分歧。
對於這樣一種條件的分布,我將稱之為正義的環境。休謨對它們的解釋是特別明晰的,我前麵的概述對休謨特別詳細的討論並沒有增加什麽重要的東西。為簡化起見,我常常強調客觀環境中的中等匱乏條件,強調主觀環境中的相互冷淡或對別人利益的不感興趣的條件。這樣,一個人可以扼要地說,隻要互相冷淡的人們對中等匱乏條件下社會利益的劃分提出了互相衝突的要求,正義的環境就算達到了。除非這些環境因素存在,就不會有任何適合於正義德性的機會;正像沒有損害生命和肢體的危險,就不會有在體力上表現勇敢的機會一樣。
應當注意我的幾點澄清。首先,我將假定原初狀態中的人們知道這些正義的環境因素已經形成。至此他們把他們的社會條件看做是理所當然的。我們進一步假定各方試圖盡可能好地提出他們的善的觀念,在嚐試這樣做時他們彼此並不受到優先的道德戒律的約束。
然而,在此出現了一個問題:原初狀態中的人們是否有對第三者的職責和義務,例如是否有對於他們的直係後裔的義務?如果有,就要涉及一種處理代與代之間的正義問題的方式。然而,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目的是要從某些別的條件獲得所有的義務和職責,所以這種方式應當避免。作為替代,我將作出一種動機的假設。各方被設想為代表著各種要求的連續線,設想為宛如一種持久的道德動因或製度的代表。他們不必考慮他們生命的恒久的影響,但他們的善意至少澤及兩代。這樣,處在鄰近的時代的代表就有一種重疊的利益。例如,我們可以想象作為家長,因而欲望推進他們的直接後代的福利的各方,作為各個家庭的代表,他們的利益像正義的環境所暗示的那樣是對立的。雖然我將普遍地遵循這一解釋,但設想各方作為家長並非必需。關鍵是在原初狀態中的每個人都應當關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並假定他們的關心在每個場合都是對不同的個人的。而且,對下一代的任何人,都有現在這一代的某個人在關心他。這樣,就使所有人的利益都被照顧到了,在無知之幕的條件下,全部的線頭都接到了一起。
應當注意:對於各方的善的觀念,我除了假定它們是合理的長期計劃之外,再沒有任何的規定。當這些計劃決定著一個自我的目的和利益時,這些目的、利益並沒有被假設是利己的或自私的。是否屬於這種情況依賴於一個人究竟追求什麽樣的目的。如果財富、地位、勢力和社會威望是一個人的最後目的,那麽他的善的觀念確實是自私的。他的主要利益是他自己的,而不僅僅是(像它們必然總是的那樣)一個自我的利益。[7]那麽,這跟以下假定並無矛盾——假定一旦消除無知之幕,各方就會發現他們有各種情感和愛的紐帶,想去推進他人的利益,並看到他們實現其目的。但是,在原初狀態中假定相互冷淡是為了確保正義原則不致依賴於太多的假設。我們可回想一下:原初狀態是意味著合並廣泛分享同時又不太強烈的條件。那麽,一種正義觀不應當預先假定廣泛的自然情感的紐帶。在理論的基礎部分,我們要努力作出盡可能少的假定。
最後,當我們假定各方是相互冷淡、不願為了別人犧牲他們的利益時,我們的意圖是想表現在正義問題出現時人們的行為和動機。聖徒英雄的精神理想能夠像別的利益一樣毫不妥協地互相對立。在追求這些理想中發生的衝突是所有悲劇中最大的悲劇。這樣,正義就是實踐中的德性,在那些實踐中,人們的利益相互衝突,人人覺得自己有資格淩駕於別人之上。在一個抱有共同理想的聖徒團體中(如果這樣一個集體能夠存在),有關正義的爭論就不會出現,每個人都會無私地為一個由他們的共同宗教所確定的目標工作。他們將參照這一目標(假定它是被清楚定義的)決定所有有關正當的問題。但是一個人類社會卻具有正義環境的那種特征。我們對這些條件的解釋並不牽涉任何特殊的人類動機理論,而寧可說,我們的目的是要在原初狀態的描述中包括那些為正義問題提供場所的個人之間的相互聯係。